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男白衣人與他人手持武器身處現場 控方指其意圖必然是傷人
RFA資料圖片/吳志平攝

香港一名男子被指參與元朗7.21襲擊事件,被控暴動等罪,案件周四(3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當時與他人手持武器身處現場,唯一意圖必然是傷人,同時呈上從現場檢取的木條、藤條供法庭參考;辯方則陳詞指,爭議暴動控罪涉及的片段中人非被告,並同意法官提出,白衣人或在收集木條可能是用作自衛。法官之後把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作裁決。

法官庭上取出藤條試打後稱感痛楚

被告鄧嘉民(43歲,商人)被指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從閉路電視及公開片段辨認出被告,指被告曾將地盤燈及木棍掟向黑衣人,及後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集結。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審理。控方由大律師伍家聰代表,被告鄧嘉民由大律師David Boyton代表。早前審訊時,辯方爭議被告非控方指稱的白衣人,並傳召一名餐廳老闆娘出庭,供稱被告在案發當晚,曾在餐廳光顧至翌日凌晨結帳後仍續留下進食。而該餐廳現已結業,當時店舖位置距元朗站J出口約5分鐘步行距離。

控辯雙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控方認為,從呈堂片段截圖可見,片中人為被告,認為法庭可比對截圖及警方拘捕的相片,以及被告的入境處檔案相片。控方又重申,被告當時與他人手持武器身處現場,唯一意圖必然是傷人,故被告行為對他人可造成傷勢是可預見;同時呈上從涉案暴動現場檢取的木條、藤條,以供法庭參考。法官就一度從盛載的盒中把木條、藤條取出並量度尺寸,同時作出揮動,指質地不易屈曲,難以折斷;又以藤條輕打其左上臂,並稱感到痛楚。

辯方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傷人

辯方陳詞時就回應,同意當時發生暴動,並僅就被告之身分提出爭議,不同意控方指稱的片段中人為被告。而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控罪,辯方認為控罪元素上,控方需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傷人。

法官就關注,指陪審團指引中,當被告加入犯罪協議時,已被視為有意圖實施協議。辯方回應稱,即使某人加入協議,可能知悉有人會受傷,但非等同有意圖傷人,並以持槍盜竊並殺人為例,被告可能干犯謀殺罪,但非有特定協議有意圖傷人。

辯方指白衣人收集木條 可能是用作自衛

法官就提出,片段中人手持木條非巧合,從片段可見,多人均手持木條,關注是否可推論於暴動期間,手持木條為計劃一部分;辯方就認為,黑衣人之人數在起初階段較白衣人多,指白衣人期間可能收集木條,並同意法官提出,或可能是用作自衛。

不過,法官又質疑,白衣人需在事前手持木條,但不能預見黑衣人人數多於白衣人;辯方再回應,白衣人可能在附近拾起木條,強調本案只有片段證據,質疑無法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

另就最終傷勢的可預見性,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本月14日前呈交補充書面陳詞,另押後案件於11月26日作裁決,如雙方再需作進一步口頭補充,就安排在11月4日再開庭處理。

案件編號:DCCC6/2022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