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辯方律師拒應警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罪成囚7日 上訴得直改判社會服務令
【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於2021年提堂的首晚,警方圍封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入口,一名辯方事務律師嘗試進入法院範圍以處理案件,期間拒絕應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遭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定「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判監7日。該律師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陳仲衡今(12日)頒下判詞,他駁回定罪上訴,但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明顯過重,因此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上訴人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人為執業事務律師丘律邦,案發時他為初選案中數名被告的代表事務律師。上訴人於前年被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定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判監7日。案情指上訴人表示自己為律師,需進入法庭處理案件,但警方多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被告表示警方沒有權力封鎖地方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
原審官裁定警方有權設封鎖區 高院法官:並非不合情理
上訴人由大律師馬維騉及藍凱欣代表。就定罪方面,上訴方指原審官錯誤裁定案發時警方有權在西九法院出入口設立封鎖區;另外亦錯誤地拒絕信納上訴人是真誠相信警方無權設立封鎖區、無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以及警方阻撓律師前往法院是不合法。
法官陳仲衡考慮後,認為裁判官並非「剛愎武斷」或不合情理地,在沒有證據基礎下裁定警方有權設立封鎖區。陳官認為,雖然案發時法院外沒有如早上般有數以百計人士聚集,但法院內的案件仍在審理中;而且案發時已是晚上,法院外人流雖然不多,警方仍維持封鎖區,是為了確保可繼續有效控制進出法院的人流。考慮到早上法院外的情況和公眾對大樓內案件的關注程度,陳官認為警方的決定可說是頗為謹慎,但是合理合法。
對於辯方指,原審官誤解辯方在上述議題沒有爭議,陳官直言辯方多番表明這並非法庭需要關注的事宜,因此原審官並無誤解。
上訴方指警方阻撓屬藐視法庭 官反駁:未能核實律師身份
另外,原審官指出雖然上訴人是一名律師,但考慮到其行為及報警時的表現,認為有足夠證據裁定他並非真誠相信警方無權設封鎖區,以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原審官亦有足夠證據裁定上訴人故意阻撓警方執法。雖然上訴人表示自己是律師,案發時身穿西裝及手持文件,但不代表警方毋須檢查其身份證或律師證以作核實。既然警方未能確認上訴人是律師,因此根本不存在辯方所指,警方明知對方為律師,而拒絕讓他進入法院的藐視法庭情況。考慮到上述各因素後,陳官駁回定罪上訴。
原審官判監7天 高院法官:明顯過重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方指原審官判監7天明顯過重,且他錯誤地認為上訴人沒有真誠悔意,亦錯誤地認為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
上訴方指原審官因上訴人向感化官表示「魯莽」犯案、不承認自己是存心留難警方,而認為他缺乏真誠悔意。陳官同意原審官在這方面有錯誤。陳官指,原審官判刑屬明顯過重,因此撤銷原本刑罰,考慮上訴人背景後,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1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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