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殺警計劃 控方指「屠龍」4被告串謀呼之欲出
「屠龍案」周四(1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63日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辭,逐一點出「屠龍」4名被告的參與,包括參加會議及知悉同謀者吳智鴻擁有軍火等,同時強調「不要用2024年去看2019年的事件。如果用時代背景去看,串謀是呼之欲出」。
主控官周凱靈指出,2019年12月3日,即「12.8殺警計劃」前5天,從犯證人黃振強首次在「屠龍」TG群組提及「今個星期要入港島」,可見串謀協議於當日落實地址。「屠龍」平日參與位於九龍區的示威,「入港島」非平常活動。
各人知道自己的崗位
黃振強及後傳訊表示「屠龍」只需引戰,「班狗一放煙或者開槍,他就來」,而隊員程于寶回覆「其實避避會好一點」。黃曾在庭上解釋,「12.8計劃」「屠龍」負責引警方到一個位置,小炸彈會被引爆,「屠龍」便完成任務,而槍及炸彈由吳智鴻處理。
黃振強在2019年12月7日曾在群組指示,「屠龍」隊員不用帶任何工具、武器,但須拿防彈衣、防彈板等,其中嚴文謙問道「引戰都要避彈?」黃回答:「你自己想想,我一定帶。」及後嚴再問「明天會不會打近身?」控方指,上述對話反映各人知道自己在「12.8計劃」中的崗位。
黃、彭兩人被關柙時求見警方
控方強調,辯方雖然指黃振強在閱讀所有TG訊息後「編一個故事出來」,以指證其他被告,從而獲最大減刑。而警方又不斷探望在囚的黃及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卻沒有紀錄相關內容。控方重申,本案TG訊息非事後製造出來,相關警員亦已作供,指是黃及彭主動要求跟他們面見。
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團講解「傳聞證供」原則,但陪審員不可盡信TG訊息的內容。法官及控方之後會講解哪些訊息可考慮屬真實。
爭議張俊富是否只是倉務員
控方逐一指出各被告在本案的參與。其中4場「屠龍」會議,分別位於荃灣「大鴻輝」、泰國、荃灣三坡坊及何文田,內容談及試槍及炸彈;與吳智鴻見面談及20公斤炸彈後,黃振強向隊員交代「屠龍」會配合「新計劃」及「12.8殺警計劃」。
就張俊富的參與,控方指黃振強知道吳智鴻有炸藥後,便與隊員林銘皓商討,應在哪個位置擺放炸彈,張亦曾與黃討論在朗豪坊「炸」警,曾參與「睇位」,亦曾於2019年12月6日從吳智鴻處接收防彈板,再轉放「屠龍」位於荃灣的倉庫,爭議張俊富是否只是倉務員。
張銘裕曾到台灣軍訓
至於張銘裕,控方指他早於2019年8月27日便因為到台灣軍訓一事,與吳智鴻單獨聯絡;從犯證人彭軍壕曾供稱,台灣軍訓內容包括開槍、搶槍、近身搏鬥、製造汽油彈和鋁熱彈等,故張知道吳智鴻所指的軍火是什麼。他在10月初曾問吳智鴻「幾時殺狗」、「是否有槍和C4」,並在11月參與行山試槍及炸彈,期間幫黃帶柴油給吳。
控方指嚴文謙曾在12月7日表示有兩件防彈衣,並在群組內提及「20kg」、「不是auto-glasses(眼鏡是槍的代號)嗎」、「8號之後我們是否要迴避」等,認為反映嚴必然知道行動涉用槍和炸彈計劃。
控方籲陪審員考慮李家田的神態舉止
李家田供稱參與「屠龍」是為搜集資料,以及貪圖黃振強給他金錢等「小便宜」,而參與群組討論目的為「吹水」。
控方強調,陪審員須考慮李的神態舉止等,舉例指李批評中大示威者是「童子軍」,質疑如果李家田只是「行行企企」、「連堵路都不會」,黃會否在金錢上對他慷慨。黃曾主動著李參與會議,隊員林銘皓也曾指想李一同到泰國旅行,「李家田在屠龍得到的對待,眾人對他的態度,是否似一個甚麼都不做的隊員?」
李家田供稱被警員毆打30至45分鐘,及施行水刑,故在奉命於錄影會面虛構招認內容。控方質疑被指有份打李的警員須「頂住大肚腩」,且李無法在錄影會面說出任何計劃參與者的名字,並在會面中指自己不打算參與「12.8計劃」以脫罪。
控方多次錯引證供
結案陳詞期間,控方曾數次錯誤引述證供,例如就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一事,控方一度指李家田不滿黃振強臨時因在中大示威受傷而缺席、改由張銘裕頂替,並指李家田懷疑黃是否真的受傷。法官張慧玲打斷陳詞:「他完全沒說過不相信黃振強有傷。」
控方及後向陪審員更正,指李家田的證供是他以為黃振強當晚另外須試槍,故無法出席行山。控方一度指李家田曾在群組內提出「拆狗屋」,及後向陪審團更正,指是李把「連登討論區」一則寫「拆狗屋」的資訊轉載至群組。審訊周五(2日)繼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