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網上發布煽動意圖訊息 前社民連成員還押明年2月答辯 周劍豪被控廿三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的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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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男子被指於7個月間在多個社交平台發布煽動訊息,被控廿三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一(30日)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終審法院明年1月審理譚得志煽動文字上訴案的結果再決定答辯意向,法官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27日答辯,被告須還押候審。

被告周劍豪(57歲,報稱兼職展場雜工),上月12日被捕後翌日首次提堂,申保釋被拒後一直還押,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的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

控罪指他於2024年3月26日至11月12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被告望待譚得志終極結果再決定答辯意向

控方今表明,警方已完成調查,不會修訂控罪。辯方就申請把案件押後,以待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的發表煽動文字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結果,被告再決定答辯意向,又指屆時若被告認罪,辯方可於同日呈交書面陳詞;總裁判官蘇惠德最終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2月27日再訊,屆時被告需作出答辯。有旁聽人士就在散庭時,向被告稱:「新年快樂!盡快放學!」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於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最終經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項控罪罪成,被判入獄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惟遭上訴庭駁回,他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案件將排期在明年1月10日開庭審理。

而譚得志一方就獲批准就兩個法律問題提出上訴,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已廢除)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須交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以及,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如答案為「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帖文內容涉光時、港獨

據了解,這次案件的涉案內容涉及光時、港獨、台獨及推翻中國解放香港等。被告過去為社民連成員,2016年時任中國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期間,曾跟社民連時任副主席黃浩銘及另一成員,因在青馬大橋往港九方向的山坡上展示標語而被警方控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另亦曾因在2017年七一前夕,在灣仔金紫荊廣場包圍及攀爬紫荊花雕塑被捕。

案件編號:WKCC5000/2024

編輯﹕潘加晴 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