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反恐首案 6認罪被告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屠龍案」是香港警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作出起訴。被稱為「屠龍小隊」的勇武派成員,被控串謀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以軍火殺警。13名被告中, 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周四(14日)在高等法院宣判。
現年28歲的主謀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法官張慧玲指他為滿足個人政治目的,打算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惡毒心腸令人咋舌」。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現年26歲)、彭軍壕(現年38歲)及槍手蘇緯軒(現年23歲)因轉做控方證人,獲扣減刑期一半。黃振強被判囚13年6個月,而彭、蘇分別被判囚10年及12年。餘下2名認罪被告蔡凱明(現年25歲)及陳玉龍(現年32歲),就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9年。否認控罪,成為唯一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現年33歲),則被判囚10年10個月。
另外7人經審訊後,6人獲陪審團裁定無罪。蘇緯軒的女友、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早前被判囚 7 年 4 個月。
編輯:陸南才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