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3男涉潑水節向TVB記者射水被控襲擊 記者認如非警聯絡不會報案

去年4月九龍城復辦潑水節,3名男子被指在現場疑向警員及無綫新聞的記者近距離射水,相關片段在網上流傳後,警方採取拘捕行動,3人被控3項襲警及3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五(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報稱受襲的無綫新聞記者李天耀供稱,與同事採訪時臉部不斷遭被告以水槍射水,造成很大滋擾,雖曾勸喻多次但不果,致令當時無法工作,「每次一開口就有大量嘅水入嚟,根本做唔到(拍攝)」。惟他在盤問下同意,從未出聲反抗或向警員求助,被射時更「笑笑口」;李就指「純粹係好煩同唔舒服,對眼好醃」,同意如非警方主動聯絡,他並不會主動報案。
聲稱受襲記者離場時仍「笑笑口」
本案3名被告,分別為報稱的士司機的曾維誠(26歲)、葉嘉健(26歲,文員)及袁子健(31歲,商人),他們共同被控3項襲警罪,指他們於2023年4月9日,在香港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輔警6553、輔警8591及女輔警6605;3人另共同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涉及在同日同地襲擊吳家軒及李天耀;另曾維誠及袁子健再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兩人在同日同地襲擊譚永文。承認事實指,3名報稱受襲人士均為無綫新聞記者或攝影師。
控方傳召無綫新聞英文台記者李天耀,他供稱案發當日被公司指派到九龍城,採訪潑水節嘉年華,當日下午3時左右,他跟另一記者吳家軒在城南道打算拍攝總結報道,當時兩人身穿印有TVB標誌的黃色雨衣,期間首被告曾維誠不斷以水槍近距離射向其臉部及上半身,兩人曾一度向對方勸說,等待拍攝完成後再繼續,但曾未有理會。李又供稱,當時「主要係射到隻眼,因為我要對鏡頭,係一個好大嘅滋擾」。
解釋離場時仍「笑笑口」 因不想表現不專業
他續指,他們後來轉往人較少的衙前圍道拍攝,但3名被告跟隨,並續近距離向其射水,造成他雙眼不適,影響工作,「連對眼都開唔到,每次一開口就有大量嘅水入嚟,根本做唔到(拍攝)」;他解釋,自己當時沒表達抗拒或出聲制止,是因認為不會有效果。其後攝影師譚永文向警員求助,警員與被告交談後始停止射水。控方引用片段問李為何離場時仍「笑笑口」,他就解釋因不想表現不專業,認為表露不滿沒有好處。
李天耀之後在盤問下同意,雖然採訪位置附近有警員駐守,但自己從未就人身受威脅向警員求助,事後也沒有主動報案,直至潑水節數天後,警方才聯絡他協助調查。就辯方質疑片段見李臉上帶笑慢行離開,沒有表達不反對的訊息,李就重申自己望表現專業,惟承認「幅相show出嚟,我係冇唔開心」。而就辯方指他當時沒有受到很大威脅,他回應指「純粹係好煩同唔舒服,對眼好醃」。
記者同意若非警方著其落口供 他並不會投訴
辯方之後再引片段指,除被告外,現場其他小朋友亦有向他臉部近距離射水,李表示同意;辯方續指李跟同事勸說被告只望繼續工作,並非認為自己受襲,李同意工作是主因,但重申射水令其感到不適,又同意當時認為情況沒特別,不至於需向警員投訴,亦同意辯方指曾當時「玩得過火咗」。
李天耀又在盤問下同意,出發前預期一定會被全身弄濕,當日也有與路人玩水槍,未能排除自己可能曾射中被告。李亦同意辯方指,他跟同事「做扒」選擇位置是潑水節混戰最激烈區域,他必然知道有被射水風險,甚至風險特別大;他亦同意辯方最後指,如果不是警方著其落口供,他並不會投訴。
主辦方指現場有擴音設備 播放提醒錄音
潑水節嘉年華主辦方、時任九龍城居民聯會幹事劉婉燕就供稱,當日工作人員以圍帶將行人路及馬路分隔,而馬路是指定潑水區域,參加者不得向行人路上人士射水。劉又表示,現場有擴音設備播放錄音,提醒參賽者不要向工作人員或警方等制服團隊射水,若發現有人向同一人不斷射水,如對方表現抗拒,工作人員就會勸止。
辯方續播放片段,劉同意參加者不論在行人路或馬路都有射水,現場氣氛熱鬧,市民、警員都可一起慶祝。片段又顯示有警員被射中,惟沒有人上前制止。辯方就質疑,實情當時根本沒有嚴格執行大會規則,並指「規則」已名存實亡;但劉不同意,惟強調大會是主辦方非執法方,只能向警方求助,又指如不遵守法例才是「名存實亡」。辯方質疑當日現場人聲鼎沸,參加者有機會聽不到錄音;劉就同意指因為太嘈吵,即使自己亦有時聽不清楚。審訊下周一(5日)續。
案件編號:KCCC2666/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