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拒「快必案」上訴有關言論自由問題 指建設性批評與煽動須畫界線
人民力量前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在街頭發表「光時」等口號,判囚3年4個月,終院日前批出上訴許可。值得注意的是,快必一方提出爭議的三個法律觀點,法官拒絕了有關言論自由的一項,判詞直指「建設性批評與煽動須畫界線」。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批准了快必一方提出的兩項爭議,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審訊是否須在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以及控方是否要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
至於第三個上訴爭議點,快必一方指,《煽動罪》用字含糊,令市民不能衡量自己的行為避免要負刑責,因此不符合《基本法》有關言論自由的部分,而這一上訴議題就被3名法官否決。
終院認為已讓具建設的批評可免責
判詞有解釋不批准第3條問題的原因,指出這挑戰屬誤導(misguided),要衡量法律的確定性,並非抽空事件背景,去審視個別人士所用的文字,而是控罪是否有足夠的精確性,令市民有合適的建議下能預見。
快必一方又指,《煽動罪》用作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家的行為,超出「合理必要性」,指應容許批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法官讚同,但指「有建設性的批評與煽動性煽惑之間,須劃界線分野」(lines must be drawn between constructive criticism and seditious incitement),又引述《香港人權法案》,指出在行使意見和發表自由的同時,也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簡單而言,終院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的設計下,已讓一些具建設性的批評可以免責,並讓一些案件,有空間去爭辯可容許的批評性質及闊度,而有關判斷是否屬煽動意圖,就交由司法機關裁定。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榮添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