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3人涉理大衝突暴動罪成上訴被拒 官指刑期或過輕

在香港,3人涉理大衝突暴動罪成,被判囚60至61個月,他們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三(9日)拒批上訴許可,指是壓倒性推論3人刻意置身暴動現場,強調本案情節非常嚴重,「量刑我唔覺得特別高」,反質疑刑期可能過輕。
法援署拒批援助 指兩上訴人成功機率低
3名上訴人依次為梁少明(案發時45歲;現年49歲)、黃家榮(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及張創發(案發時30歲;現年34歲);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少明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暫委法官陳慧敏在2023年裁定3人罪成,梁少明和張創發被判囚61個月,黃家榮則被判囚60個月。3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庭上透露,梁少明及黃家榮曾申請法律援助,但法援署認為成功機率低故拒批援助。
就梁少明的上訴許可申請,彭官指梁曾於原審時作供,稱案發當晚原需上課,並相約友人於深夜11時在附近吃生日飯,及傳召該友人作供,惟證供顯示相關課堂當日下午已宣布取消,其友人最後更因在家睡著沒有赴會,彭官直言難以理解梁為何不把約會提早,認為其故事「唔係好對頭」,並指現場烽煙四起下梁仍前往附近,同意原審法官拒納其證供。
官反駁全港都知案發地點有暴動
梁少明庭上陳詞就指,自己當天傍晚仍有工作,在晚上7時多才知悉課堂取消,因其工作性質決定回家換衣梳洗再赴約,不清楚案發地點附近已被封路。但彭官就反駁指梁沒赴約前特意換衣習慣,而涉案地點衝突已持續一周,梁卻稱不知附近情況,並指如法官或任何人不信梁,「我冇法子話佢唔信你係錯」。
至於梁少明指在被捕後,警方突稱從其衣物搜出鐳射筆,而他沒見證搜出過程,爭議警方蒐證。彭官回應,當時涉案示威者有2000多人,負責處理的警察只有200人,認為警察可能一時疏忽沒依規例辦事,同時指原審法官曾聽取警察證供並決定信納,基於上訴法官不曾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故不會干預下級法官就個別證人證供的分析。
就另一上訴人黃家榮的上訴許可申請,黃陳詞指自己在案發日按平日路線回家,轉車時途徑案發地,彭官就質疑其回家路線迂迴,「夜麻麻……你轉幾程(車)……最終落喺暴動範圍」,重申案發地「笠笠亂」、騷亂已維持一星期,但黃卻依然取道附近,反駁指「全香港都知,得你留意唔到」、「人哋話唔信你,好難話唔啱」。
重申上訴非將案件重審
張創發就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詞指張當晚跟友人於旺角吃飯對話時,突想起需回位於尖沙咀的公司發送電郵,故經過案發地點附近,力陳張被捕時沒被搜出任何裝備;惟彭官質疑沒發郵件「有咩咁大件事」,認為張可在翌日才回公司處理,更反問如沒發電郵是否會被解僱,並總結指「知道打緊,都要經過嗰區……除非生死存亡、人命關天,我睇唔到點解會經過」。
就上訴方指張原打算繞過暴動核心範圍,取道原本較平靜的位置,但「暴動係come and go」,示威者和警察突跑到張附近範圍,暴動範圍因此擴張致令張受波及。但彭官反駁,指平常人因不想被警方誤會,或誤中子彈、催淚彈、磚頭及汽油彈,「就算未有暴徒出現,都會刻意避開嗰區」,加上可收看手機直播片段了解資訊,認為張定必知道案發地有暴動,同時重申上訴非將案件重審,法庭必須發現原審法官犯明顯錯誤才可介入。
官直言「量刑我唔覺得特別高」
梁、黃另指本案量刑起點為5年3月,較同一事件另案的量刑明顯過高,彭官反駁指本案情節非常嚴重及規模大,涉及2000名示威者響應呼籲到場,望「圍魏救趙」理大暴動者,並指現場「大打出手」近40分鐘、示威者投200多枝汽油彈,直言「量刑我唔覺得特別高」,反指其他法官或判錯、以致他案的刑期可能過輕,「5年我唔覺得係一個適當嘅刑期添喎」。
就上訴方續力陳雖然在場者均屬鼓勵暴動,但如沒證據顯示積極參與,量刑應較低。彭官就直指有關陳詞與上訴庭判詞相悖,強調上訴庭不會細分誰曾叫口號等,再決定刑期,而是按涉案暴動的整體嚴重性作量刑。
律政司一方於採納其書面陳詞,法官聽取3名上訴人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指3名上訴人明知現場有騷亂仍接近該區,「壓倒性推論」他們為刻意置身暴動現場,而鑒於暴動規模及影響,3人的刑期亦非明顯過重,3人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172/2023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