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辯方質疑暴動被定性為恐怖活動 指劉佩凝被從犯證人「拖落水」
「屠龍案」周四(15日)辯方續作結案陳詞,被指協助眾籌被告劉佩凝一方反駁控方將2019年發生的騷亂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指未曾聽聞政府或國際媒體「話香港有好多恐怖分子」。辯方又指,劉於案發時僅20歲,形容她只是「兼職嘅會計文員妹」,只助從犯證人、「屠龍」隊長黃振強開設頻道眾籌,亦無證據證明她知悉涉款用作恐怖活動,質疑被黃「拖落水」。
辯方陳詞舉多宗國際恐怖襲擊事件為例
代表最後一名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強調,本案為香港首宗涉及《反恐條例》,又在陪審團席前審訊的案件,相關控罪並不常見,先問及陪審團想到恐怖主義活動時,會否直接聯想到「911事件」、組織阿爾蓋達挾持客機及攻擊美國地標等,又提及巴勒斯坦激進份子曾在1972年的慕尼黑奧運會,挾持以色列代表團和襲擊奧運村,導致十多人死亡;以及奧姆真理教在1995年於東京地下鐵放沙林毒氣等事件。
馬引述控方開案陳詞指,劉佩凝涉及的籌錢控罪,毋需與屬恐怖主義的「12.8計劃」有必然關係;而控方結案陳詞中,指恐怖主義活動就是掟汽油彈、打爛公共設施,控罪基礎為「屠龍」眾籌TG頻道「育龍」所發布、時長1分57秒的精華片段(下稱「精華片」),控方更指在2019年氛圍下串謀不言而喻。
不過,辯方批評「佢有冇同你分析2019年有咩恐怖活動發生?佢話掟汽油彈就係」,質疑曾否有任何一場2019年中被定性為暴動的騷亂,被政府、國際媒體等形容「香港有好多恐怖份子」,反問:「有冇聽過任何人,除咗周大狀(主控周凱靈),形容2019事情係恐怖主義活動?」馬大狀並強調,他本人不曾聽過有暴動被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以及有任何人需就此受審。
辯方強調,控方指「屠龍」發布的貼文標注(hashtag)「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但2019年合法遊行參加者「個個都有咁嘅口號」,沒人指出如政府拒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及重啟政改「就日日抌汽油彈」。
批評控方稱串謀不言而喻的說法「好危險」
辯方續指,恐怖主義活動涉及嚴重暴力和財產損害,目的為推展政治、宗教及思想主張,以強逼政府、國際組織和公眾人士,例如推翻政府等,但本案沒證據呈現哪場暴動為恐怖活動,包括當日參與人數、涉及多少枚汽油彈、損毀財物,以及相關政治宗教思想,認為控方雖指「屠龍」發布的貼文標注(hashtag)了「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但2019年的合法遊行中,參加者「個個都有咁嘅口號」,「有冇人同政府講,如果你唔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重啟政改,我就日日抌汽油彈?」批評控方稱串謀不言而喻的說法「好危險」、「好不可取」、「好唔公道」。
辯方又指,控方依賴劉佩凝上載「精華片」,指證她知悉屠龍小隊做恐怖活動,但沒證據證明劉曾檢視有關精華片。即使控方指黃振強與劉佩凝初相識時,曾向劉提及要購買槍,但黃庭上確認他此後沒再向劉提及此事。
形容黃振強作供為「看圖作故事」
辯方形容,黃振強作供為「看圖作故事」,在警誡錄影會面及就本案作供時,被問及其TG訊息的事情背景、他本人發送的語音訊息,曾多次錯估內容,批評黃「將實情玩弄手掌」以迎合控方、警方,非坦承作供。
辯方指,黃振強原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存檔法庭,直言「等同佢頭上嘅一把刀」,為讓控方及警方滿意,黃被警方打一事即使獲傷勢相佐證,不敢供稱被警方打,「佢連啲咁簡單嘅事情,都唔敢令人(控方及警方)唔滿意」,「如果佢(黃振強)唔係拖第七被告(劉佩凝)落水,佢唔會有資格做證人,佢心知肚明」。
黃振強曾供稱劉佩凝對他言聽計從
辯方最後總結,指劉佩凝案發時僅20歲,黃振強在庭上承認劉對他言聽計從,曾向劉指出只有他才能在「育龍」發布內容,處理所有籌款均要經黃本人,形容劉「俾黃振強點到頭擰擰」,協助黃開設頻道眾籌,及將收到的籌款轉給黃,就算黃稱劉為「屠龍」成員,但不代表劉知道黃所做的恐怖主義活動,又直言劉只是「兼職嘅會計文員妹」、「冇人工收添」,且控方僅指證黃涉及「12.8計劃」此恐怖主義活動,但卻指劉的控罪可與「12.8計劃」無關、「任何一種恐怖活動都得」,向陪審團指出本案沒足夠證據反映劉有意圖為黃提供金錢作恐怖主義活動,認為合乎公義、公正的裁決,是裁定劉無罪。
馬維騉最後向陪審團表達謝意,陳詞間一度哽咽,感激陪審團表現細心、留心抄筆記,又指陪審員制度有多年歷史、獲多個國家採用,「係一個好好嘅制度」,「可能第日冇(陪審員制度),個個都話唔做」,稱讚本案的陪審員有責任心,讓良好的司法制度得以保存。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加晴 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