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港大張敬生上訴得直未獲釋申保護令 特首發證指涉國安明續審

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等4人因「悼念梁健輝議案」,去年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入獄兩年,之後上訴得直,獲減至15個月。張敬生上周五(20日)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被繼續羈押。案件周一(23日)審理,法官透露,特首已發出證明書,指案件涉及國安,故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下周四(10月3日)聽取雙方理據;另張敬生申請保釋,遭律政司反對。
高院上周六召開單方面申請聆訊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於2021年七一「刺警案」通過悼念刺警的梁健輝,並感激他為香港作出的犧牲。4名港大學生去年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重判入獄24個月,後上訴得直,獲減至15個月,其中張敬生(被起訴時19歲)上周五經法律代表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其在囚期間因行為良好等,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可即時釋放,但卻被懲教繼續羈押。
高等法院上周六召開單方面(ex-parte)申請聆訊,申請人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敬生,他當日未有出庭應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政府一方就未有代表。張一方陳詞指,案件書面申請由大律師黃雅斌撰寫,惟他有事未能出席是次聆訊。
當時負責處理聆訊的法官張慧玲指,在上周五收悉申請,提及張敬生上訴得直獲減刑,他在獄中行為良好等,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可即時釋放,但張官明言因懲教署一方或會否認張屬於行為良好,故未能肯定張一方有關說法屬實,若在未確定前頒令釋放張做法未必公允,故押後案件至周一,並要求由張服刑的壁屋監獄的監督柯孫煒出庭,就張為何未能即時獲釋出庭,包括解釋張在刑期上訴得直後續被羈押的合法性作供,亦透露案件將交由另一高院法官高浩文負責審理。
政府發言人同日晚上指,由於相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律政司和懲教署不宜作出任何評論,會按適用法律和程序處理相關案件。
張敬生目前已服刑超過12個月
高院周一開庭續處理有關申請,惟庭上所見,案件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負責;黎官在庭上指,由於特首李家超於本月22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指本案控罪和行為涉及危害國安,故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因此改為由她處理案件。而答辯人懲教署署長,就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首先陳詞,力陳上訴庭早前裁定張上訴得直,改判監15個月,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減刑,張所涉罪行是「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並不是國安罪行,理應適用上述情況,計及扣減後,他最早可於今年6月獲釋,然而目前已服刑超過12個月,換言之50日後,張便會服刑完畢,上訴庭頒下裁決至今已過10日,懲教一方仍未評估張的表現,申請方對此感到十分驚訝,重申每一天對張而言都是十分寶貴,惟已無法追回這十天。
張敬生一方又透露,張有意申請司法覆核,今並向法庭申請保釋候訊,又指張於3年前仍面對一條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當時在法官杜麗冰席前亦獲批保釋,張一直遵守保釋條件,直至承認交替控罪、求情和判刑,望法庭批准申請,否則對張造成無可挽救的不公(irremediable injustice)。
懲教署一方指張縱有意提挑戰其間應留在獄中
懲教署一方則要求法庭撤銷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對《監獄規則》第69條作出修訂,經修訂後,第69(1A)條列明,如囚犯正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獲減刑。而有關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在《國安條例》第7(d)已指明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認為法庭詮釋時應採用較闊的定義,重申若申請方要挑戰懲教署署長決定,理應循司法覆核途徑處理,並非本法庭可處理事宜,同時反對張的保釋申請,並指如張一方有意提出挑戰,可申請司法覆核,惟「其間應留在獄中」。
彭耀鴻回應時,就一度質疑懲教署一方態度輕挑,並質疑是否所有控罪最終都有機會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形容署方立場令人震驚。黎官就表明有意批出保釋並短暫休庭,讓署方確認張敬生原先的保釋條件及進一步索取指示。而在休庭約半小時後,黎官再表示,收到傳媒申請撤銷報道保釋程序限制,得悉雙方不反對,同時批准傳媒作出報道。
人身保護令聆訊押後10月3日再開庭
懲教署一方之後問及黎官,在考慮批出保釋時,有否採用「國安法」的保釋標準,並指署方已重申本案涉及國安罪行,即使張在3年前獲批保釋,但期間情況已徹底改變,若法庭不信納張不會不危害國安,便不應批出保釋,並指經評估後,張有危害國安風險,認為法庭在未閱畢相關資料下,不應作出決定。
黎官之後問及資料何時預備好供法庭閱讀,懲教署一方表明需時準備,為公平起見,應擇日開庭處理保釋事宜,黎官最終押後至周二(24日)上午處理,同時強調署方不能單純指申請人有危害國安風險,需有反對基礎。張一方就回應指,香港已由亂及治,由治及興,重申張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至於張的人身保護令聆訊,黎官就安排在10月3日再開庭聽取雙方陳詞。
案件編號:HCZZ75/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