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潑水節向警察TVB記者射水 3男襲警及普通襲擊罪成還押候判 3名男子因在潑水節向警員及無綫新聞的記者近距離射水,被控襲警及普通襲擊等6項罪名全部罪成,並需即時還押。
美聯社資料圖片

去年4月疫情過後,香港在九龍城復辦潑水節,3名男子被指當日在現場疑向警員及無綫新聞的記者近距離射水,相關片段在網上流傳後,警方採取拘捕行動,3人被控3項襲警及3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三(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志輝認為,涉案輔警當日身穿軍裝當值,即使臉上塗粉末或戴花圈,他們也沒持水槍,被告不可能誤會他們參與潑水活動及同意被射水,各被告尾隨各事主不斷近距離射水的行為已超越表達祝福或嬉戲的程度,屬蓄意施加非法武力,裁定各人全數罪名成立,並應辯方要求,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明言襲警罪嚴重,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選項,3人須還押至11月1日作求情及判刑。

官批被告作供不時有出入並有意迴避問題

3名被告為曾維誠(26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6歲,文員)及袁子健(32歲,商人),共同被控3項襲警罪,指他們於2023年4月9日,在香港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輔警6553、輔警8591及女輔警6605;3人另同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襲擊吳家軒及李天耀;另曾維誠及袁子健再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兩人在同日同地襲擊譚永文。承認事實指,普通襲擊罪中牽涉的3名受襲人士均為無綫新聞記者或攝影師。

審訊時袁子健曾出庭作供,辯稱向記者和警員射水只望在節日中互相祝福,「洗走上年嘅厄運」,又憶述往年潑水節時,市民也會對警員潑水,「警民關係都幾好嘅」。片段顯示,被告曾大叫「阿sir,我愛你」,他在庭上解釋自己支持和尊敬警員,又指最初不知吳家軒等人是記者,惟控方質疑吳穿著的黃雨褸印有「PRESS」字樣,袁解釋自己雙眼沾濕,以為字樣是「PASS」,「即件雨褸合格」。

裁判官陳志輝拒絕接納袁的證供,質疑他辯稱最初不知事主是記者,另一方面又指知道另一攝影師正在拍攝、曾被邀請加入射水增加拍攝效果等,可見被告必定知道對方為記者。而即使袁報稱只有IVE學歷,難以想像他連「PRESS」也不能理解,批評袁作供不時有出入,有意迴避問題,認為袁沒有說出事實真相,如對自己所持水槍的狀況有多個不一致說法,一時稱只能射水霧,一時稱間中有水柱,並在錄影會面中稱「冇水出」。

被告行為被指超越一般潑水節活動的行為標準

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輔警當值時身穿軍裝,即使其臉上有粉末或戴花圈,他們沒有手持水槍或潑水用具,認為一般市民不可能誤會他們正參與潑水活動,也很想難像他們只會被潑水而不參加互動。陳官續指,雖然輔警沒有出言阻止、即時匯報或記錄,但影片可見他們曾舉手示意、即時離開現場,明顯有意阻止射水,而以他理解,輔警有可能不了解相關法律,同意控方指他們不理解自身法律權利,不代表同意被射水,因此並沒有削弱控方案情。

至於3名無綫新聞記者或攝影師,陳官強調他們最初用手擋格水柱、阻止或立即離場,明顯不同意被射水,但仍遭被告一直尾隨,並近距離向他們的口部、耳朵射水,其中曾維誠更撞開攝影師譚永文再近距離射水,令譚雙眼及臉部感痛楚,行為超越一般潑水節活動的行為標準,批評3名被告案中行為,已超越「祝福」、「善意」之表達方式,亦超越嬉戲程度。即使片段中警員略帶笑容,但不代表他們同意被射水,並接納警員庭上解釋,指他們可能只是不欲對市民「揦埋口臉」,實情是感不悅,因此裁定3名被告,明知記者及警員不是參與潑水活動,不可能真誠相信他們同意不斷被近距離射水,是蓄意向他們施加非法武力,遂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之後申請押後求情,建議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即使襲警控罪嚴重,惟本案不涉直接肢體衝突或使用武器,案中沒有人受傷、不涉阻止警員執法或拒捕等,案情較一般襲警案輕微,同時強調潑水節是非常特殊情況。陳官志輝最後應辯方要求,先為各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惟明言襲警罪相當嚴重,現階段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選項,把案件押後至11月1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編號:KCCC2666/2023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