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罪成獲批終極上訴 明年1月聆訊 終院接納譚得志案的兩項法律問題具廣泛重要性,批准上訴申請,明年1月10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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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時,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宗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陳廣池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上訴遭駁回。他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指現時仍有其他以舊煽動罪控告的案件尚未審結,若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無權處理而被告仍會被定罪,將構成重大不公。終院接納譚得志案的兩項法律問題具廣泛重要性,批准上訴申請,明年1月10日審理。

《立場》及《蘋果》案受本案裁決影響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現時已被廢除,並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取代,認為上訴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已失去廣泛重要性,不應獲批上訴許可。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回應,指現時仍有2至3宗舊煽動罪案件尚未審結,正等候本案判決。若然煽動罪確屬「可公訴罪行」,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將無權審理有關案件,而這些案件的被告卻有機會被定罪,對他們構成重大不公,因此即使舊煽動罪已失效,有關法律問題仍有廣泛重要性。現時尚未審結的煽動案包括《立場新聞》案、《蘋果日報》案等。

「會否過份限制言論自由」被駁回

常任法官李義接納譚得志一方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具有重大及廣泛的重要性,批准上訴申請,有關法律問題為:

  1.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已廢除)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須交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2. 控方須否  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

至於譚得志一方提出,煽動罪若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會否過份限制言論自由或不符「依法規定」的法律爭議,則被駁回。

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關注,若譚得志勝訴,律政司會如何處理本案及其他已定罪的煽動案件。律政司指,由於譚得志就本案已服刑完畢,故不會申請重審,早前已定罪的案件亦不會重啓,但預期會有上訴情況。

案件編號:FAMC15/2024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