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23歲男學生認策劃炸法院囚6年 被指誤導警方調查失減刑 申刑期上訴
【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策劃在法院、警察總部及政府大樓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案中主腦、19歲青年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另外5人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餘下一名24歲男司機則獲撤控。案中23歲男學生被指誤導警方調查,除了認罪扣減之外,便不能獲得協助警方調查方面的扣減,最終判監6年。他不服刑罰過重,據高院資料顯示,他於周二(1月23日)提出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上訴人為張昊揚(23歲,學生),他於去年12月28日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判監6年。
控方在判刑當天庭上透露,張昊揚起初是本案的控方證人,惟隨後警方調查發現,張就自己在案中角色未有完全交代實情。之後第二被告郭文希及第三被告何裕泓向警方提供資料,指證張昊揚,警方始決定起訴張。
控方指,張錯誤引導警方的調查,因此打算不繼續起訴首被告陳凱量(24歲,司機)。最終控方向法庭申請終止檢控程序,獲法官李運騰批准,陳獲當庭釋放。
李官判刑時指,張昊揚發起涉案計劃,並向何裕泓提供金錢資助;他案發時為大學生,比同案的中學生被告年長,加上他參與計劃的時間較長,涉及精密計劃,採用監禁8年為起點,認罪獲減刑2年。惟張在證供中淡化自己的角色,作出誤導警方的陳述,所以不能在協助調查方面獲得任何減刑,最終判監6年。
中三男學生何裕泓(被捕時17歲,現19歲)早前承認《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判監6年。
另外5名被告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分別為:中六女學生郭文希(被捕時18歲,現20歲)、中四男學生歐文(被捕時19歲,現21歲)、姓陳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姓羅男學生(被捕時15歲,現17歲)及中五女學生蘇穎貞(被捕時18歲,現19歲)。
郭文希被判監2年半,歐文被判監5年8個月,陳姓男生、羅姓男生及蘇穎貞則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CACC1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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