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鄒幸彤申傳召5名海外證人視像作供 國安法官拒批

香港法院周一(28日)開庭,處理支聯會案被告之一鄒幸彤,欲傳召5名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的申請。對港府規定國安案件,一律不許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向法庭提供證據,鄒幸彤指,證人在港作供或擔心受打壓,在海外可沒包袱地作供,並質疑規定違憲;律政司則指,有關規定能滿足憲法及有正常目的。3名國安法官最後拒絕鄒的申請。鄒指需重新考慮證人人選。
已解散的支聯會、該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本身為大律師的鄒幸彤沒有法律代表,周一親自陳詞,李卓人就有到庭旁聽。鄒提及她有意傳召5名海外證人,包括政治學者戴雅門(Larry Diamond)、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會長方政、「人道中國」創辦人周鋒鎖及八九民運學生領袖之一吾爾開希,以及國殤之柱創作人、丹麥雕塑家高志活(Jens Galschiot),當中4人曾被拒入境香港,鄒幸彤因此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
不過,在鄒提出申請後,立法會即因應23條立法而通過修例,規定國安案件一律不得允許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向法庭提供證據。鄒提出3項理據,包括有關法例區分國安案不得以電視直播聯繫證人作供,但一般刑事案件不受限制,造成差別待遇,對國安案被告立下歧視性法律;政府得悉她有意傳召海外證人後,在23條草案中加入修訂相關法例的建議,是故意針對她;以及即使國安委作出判斷,完全剝奪法庭處理申請的酌情權,認為現時法例變相令國安案控辯雙方被告均需到庭作證,一刀切禁止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
律政司一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回應指國安案一律不可批准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的條例,並非針對鄒幸彤而立,有關法例不是針對鄒幸彤一人,法庭應比較在國安案中各方有否差別待遇,強調控方同受條例約束,不得以視像形式傳召內地及海外證人作供,必須傳召證人來港出庭作證。
法官陳仲衡就問及,控方是否即使打算傳召內地憲法專家作供,同受制於有關法例,需該專家來港?張就表示同意。
法官李運騰就問及控方,5人中是否有人正被通緝,但控方未有作正面回應,又指一般相關資料不會公開,並指今次申請,從法理層面已可作處理。而李官亦表明,今次聆訊不會處理申請方欲傳召的證人是否與案相關,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在聽罷雙方陳詞後,退庭15分鐘即作出決定,拒絕鄒幸彤申請讓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的要求,並擇日頒下判決理由。由於鄒幸彤未能傳召有關證人,她將需重新考慮證人選。
涉案共4名被告,包括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案件已排期在2025年5月6日開審,預計審訊需時75日。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