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6警涉施襲誣陷露宿者藏毒 判囚25至41個月 8名警察涉破壞露宿者家當:關鍵原告「阿十」離奇死亡,被指為「港版李旺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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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港警涉於通州街公園襲擊及誣陷露宿者藏毒案,當中6人早前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周四(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斥各被告濫用職權,誣告無辜市民令警隊蒙羞,令公眾對警隊的公正性失去信心,亦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分別判6名被告監禁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

官指本案情節較其他同類罪行嚴重

法官張潔宜在判刑時指,上訴庭在多宗案件中,均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嚴重性,並訂下量刑原則,一般判刑為即時監禁,法庭只會在不尋常及例外情況下,才會考慮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又指若警員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相關行為會令整個制度崩潰,破壞警方聲譽,令罪行變得更嚴重,法庭判刑時更應嚴厲處理。

法官續指,就案中涉及誣告露宿者藏毒的控罪,各被告身為警員,在各自的警員記事冊及或證人供詞記錄虛假陳述,而由於警方、控方及法庭往往在刑事案件中,會考慮及或依賴警員的證供,故本案情節較其他同類罪行嚴重,並指涉案3人同時犯案,顯然朝向同一目標。而就遮蓋閉路電視鏡頭的控罪,各被告並非單獨行事,屬加刑因素。

官斥各被告作為令警隊蒙羞

法官又指,警方職責是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產、防止、偵查及撲滅罪行,並在司法制度下擔當重要角色,強調大眾對警隊有一定期望及信任,惟各被告身為警員,不但沒有履行職責,反濫用職權誣告無辜市民,更遮蓋或意圖遮蓋現場閉路電視鏡頭,以防鏡頭拍下他們在場調查期間所作的不當或不法行為,直斥各被告的作為令警隊蒙羞,令公眾對警隊的公正性失去信心,並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惟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相關罪行涉及精心策劃,但從各被告互相配合的行為可見,必定在某階段已就有關行為達成共識。

法官續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誣告露宿者藏毒的事件中誰為主謀,但無論事件是如何引發,被告林華嘉在案發現場作為最高級的警務人員,理應有權限及責任監督隊員依法行事,惟他不但沒履行職責,更給予指示並參與其中,刑責較其他被告重。

因夥同犯案上調量刑起點

不過,法官同時考慮就遮蓋鏡頭的控罪,因鏡頭最終沒被遮蓋,另針對露嘗者之檢控最終被撤銷,故沒有證據顯示司法公正最終有被妨礙,就被告梁飛鵬(32歲)及龐雋詩(33歲)的控罪,以兩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基於二人夥同犯案,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而兩人背景良好,過往在警隊工作服務市民,4年多的候審期間必然承受一定的壓力,酌情減刑2個月,2人被判囚2年1個月。

被告林華嘉(47歲)被裁定2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以每罪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惟兩罪均屬夥同他人犯案,加上林當時為隊中較高級警務人員,沒有監督隊員履行職責,反而參與其中,每罪刑期上調6個月,酌情減刑後,最終總刑期為3年5個月監禁。

而就被告莫志成(29歲)、尹栢詩(29歲)及陳守業(31),法官均以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三人同樣屬夥同他人犯案,故加刑3個月,酌情減刑後,同被判囚3年1個月。

各被告求情望法庭盡量寬大處理

法官判刑時又引述求情,指被告梁飛鵬有2名年幼女兒,於2016年加入警隊,因本案被停職後收入驟減,妻子需在餐廳任職服務員幫補家計,望法庭留意事件在約3分鐘內發生,不算長時間,事件過程簡單,沒有證據是精心策劃,及司法公正最終沒有被妨礙,望法庭盡量寬大處理。

至於另一被告龐雋詩,於2017年加入警隊,曾獲多次嘉許,望法庭考慮她雖被裁定曾試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但該鏡頭未曾被遮蓋,而以龐的年資及當日的工作,絕對不可能是提出遮蓋鏡頭主張的人;又指龐自大學畢業後一心加入警隊,因有定罪紀錄而令前途盡毁,而被捕至今逾4年間,她所承受的種種懲罰已超過她的罪行。

被告林華嘉一方就望法庭接納他非有預謀犯案,定罪後將失去長俸,失去人生一切的努力,已沒有重犯可能,更指林因擔心審訊而承受龐大壓力,甚至有自殺念頭,需由精神科跟進。

案件編號:DCCC123/2021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