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辯方:被告真誠地自衛不屬「非法武力」 案件12月裁決 7人包括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參與721元朗暴動,辯方力陳各被告案發時均真誠地出於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
本台資料圖片

7人包括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參與721元朗暴動,周五(20日)續審,辯方力陳各被告案發時均真誠地出於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重申法庭不能把白衣人挑起事端抽起,須考慮各被告當時處境。各方已陳詞完畢,案件12月12日裁決,除林卓廷外其餘被告均續准保釋。

辯方指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水不屬非法武力

本案7名被告為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林卓廷一方周四已完成陳詞,今由其餘6名被告的法律代表先後陳詞,均指各被告在案發時的行為出於合法自衛、保護他人及防止罪案,故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代表楊朗的大律師曾敏怡指,案發當晚10時41分有女子在元朗站遇襲「出現第一滴血」,亦是事件的開端,直至白衣人於晚上11時左右衝入閘,短短20分鐘已發生許多事情,在楊持消防喉射水之前,白衣人從無停止或減弱攻擊,曾直言「將心比己,企喺大堂裡面,任何一個人都會覺得自己需要保護,甚至可能需保護周圍嘅人、防止他人繼續犯法犯事」,故楊才會射水。

辯方續指,射水可形成阻擋,可減慢或減低對方攻擊力、攻擊速度,指細看片段會發現,楊起初是向地下射水,其後因看到一對男女受襲,才改為有目標地射水至水喉停水,當雙方失去分隔,白衣人即一下子衝入狂追猛打,重申連日來審訊各方在庭上抽絲剝繭,事後孔明,但請法庭考慮楊當時面對的一切,不能將射水前發生的事「斬件」,並在最後強調當晚楊的態度「點到即止」,包括在林卓廷到場後,嘗試叫人「圍住先」,不獲理會後已沒有堅持。

真誠相信有必要自衛非破壞社會安寧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陳永晞陳詞就指,陳開始持喉前一直低頭看手機,沒有太過關注眼前情況,可謂置身事外,直至聽到女子尖叫聲,再見到一粉衫男子以籐條追打黃色反光背心女子(即時任《立場》記者何桂藍),繼而再聽到有人大叫「大肚婆都打」及見有人倒地,他此時身後有水噴出,才發現後方有人手持消防喉射水,當下相信是有效驅趕白衣人的方法,故持喉射水約20秒,由於已成功分隔兩方,達到目的,便停止射水。

辯方續表示,陳作供時形容水力不強且分散,無法射至太遠,認為即使法庭認為射水屬武力,只要有可能是合法自衛、保護他人或防止罪案,所使用武力就不構成非法武力。如法庭接納陳當時真誠相信有必要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即使是錯誤相信,但只要所用是「合理武力」,就不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指本案性質前所未見

代表庾家豪的大律師李百秋就指,若庾有意入元朗生事,絕無可能沒有保護裝備,指庾當晚到元朗只為拍拖,純屬無辜途人,反而白衣人有備而來,又指本案涉及一班以黑社會方式行事的人士,手持可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長棍和木刀,在公共設施對無辜市民的恐嚇和襲擊,是在2019年7月前「前所未見」。

李續指,本案於短時間發生,不如各人可在法庭上多角度檢視事件,須即時作出反應,當晚庾在6分鐘內曾4度向白衣人招手,每次都是白衣人先作激烈行為,如向閘內人士招手、敲打閘機和玻璃圍欄、打開閘口作勢進入付費區等,庾只是阻止「來勢洶洶嘅白衣人得寸進尺」,不應被視為挑釁,並反問:「呢個無法無天環境下,手無寸鐵,有冇更好嘅應對方法?」而後來庾將水樽掟向付費區,讓遇襲男子離開,防止罪案發生,也屬恰當武力,並指若把白衣人挑起事端一事抽離本案,對庾是非常不公道。

質疑白衣人「憑乜嘢話呢班人入嚟元朗係搞事」

李百秋又回應高級檢控官程慧明昨陳詞指,當日林卓廷專程入元朗處理事件,卻指無看到白衣人手持「保衛元朗」和「保衛家園」紙牌,質疑林對白衣人「希望外界人士離開元朗,以達致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訴求視而不見;

李反指,白衣人在到場後,手持「保衛家園」和「保衛元朗」紙牌卻沒叫喊相關口號,亦沒低聲下氣向閘內人稱「唔該你吖,乖乖地,走啦」等,反不斷罵人、揮動籐條打人,甚至大叫「夠膽你哋就出嚟」。

惟李指出,就算白衣人低聲下氣要求人離開,「佢哋憑乜嘢基礎、權力,可以停止香港市民合法地出入一個地方呢?」且身處大堂的人士沒有裝備、橫額、叫口號,並質疑問道:「佢地憑乜嘢話呢班人入嚟元朗係搞事、破壞元朗或者破壞佢哋嘅家園呢?」

李表示,若白衣人望大堂人士離開應該叫警察,「如果有人入嚟搞事,俾警方處理,唔係自己走出嚟,以為自己大曬……好似軍政府咁,劃定一個地區有宵禁令」,強調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遵守法例,「絕對唔可以有一班人咁樣」。李亦補充指,控方早前質疑庾從無期望警方到場,但李反駁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庾或其他人曾經阻止他人報警、勸喻他人不要報警,而事實上當時庾已知悉現場有人已報警,「根本就係冇基礎嘅批評」。

辯方指有被告是見義勇為決定重新入閘加以阻止白衣人

代表鄺浩林的大律師周慶澎就在陳詞中反駁控方,指不論鄺舉中指還是舉食指均屬挑釁的說法,並重申事後孔明固然可以批評,但鄺基於當時的認知,繼續作出個人決定,至有女記者及孕婦遇襲,他曾雙手按着閘機,惟不夠力跳起,故未出去救人,在在證明鄺想保護他人,而按閘機完全不構成挑釁。至於4次擲物均是阻止白衣人,實際上亦無掟中任何人。

而代表尹仲明的大律師黎建華就提及,在7名被告中,黎是最早到場的人,起初目睹女子受襲,其後施襲者逃離現場,數分鐘後已演變為閘外者包圍閘內人士,當他目睹有男子在閘外遭白衣人追打,第一反應是分散白衣人注意力,剛好看見地上物件遂擲向施襲者方向,當發現此舉無效已返回大堂中間等候救護員和警方,絕非與任何人對峙和起衝突。

至於控方指控他目睹有人持喉射水時仍身在旁邊支持,辯方指對尹而言是突如其來,期間沒有向白衣人擲物和指罵,一分鐘內已離開該處,重申尹在暴動發生的20分鐘內「長期都係獨立」,沒有與同案被告溝通和對話,行為亦無一致性,更加沒有身處前線。

代表葉鑫昇的大律師大律師鄭凱霖則指,葉當晚參與朋友的求婚派對後返回元朗住所,由大堂至出閘過程中觀察到白衣人「明目張膽、目無法紀喺港鐵範圍揸武器聚集,喊打喊殺」,見義勇為決定重新入閘加以阻止,不足1分鐘白衣人已越過欄杆開始打人,葉身處現場6分鐘內,真誠相信有必要使用武力自衛、保護他人和防止罪案,亦屬合情合理。此外,葉所用武力比起白衣人低,每次都是有原因地阻嚇或制止,非無緣無故攻擊,所用的亦是合法武力,招手和指罵等亦為阻止,極其量只是情緒宣洩,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各方已陳詞完畢,案件將押後至12月12日下午裁決。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