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53歲保安員涉於2020年12月,在林卓廷 Facebook 一則談及黎智英遭檢控的帖文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被告否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今(16日)在區域法院受審。被告供稱自2000年起開設物流公司,曾與黎智英有關的成衣公司合作,並在合作伙伴聚會期間見黎在席。他覺得黎不介意自己的公司規模小,並願意與其合作,因此對黎有良好印象。案發時被告見帖文提及黎智英被檢控,他認為警方做法不公道,故「突然扯火鬧兩句」。同日被告獲告知自己受公審,他原想刪除留言但因「又蠢又急」未能成功,最後只刪除帳戶及電話內的應用程式,並認為「自己從此會喺 Facebook 世界消失」。翌日他得知留言事件遭《大公報》報導。

報稱保安員的被告周健國(案發時51歲,現年53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辯方欲呈精神科報告證被告患焦慮抑鬱 官關注程度是否達至影響判斷力

庭上透露,辯方打算呈上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當中診斷出被告患輕微的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與抑鬱症狀,影響其自控能力。另外,控方亦有另一精神科醫生撰寫報告回應辯方,指受影響的機會非常低。法官李慶年關注到兩名醫生均指被告症狀輕微,因此問辯方的立場,是否以症狀程度達至影響思維及判斷能力作為辯護理由,從而消除其犯罪意圖。李官續指,這個辯護理由一般只在謀殺案中適用,並提醒若上述理由成立,將會影響被告的福祉,因法庭或需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後,決定不再依賴精神科醫生的證供,換言之法庭毋須處理有關議題。


被告 周健國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留言 解釋鄧炳強會替政府做「污糟邋遢嘅工作」

控方開案陳詞指,辯方不爭議被告曾發布涉案留言,但爭議是否有煽惑他人的意圖。被告為 Facebook 帳戶「Jimmy Chau」的擁有人。林卓廷於2020年12月2日晚上8時在其 Facebook 專頁發文指:「今晚又爆大鑊!告黎智英CLS!!!」被告於翌日早上留言回應:「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以及「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手法對付暴政,由(尤)其是中共。」兩個留言分別有1個讚好,首則帖文另有一個回應。

被告於同年12月7日被捕,警誡下他自願回答:「Jimmy Chau 個 account 係我嘅,我只係一時衝動先會 post 殺警嘅說話上我 Facebook,我個 Facebook 已經 delete 咗。」其後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發布首則留言,他認為控告黎智英屬政治檢控,同時許多被捕者在審訊前不准保釋,他認為並不公道。被告對香港的現象不滿及感憤怒,因此發布首則留言。

被告稱要斬殺鄧炳強及其他警察高層,因鄧是「一哥」及最出名,會替林鄭月娥政府去做一些「污糟邋遢嘅工作」。就所謂的其他警察高層,被告認為他們是「衰人」,因他們有時會出來報告表示拘捕了一些社運人士。

就被告稱「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他指覺得警察出來發言時,總表示自己正確,而藍絲是情操高尚,他們這些人則是「暴徒」。被告認為警察氣焰很高,又覺得社會不公道,因有人被關押一年才被帶上法庭,其家人的財產甚至被充公及凍結,亦被「誅九族」。

被告稱「以暴易暴」指燒垃圾桶抗議

而留言提及「以暴易暴」的意思,被告同意是指「以暴力手法對暴力手法」,包括「燒吓垃圾桶」抗議。由於警察會隨時作出拘捕、行動期間會扑人打人,所以不應該太「斯文」,並認為只是行出來抗議叫口號是「太斯文」。被告稱他是因為「發嬲」,並且內疚自己沒有出來支持抗爭,所以才表示要「以暴易暴」。

被告又指,他之所以留言「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是指希望可以集結多些人出來示威,對政府構成政治壓力令其讓步。

被告稱沒有準備武器襲擊鄧炳強 因有限聚令不會成事

被告表示,沒有準備過工具或武器去襲擊鄧炳強及其他警察高層,因為他知道有限聚令所以做不到,即使出街都會被票控罰款。被告也認為自己不會召集到人,因他並非公眾人物。他亦表示,若然有人真的依照留言衝入警總斬殺鄧炳強,被告會勸阻他,因代價太大甚至會被送到大陸。他亦沒有想過留言會否煽動到「黃絲」或公眾,認為無人會付諸行動,即使有「藍絲」聲稱要殺死他們,但亦無實際行動。被告承認知道發布涉案留言是不對,亦同意是抵觸了法庭的禁制令,但僅為「自己人圍爐」,希望大家的情緒會舒服些。

被告稱獲告知自己被公審 更有傳媒報導事件

被告亦指,在發布留言後獲朋友告知,網上有人對他公審表示要報警拘捕他,因此被告將帳戶刪除,以免再受攻擊。被告不明白為何在一個他認為的「黃色」 Facebook 帖文留言,會有那麼多「藍絲」攻擊他,其後得知其留言被傳媒報導。他在當晚刪除帳戶,但由於不懂得刪除留言,因此並無刪除涉案留言。最後被告亦刪除電話中的 Facebook 應用程式。

至於第二則留言,被告指因覺得已經沒有自由集會的權利,和平手法已經沒有可能在出現,而香港已經完全受到中共包括警隊直接控制。他指留言只是為了發洩。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透露,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涉案留言,其後拘捕被告時,他自願提供電話密碼,並同意協助登入帳戶。

被告供稱曾與黎智英有關的成衣公司合作 對他有好印象

控方沒有傳召證人,並完成舉證。法官李慶年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供稱,自2000年起開設物流公司,16年後公司倒閉,他自己亦破產,最後轉為任職保安員。被告自2018年起因患適應障礙症而向精神科求醫,另外其二弟於2019年10月離世。他補充,由於2020年疫情期間市民留在家中,因此他任保安工作時不斷接到噪音投訴,導致其工作壓力增加,脾氣變得暴躁。

被告指,他於2003至2006年從事物流工作時,曾與黎智英有關的成衣公司合作。在某一年合作伙伴的聚會期間,他見到黎智英在席,才得知合作公司與黎有關。他覺得黎不介意自己的公司規模小,並願意與其合作,因此對黎有良好印象。

被告得知黎遭檢控感不公 一怒之下發言

案發當日,被告在上班期間看到電話有來自 Facebook 的通知,提及黎智英被檢控,但無留意帖文由誰發出。被告看畢帖文後的感覺是:「件事唔係完結咗咩?點解仲要日日拉人?」由於他對黎有好印象,亦認為警方做法不公道,因此感憤怒,「一怒之下發布咗涉事句子」、「突然扯火鬧兩句」。被告解釋:「個腦突然諗到就寫,冇原因,個腦快得滯,寫出嚟當講咗出嚟。」

被告稱得知遭公審後已刪除帳戶 但不懂刪除留言

同日傍晚6至7時,被告收到表妹來電告知:「而家網上有人公審你,話要起你底,你快啲 delete 咗佢啦。」被告原本想刪除留言,但因自己「又蠢又急」,未能找到相關按鈕。他最後只刪除自己的 Facebook 帳戶及電話內的應用程式,以息事寜人。被告認為這樣做「自己會從此喺 Facebook 世界消失,啲嘢會 delete 埋」。翌日被告表妹再告知他:「大公報又講你單嘢喎!」被告回應:「我已經 delete 咗 Facebook 軟件同帳戶,咁都冇辦法,由得人哋講。」

被告強調僅「發噏瘋」 不相信留言會令人行動

被告最後指,以其認知大家在 Facebook 發言均是「發噏瘋」、「講完就算」。他強調自己無意圖傷害警務人員,亦無意圖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他指自己無參與政治活動,亦無政黨連結,故不相信其留言會令人作出傷害警員的事。

案件明續審,被告將接受控方盤問。

案件編號:DCCC 4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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