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5男涉831太子站衝突案罪成 官明言判監 5名現年介乎22至40歲的男子,被裁定在831當晚在站內月台襲警、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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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31日港鐵太子站發生衝突,逾50人被捕,律政司事隔逾3年半檢控多人,其中5名男子否認當晚在站內月台襲警、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受審,周四(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即日聽取辯方求情,同時表明「一定係監禁,純粹(刑期)長短」,將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815日判刑,各被告須還柙看管。

5名被告為顧文軒(28歲,調酒師)、葉禮豪(22歲,無業)、蔡浩賢(27歲,侍應)、郭俊駒(40歲,銷售員)及鍾日傑(33歲,文員)。他們分別被控當日在太子站月台襲警、阻差辦公及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向後投擲盾牌官指阻礙警方追截  

裁判官陳志輝引述辯方爭議被告顧文軒沒有意圖襲警,陳官不同意,指盾牌有否擊中警員非重點,認為被告只是「不能瞄準」而非「不是瞄準」,裁定被告當時向後投擲盾牌,他明知有警員從後追截,考慮當時擲出盾牌的方向,可以肯定是明顯有意圖擲出以阻礙警方向他追截,裁定他襲警罪成。

同被控襲警罪的蔡浩賢,陳官拒絕接納其證供,質疑他因特價而購買3包即棄雨衣,但又攜雨傘不合理;雖然辯方指警員證供與案發片段有出入,但有些微出入不影響證供可靠性,因警員成功認出施襲者,故裁定蔡襲警罪成。

針對阻差辦公的葉禮豪,陳官指當時一名男子全身深色衣著、蒙面、身處發生毆鬥的L2樓層,足夠讓警員產生合理懷疑作出追截,是在正當執行職務,而被告蓄意拉走男子令其成功脫離警方控制,行為必然令警員更困難去執行職務,故裁定他阻差罪成。

官指雷射筆屬攻擊性武器 拒接納褲袋藏筆理據

郭俊駒及鍾日傑各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辯方爭議證物鏈不完整,雖然負責拍攝搜身片段警員供稱銷毀相關片段,但陳官指「有沒有片段都不會改變搜出支(雷射)筆嘅事實」,又認為當時警員要處理大量證物,有遺漏屬合理,而當時管有雷射筆明顯屬攻擊性武器,故裁定郭俊駒罪成。陳官亦拒絕接納鍾日傑的證供,指該雷射筆邊緣鋒利怕放背囊會𠝹花銀包,認為被告在無包裝下放進褲袋也有機會𠝹破褲子,同樣裁定他罪成。

辯方指被告受案件困擾多年望減刑

辯方為各被告求情,指事件發生至今已5年,期望法庭考慮被告受案件纏身承受壓力而輕判。

首被告顧文軒除親撰求情信,亦由母親、現時上司等人呈交求情信,讚揚他有禮、樂於助人,其家人已身在英國,望顧能儘快判刑並服刑完畢跟家人重聚。

郭俊駒一方指,他育有一名 4 歲女兒,任職高級時裝公司的採購主任,經常要到外地工作,是家中經濟支柱,是次被定罪會被停職,監禁亦會對他及家人造成很大影響,並指他因本案喪失晉升機會。

辯方為葉禮豪求情就指他在補習社任職文員,望法庭可參考同案相同控罪的判刑,以9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蔡浩賢一方的求情,就引述其上司撰寫的求情信,指蔡工作勤力;他在學時的老師亦指其為人積極和正面,望法庭判處以星期計的刑期。被告鍾日傑則自行陳詞稱「冇嘢想講」。

案件編號:KCCC1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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