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社12月13日电】关于日本《民法》等法律中不承认同性婚姻的规定,福冈市和熊本市的3对同性伴侣以相关规定违反《宪法》为由向政府索赔一案的二审13日在福冈高等法院宣判,该高院首次裁定上述规定违反保障追求幸福权的《宪法》第十三条。指出该规定还违反了规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宪法》第十四条、倡导“个人尊严和两性本质上平等”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这是继3月札幌和10月东京之后的第三例高院“违宪”判决。索赔的诉求继一审之后再度被驳回。

审判长冈田健就判决理由指出,“作为法律制度不承认同性伴侣婚姻的理由已经不存在”,认为同性婚姻不违反制约《宪法》第十三条追求幸福权的公共福利。

去年6月的一审福冈地方法院判决称,法律上不承认同性伴侣是家人导致重大利益受损,裁定相关规定处于违反《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违宪状态”。另一方面,得出结论称解决问题存在多种选项,不认为有义务立即采取立法措施。原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札幌和东京高院分别判定违反《宪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指出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缺乏合理根据,是歧视性对待。此外,关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婚姻只在两性同意的基础上成立”这一表述,札幌高院首次给出判断称“可理解为同性间婚姻与异性间婚姻受到相同程度的保障”。

在全国5个地方法院提起的共6起同类诉讼的一审判决中,2起作出“违宪”判决,3起为处于“违宪状态”,1起为“符合宪法”,全部驳回了索赔诉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