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提醒討論知悉未構成串謀

「屠龍案」主審法官周一(19日)續引導陪審團,指控辯雙方就串謀成立時間不同,提醒討論或知悉並未構成串謀,須考慮各被告個別的言行,及在被捕前是否已加入串謀。
控方串謀「唔使知時間」 辯方「當日」才知劃詳情
主審法官張慧玲引述控方立場指「唔使知時間、地點、日期,都夠」,總之被告打算用槍及炸彈殺警察,適當時候便實行,並指吳智鴻隊的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在2019年11月18日前加入串謀,而「屠龍」被告張銘裕、張俊富、李家田和嚴文謙則於11月18日後加入。
至於辯方的立場,則認為串謀於12月3日、同謀者間會面間才成立,而次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則表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凌晨與吳智鴻會面才知悉「12.8計劃」詳情,故認為黃與吳智鴻隊的串謀於當時才確立。
法官張慧玲續表示,陪審團須決定接納何方立場,並考慮串謀成立後,被告哪些言行促進串謀,惟強調商議計劃階段並未構成串謀。張官續引述黃振強在盤問下稱,在2019年12月3日才知道吳智鴻落實使用槍及炸彈殺警,惟指即使黃認罪、表示自己是串謀一份子,但很難界定他何時正式同意成為「12.8計劃」串謀的一份子。控方亦並非指黃代表「屠龍」其他隊員加入串謀,故陪審團須按被告個別的言行,考慮各人在被捕前是否已加入串謀。
法官針對黃振強的供詞引導陪審團
法官又針對黃振強的供詞作引導,表示黃振強在警誡錄影會面時,稱自己敷衍吳智鴻,非真想參與用槍及炸彈殺警;而在庭上則供稱自己非敷衍吳智鴻,但他又從沒承認在警誡錄影會面說謊,僅辯稱會面時狀態不好。法官直言,那是兩種完全不同說法,陪審團須考慮是否接納黃的解釋。
另外,就李家田被指曾管有由吳智鴻給予的槍連彈藥,法官指黃振強曾在「屠龍」TG群組傳訊,稱:「有冇人可以keep『眼鏡』(槍械的代號)」、「阿檸(李家田的暱稱)出唔到嚟」,黃庭上解釋,是指因李家田無法離開理大,故詢問誰可以管槍彈,但他在庭上卻供稱當時已著李家田自行收好槍彈,法官就著陪審團考慮黃在TG群組的說法,是否與庭上證供存差異。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