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民主或颠覆?香港国安最大案:47人案证词集
「本专页根据控辩双方的案情和17份证词,呈现在法庭上被重新叙述的民主派初选。」
端传媒编辑部 发自新加坡
16名不認罪被告座次為:後排左起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鄒家成、吳政亨、余慧明、何桂藍,前排左起楊雪盈、陳志全、施德來、彭卓棋、柯耀林、鄭達鴻、何啟明、李予信;劉偉聰因自辯坐律師席。懲教人員會坐在一起區隔開被告。
因律政司要求審訊不設陪審團,初選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審訊。坐中間的是法官陳慶偉,其左手邊是法官陳仲衡,右手邊是法官李運騰。
面向法官席,右手邊的是負責律政司檢控官,包括萬德豪、周天行、羅天瑋、吳加悅、陳穎琛,他們後方坐着警員;左手邊是辯方律師席。主力辯方大律師包括石書銘、潘熙、張耀良、盧敏儀、阮偉明、劉偉聰(自辯)、沈士文、黃廷光、Trevor Beel、馬維騉、陳世傑、葉海瑯、關文渭。
坐得靠近檢控官的是證人,靠近法庭書記的是翻譯員,均背向記者和公眾。法官、檢控官和辯方律師英語提問,證人——除劉偉聰外——則用廣東話作供,不時要停下讓翻譯員翻譯。匿名證人 X 先生作供時,證人席用屏風包圍。
民主或顛覆?
2020年7月11、12日,超過61萬香港選民參與民主派初選,從五個地方選區和兩個功能界別選區共52張名單中,選出他們屬意的代表或隊伍,參與原定當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
那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香港選民第一次、至今最後一次有機會給民主派投票。
控方指,初選即憲法學者戴耀廷所提出的「35+公民投票計劃」,目的是通過選出最有勝算的候選人,參與官方選舉,取得立法會70席中過半數的議席;初選參與者同意,成功取得立法會多數之後,會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相要挾,要求政府滿足2019年反修例運動提出的「五大訴求」。根據基本法第50到52條的規定,若立法會否決預算案,特首可解散議會,若重選後的議員否決同一份預算案,特首就必須下台。控方指,初選參與者明知道政府不可能滿足「五大訴求」,故初選參與者是決意觸發「前所未有的憲制危機」,顛覆國家政權。
其中,國安法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非法手段」要件即濫用基本法賦予議員的反對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由於所檢控的罪名還有「串謀」,控方所指的計劃實際上有無實現,都不影響定罪。罪成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超過30名被告由2021年首次提堂以來一直還柙在獄。至案件開審時,31名被告認罪,16名被告不認罪。
本專頁根據控辯雙方案情、5名控方證人、10名不認罪被告、1名辯方證人、1名選舉主任、6名國安警員的供詞,整理出2020年民主派協調初選的關鍵時間線。關鍵事件的場景插圖,如在法庭上有陳述,則基於陳述,否則為示意圖。關鍵事件中各人陳述,是根據各人供詞整理。讀者可以點擊事件小標題閱讀事件簡介、點擊人物頭像閱讀相關證言。
於專頁最末,讀者可自選閱讀23名作供者各自的供詞整理。
審訊觸及多個關鍵爭議,包括各被告是否同意「同一個串謀」、各被告是否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否屬於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等。
控方認為,顛覆罪下的「其他非法手段」不一定涉及武力,也不一定要本身就是犯罪行為,而是可以是「違反任何法律或規則的行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濫用基本法賦予議員的權力、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原則、還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辯方認為,法律不規定議員可憑什麼理由否決議案、也沒有訂明什麼叫「濫用否決權」,以「五大訴求」為標準判斷是否否決,並不違法;而且顛覆罪下要求「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可見「其他非法手段」應同涉武力,或本身就是犯罪行為,「無差別否決」並非犯罪、也不涉武力,不可能是「非法手段」。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稱,初選只是香港人爭取基本法所承諾的「雙普選」的漫漫長途中的一部分,被告所做只是根據法定機制要求權力履行承諾、帶來政治上的變革,這不可能是顛覆。
辯方大律師 Trevor Beel 稱,議員如何投票是議會內部規程問題,議員的問責應是面向選民,現在法庭是在處理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現在法庭處理的控罪,在任何其他普通法轄區都不會是顛覆,只會是普通政治。
初選案大審118日,其中逾100日為控辯雙方傳召證人作供及盤問證人,本專頁整理5名控方證人、10名不認罪被告、1名辯方證人、1名選舉主任、6名國安警員的個體供詞,其中選舉主任和國安警員為同一篇,點擊他們的頭像即可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