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辯方質疑兩從犯證人不可靠 彭軍壕父親是警察或有包庇 辯方結案陳詞指,「屠龍」小隊的領袖沒告訴隊員在12.8民陣遊行當日的真實殺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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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周四(8日)在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時表示,兩名從犯證人證供非誠實可靠,特別提到其中彭軍壕父親為警察,直指「呢個係police baby」,「有冇包庇我唔知」。

代表次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總結其結案陳詞時指出,吳智鴻團隊成員、從犯證人彭軍壕主要指證主謀吳智鴻、被告許湛榮和賴振邦,而非「屠龍」,並強調彭一直拒絕向警方交出手機密碼,但警方也沒破解,質疑彭在成為控方證人後沒道出全部事實,「佢唔畀密碼,控方都唔拎」,質疑彭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又謂彭的父親是警察,「有冇包庇我唔想講,我唔知道」,形容「呢個係police baby」,指彭已三十多歲,而警察多次在他還押期間會面,安撫其情緒。

辯方指不能因引爆影像就指張參加殺警計劃

就張銘裕被指在20191127日於「屠龍」TelegramTG)群組發送一條疑似引爆器試爆的影像,必然是吳智鴻一方傳送予他。辯方引述同為從犯證人、被控方視作「屠龍小隊」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的證供指,負責製造炸彈包括引爆器的吳智鴻,在當日或之前不曾要求黃及「屠龍」幫忙找引爆器,而是由其團隊繼續負責。彭軍壕的證供亦只是以「類似」字眼來描述,而彭是事隔4年半才第一次檢視上述影像,也不曾在「無損權益口供」或警誡會面提及上述影像,故其記憶未必準確。

辯方強調,彭供稱吳智鴻或賴振邦負責拍攝引爆器試爆的影片,但吳智鴻於1119日開始已沒有與張銘裕聯絡,沒證供顯示吳的團隊將影像傳給張銘裕,可見控方指該影像來自吳的團隊「只係估」,影像來源不一定是吳的團隊,且張銘裕亦可能只是分享資訊,不能因影片有關遙控器,就指張銘裕參加殺警計劃。

黃振強沒告訴隊員要「走佬」 隱瞞真實計劃

辯方之後續挑戰黃振強的證供,引述黃與吳智鴻的對話,顯示黃私下向吳建議在2019121日使用炸藥,但吳指未處理好,黃則建議先用槍械,並索取兩把槍及子彈,不過最後沒有成事。辯方強調黃作供時指「屠龍」的共識是不會親手用槍及炸彈殺警,而他承認上述私下索槍的行為明顯違反共識,「係活生生例子,佢係隱瞞啲嘢,自己揸fit、自己用槍,同128號一樣,如出一轍。」

辯方指,黃振強曾傳訊告訴Kristy「做完20kg(被指為涉案炸彈的代號)就移民」,卻沒告訴隊員要「走佬」,雖然他在庭上解釋因未計劃好潛逃計劃,故未告知隊員,惟質疑道:「你叫隊員幫手殺人⋯⋯佢計唔計劃好佢嘅事,佢要畀條後路啲隊員走」,但黃卻有告知當時正追求的Kristy

辯方又提及,黃振強承認刻意不將吳智鴻提供標註炸彈及槍手大概位置的地圖發給隊友,並指黃振強和林銘皓為兩個群組內的領袖人物,均沒告知自己隊員吳智鴻有炸彈、AR15,以及炸彈大概位置在油站附近。而張銘裕沒參與126日的群組對話,不知張有否看過以上訊息,就算有收到,訊息內容亦不清楚,隱瞞了許多事實,總結指根據黃振強的證供,他沒有提及「屠龍」泰國旅行期間,詢問張銘裕是否同意涉案串謀,亦沒證據顯示張銘裕參與「屠龍」及後兩次被指涉及「12.8計劃」的會議。

辯方指黃振強證供「前言不對後語」

辯方表示,控方僅依賴黃振強的證供,指證張銘裕知情及得悉「12.8計劃」,但黃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且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已「講晒佢啲衰嘢」,舉例黃在被捕後的警誡會面與之後作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直言黃振強「可靠性、信用係零,唔可以用佢定任何人罪」,亦指黃對張銘裕的指控亦沒有證據支持。

辯方最後指,本案關鍵在於張銘裕是否知道黃振強代表「屠龍」與吳智鴻作出的用槍及炸彈殺警的串謀,張可能僅參與128日的示威,不一定是本案串謀,在證據不足下,陪審團「唯一嘅判決就係無罪」。審訊明續,將由第三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家晴 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