【屠龍案】控方結案陳詞定義「恐怖主義」及「串謀」 不爭議黃振強借屠龍之名獲利 「屠龍案」經61日審訊後,今日由控方開始作結案陳詞,介定控罪元素中的定義,包括「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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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周二(30日)在高院踏入第61日審訊,由主控官、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作結案陳詞,解釋各項控罪中的元素,包括就「恐怖主義」作定義,是指「掟汽油彈、打爛啲公共設施」;至於「串謀」,控方直言基礎在於同謀者間不合法的協議,而有關協議未必存在「白紙黑字」以文字訊息把協議寫清楚,但同謀者必須知道相關計劃的最終目的。控方又提及對多位從犯證人,特別是「屠龍」隊長黃振強所作的供詞應小心處理,並針對辯方指黃不可信作回應,明言陪審員可從黃及其他人作供時的神情舉止等作考慮是否相信其證供,「唔需要完全相信,但係都唔需要完全唔相信」。

控方指陪審員為案中事實的唯一裁斷者

主控官周凱靈今作結案陳詞,感激陪審員在過去60日審訊中聽取控辯雙方的證供,強調審訊中陪審員角色是整個法理機制中重要一環,因陪審員才是事實唯一裁斷者,陪審員可「選擇性」相信一些證人或報告的內容,但毋須盡信,並以事實裁斷者身分自行作判斷。控方續以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證供為例,指陪審團不可以「我覺得佢靚仔,所以我信;佢講嘢好聽,所以我信」作判斷基礎,須視乎整個口供、證人作供時的語氣、狀態等,籲陪審團以個人的人生經驗及智慧作判斷,控方就需就每名被告是否干犯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之後解釋控罪元素,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出,「訂明標的」的意思是指基建設施、公共系統、公眾場所、政府建築物等,控方須證明被告在有關場所擺放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至於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咩係恐怖主義行為?」控方認為是「掟汽油彈,佢哋出嚟打爛啲公共設施等等都會係」,並指本案證供雖聚焦在「12.8計劃」,但此罪毋須與計劃中的炸彈及槍械有一定關聯性,又或在計劃中有任何角色。

「串謀」協議最後毋須順利實行

而就「串謀」元素,控方強調「串謀」基礎在於同謀者間不合法的協議,並以有團隊想打劫銀行為例,如安排有人買槍、踩點等,「呢個協議冇可能白紙黑字寫低⋯⋯冇可能,容許我講咁蠢嘅賊,白紙黑字寫出嚟,冇可能」,故未必在文字訊息中把協議寫明,協議亦毋須「所有人坐埋一齊傾」,有人會加入或退出,協議最後亦毋須順利實行,而同謀者亦毋須知道計劃中每人的崗位,只需知道自己的角色,各人之間甚至可互不相識,但每位同謀者必須知道計劃的最後目的。

控方之後提及不同被告的證供及案情,指被告賴振邦參與本案同謀者吳智鴻安排的台灣軍訓,而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顯示,賴較其他軍訓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及許湛榮遲兩天回港,而從賴被捕時被檢獲的手機,有人曾使用LINE發訊提及:「Hi I am Bobby」、「呢幾天訓練好攰」及「我都喺彰化」。

發現炸彈現場檢獲從犯證人彭軍壕及吳智鴻遺下的煙蒂

至於另一被告李家田的證供,控方就他供稱被捕時遭警方施行水刑及毆打的說法,逐一提出質疑,「但係喺(警誡)會面紀錄裏面嘅神態,似唔似一個畀人打咗30至45分鐘嘅人去錄取?」而就李供稱,警方曾指示他在錄取會面前記住案中人名、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等,及向他表示「3枝槍唔夠數」,控方強調李被捕前,警方已在吳智鴻住所、摩星嶺及蘇緯軒身上搜獲3支槍,又指李供稱被捕時虛構使用家中的一個綠色袋子裝起槍械,而非在被捕後的警誡會面中首次提及,惟警方檢取該袋子後沒驗出火屑,專家就指可能因槍械有膠袋包住,故沒留下痕跡。

控方指,李家田供稱發出的許多TG訊息,都是「藉口、推搪、轉移話題、觀察、評論同『講唔到點解』」,認為陪審團需考慮其證供哪部分屬實、哪部分非可依賴而作出裁決;就其他被告,控方指吳智鴻家中被搜出的地圖,顯示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位置,並辨認到被告許湛榮的指模,而被告張俊富被搜出案中「屠龍」荃灣倉庫的鎖匙,倉內放有防彈板、濾罐、頭盔、胡椒噴霧、炮仗等。

針對本案涉及的土製炸彈引爆裝置,控方就指警方在香港華仁書院橋底找到一個黑色袋子,裝著一大一小炸彈,並散發濃烈燃油氣味,裝置以保鮮紙及膠紙包裹,警方解除裝置威脅後,發現兩裝置設計相似,均裝有炸藥「ANFO」,旁邊有「HMTD」製成的土製雷管,以及兩寸長的金屬釘,而連接裝置的手提電話內有SIM卡,專家證供就指大炸彈載有145枝金屬釘、小炸彈就有24枝金屬釘,而被指為賴振邦手機和張銘裕的手機中,就找到引爆裝置之相片及影像,與大小炸彈的電子引爆裝置相同,現場亦檢獲從犯證人彭軍壕及吳智鴻遺下的煙蒂,與彭作供時稱,在等候賴振邦到場時曾吸煙之情況吻合。

控方在陳詞中,亦提及第一名從犯證人黃振強的口供,黃被指為「屠龍」的隊長,控方明言黃在「屠龍」成立後賭錢「幾大手」,而辯方就指黃不可信,控方直言黃「明顯係想攞最高嘅著數,亦都係好想認威,佢不斷講屠龍出咗名⋯⋯好多嘢係佢揸主意,其他隊員未必知道」,續指黃當時任職搭棚工人,在社運期間看到「不斷有錢湧入嚟」,「邊個後生仔喺20歲出頭,見過百幾萬?」因而或借屠龍之名,「減壓又好,縱容自己又好,我哋唔爭議」,認為陪審團應考慮三名從犯證人包括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已認罪,須小心處理其證供,「黃振強所講嘅嘢,各位睇佢嘅證供之時,佢喺證人台上言行舉止、講說話態度、語調⋯⋯唔需要完全相信,但係都唔需要完全唔相信」。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