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7人控串謀殺警、反恐條例等罪 陪審團裁定6人無罪僅1人交替控罪罪成

「屠龍案」各被告經81天審訊後,3 男 6 女陪審團在周二早上於高等法院開始退庭商議,經23小時商議後,周四(29日)下午2時半就各被告控罪達成裁決,其中6人被判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只有1名被告賴振邦,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法官將在下周一(9月2日)處理賴振邦的求情。至於案中被告之一的張俊富,本身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張慧玲同日聽取求情及判刑,判張入獄18個月。
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更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多人,包括被稱為「屠龍小龍」的勇武派成員。其中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被起訴時 22 歲,下同;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他們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同時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子彈。劉佩凝另被控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此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陪審團作出多個一致裁決
就首6名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團裁定6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其中5人均是以9比0達成一致裁決,另以8比1裁定賴振邦同樣罪名不成立。至於各人被控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陪審團就以7比2裁定賴振邦罪成,而其餘5人則全數罪名不成立。
另就首6名被告同被控的「串謀謀殺」罪,陪審團同樣以9比0一致裁決5人罪名不成立,而以8比1裁定賴振邦罪名不成立。
至於被告李家田另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陪審團亦一致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而案中唯一女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陪審團就以7比2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多名被告聞判後露出微笑
陪審團作出裁決後,在被告欄的眾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劉佩凝都露出微笑,其中張俊富露齒笑;張銘裕先閉眼、呼氣再露齒笑;嚴文謙亦微笑向上望;李家田也露齒笑和雙手抱頭望天;劉佩凝就不斷眨眼,而旁聽席就有人舒一口氣,同時傳來抽泣及唞氣聲。散庭時被告需暫時返回羈留室,嚴文謙、張銘裕及張俊富等微笑向旁聽親友揮手;而審訊期間獲准保釋的劉佩凝就在庭外與親友相擁,親友更激動落淚。




法官張慧玲之後感謝陪審員多日來用心聆聽證供,「用咗好多時間考慮」,並代表司法機構和香港政府感謝陪審員,又指沒有陪審員「一定無法實行此制度」,並指審訊對他們的生活上造成阻礙,頒令9位陪審員可終身「免役」,即他們不用再擔任陪審員。
另外,法官又指示於下周一(9月2日)處理罪成被告賴振邦的求情,而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就向法官表示「just to say thank you」,法官笑言這是她的責任。
4人即日獲釋警方安排私家車或的士接送離開
本案首6名被告獲裁定所有控罪無罪後,已在港還押3至4年不等的李家田、許湛榮、張銘裕及嚴文謙即日獲釋,警方安排接送4人的私家車或的士駛入高等法院LG6停車場等候,各人離開時均戴口罩,經停車場內側門步出,獲安排逐一登車離開法院,車輛車窗均緊閉。各傳媒代表就被安排在劃定與停車場出口一段距離的位置守候,記者只能遠距離大聲呼喊提問。其中張銘裕及嚴文謙步出側門上車時,有記者問兩人「而家咩感受」及「有冇嘢想講呀」,兩人就向記者方向揮手。
至於在審訊期間獲准保釋的劉佩凝,獲判無罪後即自行離開法院。經審訊後脫罪的首被告張俊富,由於早前承認涉管有煙花及胡椒噴霧的「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法官張慧玲同日處理有關控罪的判刑,張俊富被判囚18個月。張俊富在散庭後被押回荔枝角收押所,由懲教署計算刑期才在同日晚上能重獲自由,未能跟同案其他脫罪被告一同離開法院。
案中3被告涉「12港人」案曾在內地服刑
根據資料,3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曾涉「12港人」案,他們早在2019年12月因本案被捕後,曾獲准保釋,之後疑利用快艇潛逃離港,在2020年8月23日被內地公安於中國水域截獲,以涉嫌非法進入內地水域被捕,3人之後在內地認罪及服刑完畢,之後於2021 年 3 月被移送回港後一直還柙,3人之後於2022年7月在區域法院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10個月。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