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員憑記憶被告黑白照街燈下認出監視目標 兩被告爭議認錯人

香港反恐第二案周四(28日)續審,案件踏入第6天審訊,控方開始傳召證人,包括在涉案行動前兩天開始監視案中7名被告的警員。警員供稱在接受訓示時,獲發涉案人士黑白照,在花了大概3分鐘記住他們容貌後把照片歸還,並由深水埗站開始尾隨被告吳子樂及張琸淇,二人其後與其他被告,包括楊怡斯、張家俊及李嘉濱等會合見面,並確認自己是憑訓示時看過的照片認出各人。而首7名被告中,張家俊及楊怡斯就表明將爭議身分。
監視警員兩天前接訓示及獲發被告黑白照
本案8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首7名被告遭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李嘉濱另涉向警方訛稱住址,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
首7名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8日於尚德停車場外引爆炸彈,惟各被告終在行動前被捕,控方今傳召事前兩天(3月6日)開始監視各被告的警員出庭。由於相關警員將來需繼續進行工作,為免容貌曝光,法官陳仲衡批准相關警員獲准匿名並在屏風後作供,同時禁止任何人披露可識別他們身分的資料。
代號21的監視警員庭上指,於3月6日晚上8時接受訓示,獲指派監視一宗涉嫌製造炸彈案的人士,並收到涉案人士黑白照,然後記下他們的容貌,而涉案人士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張琸淇、何培欣、嚴俊男(音譯,非本案被告)和梁健榮(音譯,非本案被告),控方追問21「仲有冇?」後,警員一度稱「暫時記得咁多」,後獲准閱讀其證人供詞協助回憶,再補充另須監視楊怡斯。
監視警員供稱靠街燈及訓示時對照片記憶看清及認出被告樣貌
首7名被告中,張家俊及楊怡斯表明爭議身分,控方因此集中問及警員如何辨認兩人;21確認當看到張家俊及楊怡斯的黑白照時,能看到兩人容貌和輪廓,沒有身高及身體特徵等資料,並透露當時大概用了3分鐘記住他們的容貌,之後把照片歸還訓示人員。
21續稱,當晚10時許奉命跟蹤吳子樂和張琸淇,他憑訓示期間所看過照片認出兩人,從深水埗站一直尾隨,目睹兩人在巴域街近白田街與楊怡斯碰面,3人再沿斜路行上巴域街公園,21形容自己當時距離楊怡斯約十多米,而靠街燈光線及訓示時記下的照片,可認出及看清楊的樣貌。警員指之後尾隨3人至美荷樓附近,確認3人進入公園後沒有跟隨,返回斜路下方繼續監視,未幾見楊怡斯手持膠袋步出並步行往白田街方向。至約晚上10時半,再見到張家俊出現在現場斜路,他望到張的側面後,花1分鐘確認其身分,又指張一度在美荷樓外徘徊及曾進入美荷樓,之後沿斜路行上巴域街公園,並確認自己同樣無法看到公園內情況。警員之後指,楊怡斯及後再走上斜路行向巴域街公園,並見到李嘉濱到場。
的士司機疑曾接載一被告至明愛醫院
就分別於2020年1月27日及2020年2月2日發生的明愛醫院爆炸事件和羅湖站爆炸案,控方今亦傳召相關證人出庭。
其中明愛醫院案,警署警長蔡國威供稱在2020年1月26日晚,警署警長蔡偉強在旺角砵蘭街拘捕一男子時遇襲,他因此陪同蔡偉強到明愛醫院急症室求診,至翌日凌晨2時多聽到兩下很大聲的爆炸聲,並見現場病人「有啲恐慌」,遂指示同僚疏散人群,其後目睹男廁有白煙冒出,故用滅火筒把火種救熄。
當日奉召到場的高級消防隊長巫龍興的口供就指,見男廁廁格馬桶水箱下有碎片,馬桶後方有輕微損毀,懷疑是已爆炸的裝置引起。另外,的士司機張偉榮就稱當晚曾於大角咀接載一名男子至明愛醫院,確認於2020年5月5日錄取口供時,警方從其手機取得1月27日的GPS定位路線圖,並在辯方盤問下,同意自己對該名男乘客容貌沒有印象,但因家人早前在明愛醫院逝世,故對此乘客往明愛醫院印象深刻。
港鐵清潔女工李瑞陽就供稱,當日在車廂發現黑色環保袋,並把袋交予站務主任張偉榮;張偉榮就供述,發現袋內有一個4吋乘4吋的黑色盒,外綑有橙色電線、有紅燈閃爍,他借用手機向車站控制室報告情況。警署警長林得安就確認,在羅湖站高調巡邏時,接獲港鐵職員報告發現可疑物品,他與同僚到場設下封鎖線,及後從約70米外看到該可疑物品冒出大量白煙並起火30秒,同時聽到爆炸聲。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