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部分人涉突圍逃離理大而被控暴動罪。在14人案中,有11人包括中大法律系學生及護士,承認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暴動罪,今(1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至61個月。法官謝沈智慧以6年監禁作為暴動罪量刑起點,為同一事件中最重。她又指理大暴動為香港史上最嚴重暴動,其暴力程度極高,「形容為泯滅人性亦不為過」。就其中一被告攜汽油彈及火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謝官以區域法院判刑上限的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律系學生求情指本案出現檢控延誤,謝官批評說法屬「扭曲事實」,因理大暴動有過千人被捕,對警方、檢控機關及法庭均造成沉重壓力。有被告被押離時高舉雙手向親友揮手,卻遭懲教人員大聲喝止:「放低手!同你講過啦頭先!一陣同你找數!」

11人承認暴動交替控罪 涉11.18突圍事件

本案共11人承認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暴動罪,該罪指各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𣈱運道一帶參與暴動。而各人被控於11月17至18日期間的暴動罪,則存檔法庭。

以下為各人刑期:

黃貴鴻(25歲,文職):52個月
莫紫微(24歲,精神科護士):52個月
案發16歲明姓男生(學生):48個月
鄭卓琳(25歲,中大法律系學生):52個月
案發15歲伍姓女生(託管導師):48個月
謝源紹(27歲,電子助理):56.5個月
林玉堃(24歲,街頭健身導師):52個月
施朗(29歲,氣槍設計員):52個月
梁恭豪(25歲,學生):46個月
張展銘(27歲,物理系畢業生):61個月
陳嘉鋒(27歲,見習審計員):52個月

官指無證據曾使用暴力 以6年監禁為起點

就暴動罪,法官謝沈智慧指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安排及帶領的角色;除管有汽油彈的第十四被告外,亦無證據顯示各人曾使用暴力,因此決定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25%,謝官考慮各人有參與義工或有運動方面貢獻,決定減刑2個月。

被告攜對講機囚6個月 官:唯一用途安排暴動

謝源紹另因管有無線電對講機,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謝官指對講機唯一用途是「安排暴動」,就此罪以6個月監禁為起點,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被告攜汽油彈 官以7年監禁為起點:明顯為暴力一份子

張展銘另因管有一支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及鉗,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謝官指被告「明顯是暴力一份子」,就此罪以7年監禁為起點,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法律系學生指延誤檢控帶來影響 官:扭曲事實

代表法律系學生的辯方求情指,本案出現檢控延誤,對已經更生的被告帶來影響。謝官批評辯方說法屬「扭曲事實」,她不同意有檢控延誤,因理大暴動有過千人被捕,對警方、檢控機關及法庭均造成沉重壓力。她反駁指,被告可以隨時認罪,但卻選擇於2023年底臨開審前才認罪,與控方完全無關。

官不同意以3年為起點 因本案較案例嚴重

謝官於判刑時引述辯方陳詞,辯方指本案被告只涉於18日逃離理大,並希望法庭根據同日事件中的梁子揚案例,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案例中法官陳廣池以2年監禁為起點,及後律政司提出覆核,遭上訴庭駁回,但表明量刑不應少於3年)。

謝官指,梁子揚案屬於首次從理大突圍,而本案則屬第二次突圍。她並不同意辯方說法,強調上訴庭表明每宗案件均有不同案情,不能「同日而語」。謝官逐一指出兩案不同之處,而本案在各方面較為嚴重。本案暴動歷時較案例長數十分鐘。案例的示威者僅投擲汽油彈,但本案中更使用弓箭及磚頭等攻擊警方。另外,案例的被告離開後隨即進入科學館,但本案被告卻爬上天橋,「猶如熟練軍隊」般襲擊警方。

官批辯方有「誤導法庭之虞」

對於辯方指,本案被告沒有直接與警方對峙、僅將磚頭放置地上阻止警方前進,謝官批評辯方說法有「誤導法庭之虞」,與案情「南轅北轍」,因案情提及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

官指暴力程度極高:形容為泯滅人性亦不為過

謝官表示,本案暴動是有預謀並計劃周詳,當時約100名示威者魚貫跑出理大,並向警方防線射箭等。她又指本案暴動約100人參與,至於整體理大暴動則過千人被捕。謝官指理大暴動的暴力程度極高,為香港史上最嚴重的暴動,「形容為泯滅人性亦不為過」。她指小則會造成交通意外,大則會引致人命傷亡,尤其理大內儲存大量汽油彈,並有爆炸的可能。

官:被告不想面對法律責任、公然挑戰警方權力

謝官指,其造成的破壞無可計算,事後理大及街道變成頹垣敗瓦的戰場,校園的維修費約3億元。她又指暴動為時7天,被告因不想面對法律責任才突圍逃走,並硬闖警方防線,「公然挑戰警方權力」,因此看不到有理由要對被告的「橫蠻」行為輕判。

餘下3名被告包括朱健君、許銘晉及馬健朗則否認暴動罪,將於今年7月12日裁決。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方穎雯(28歲,律師行文員)早前承認暴動罪,就本案判囚4年4個月,惟她同時涉及另一宗10.1暴動案件正在服刑。法官謝沈智慧下令本案的其中兩年刑期與該案分期執行,被告就兩案合共囚6年9個月。

同一事件另案被告 官以4年為起點

翻查資料,同一突圍事件中,另案有一名被告余文博(21歲),他承認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罪。法官郭啟安以4年監禁為起點,3罪合共判囚3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03、204、206、616/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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