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號召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員一度闖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搜查。3人否認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受審,暫委法官鄭紀航今(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定3人全部罪名成立,還柙至2月14日求情,2月27日判刑,有被告親友聞判後拭淚。鄭紀航拒絕接納3人證供,批評是砌詞狡辯、絕不可信,裁定3人身穿黑衣及戴手套等於現場逗留,是參與非法集結。其中居於屯門的20歲女生,警誡下稱到場原因是「保護手足」,她解釋看到防暴警進入逸生閣時感到驚慌,與附近街坊有相同感受,想起聖經《羅馬書》12章12節「要以手足之愛彼此相親」;惟鄭紀航指看不到如何能聯想到「保護」,批評她試圖引用聖經經文掩蓋真正原因,實是「要保護她的同路人」。

3名被告為:吳顥筠(案發時20歲,現24歲)、陳樂期(案發時24歲,現28歲)及18歲男學生(案發時14歲),他們均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另吳顥筠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指她管有一支噴漆。3人全部罪名成立。

被告稱欲親身向候選區議員查詢事件 官拒納指無需要

3名被告均有出庭作供,惟鄭紀航認為不可信和不可靠,拒絕接納。第三被告吳顥筠供稱,當晚飯後外出散步,打算順道到良德街街角,向候選區議員梁灝文查詢政府部門是否有跟進不明氣體洩漏事件,及他會否代購防毒面罩濾芯棉。惟鄭紀航指,吳僅從街坊群組得知「梁灝文會出嚟啦」等,訊息無確切說明梁何時出現,吳單靠含糊留言便「一廂情願」期望散步時會遇到梁,難以令人信服;又指事件若有進展,傳媒必廣為報導,而吳亦同意可透過社交媒體等其他方式聯絡梁或其他跟進事件的人,完全沒有需要親自找梁。

就吳稱因面上暗瘡有些嚴重,不想遇到相識的人,故戴鴨舌帽和黑口罩遮掩,鄭紀航批評是「誇張失實、砌詞狡辯」。而就吳稱其後因覺得空氣較「污糟」,而她雙手虎口位和頭部位置有濕疹,故戴上手套,及改以以黑色T裇「笠」過頭圍着面部和頸,鄭認為該橡膠質手套反會令其濕疹惡化,T裇亦不能令其汗水快些蒸發,吳證供「不盡不實、弄虛作假」。他亦認為吳稱帶3支生理鹽水交給當晚稍後會見到的執紙皮婆婆,全屬虛構謊話。

官指被告試圖引聖經掩蓋稱「保護手足」真正原因

吳顥筠承認,當晚在逸生閣被捕,警員警誡後問她「你係呢度做乜?」時,她回答「保護手足」。吳解釋她是基督徒,見到防暴警進入逸生閣時感到驚慌,並想起聖經《羅馬書》12章12節的內容,開始祈禱,她其後又想到15節和10節,包括「與哀哭的人一同哀哭」,「要以手足之愛彼此相親」,認為「手足」用來指稱人、代表自己,而一同走進逸生閣的都是街坊,她與他們有相同感受,覺得可以用「手足」借代他們,故有「保護手足」的想法。

鄭紀航指,不論在文字或意義上,都看不到相關章節如何能令人聯想到「保護」一詞及其意思,批評吳「砌詞狡辯」,試圖引用聖經經文來掩蓋當時說「保護手足」的真正原因;並認為她當時是表示「她要保護她的同路人」,即和她有共同目的之在場人士。鄭又指,吳確認不認識同在逸生閣被截停的人,而他們大部分穿黑衫黑褲,不像她所說的「街坊」,認為吳的形容是淡化那些人的身分。

官指案發現場附近塗鴉「死黑警」 裁管噴漆罪成

而就吳被搜出一支噴漆,她稱噴漆是在地上拾得,原打算丟掉,但放進背包後忘記。鄭紀航不接納,認為吳只是編製情節,並指自反修例風波以來,示威者以噴漆噴黑漆鴉店舖門面、招牌或閉路電視以阻礙拍攝不法行為,見慣不怪,而證物片段可見,良運街行人路上有石柱被塗鴉寫上「死黑警」。鄭指以吳一身裝備,於案發現場搜得一支未用完的噴漆,不可抗拒推斷是她意圖用以塗污別人財產,裁定她「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被告稱約朋友調較控制器 官指屬虛構情節

第六被告陳樂期則供稱,當晚相約在遊戲機中心認識的 Eric 在建生站見面,以協助調較他早前借給 Eric 的遊戲機家用版控制器,但 Eric 無攜帶需返家拿取,期間他走進建生邨商場買飲料,陰差陽錯下被捕。鄭紀航質疑,陳樂期與 Eric 相識9個月,但無交換任何聯絡方式是「極不尋常」,令人難以致信,而陳居於天水圍、Eric 家與建生站有距離,二人相約該處調較重量體積皆不小的控制器,是違反常理、「子虛烏有的虛構情節」。

陳樂期又供稱,背包內有裝着泳鏡的眼鏡盒,是因6日前游泳後忘記拿走。鄭紀航認為只有極少數需戴眼鏡的人會在外出時把眼鏡盒攜帶在身,認為其解釋屬虛構。就陳稱以黑色T裇「笠」過頭套在頸上,是因輕鐵車廂的冷氣凍,他要保暖,鄭紀航批完全站不住腳,拒絕接納。

男生稱拆鐵欄堵路保護集會者安全 官:自把自為凌駕法律

至於案發時14歲男生居於屯門,供稱案發前曾在區內聞到惡臭,並得知有人號召於大興行動基地外集會要求警方交代不明氣體洩漏事件,故前往了解集會做什麼。期間他知道警方曾舉藍旗及以擴音器講話,但因距離遠而不清楚內容,加上身邊無人離開故沒有離去。鄭紀航指男生稱以「觀察者」心態了解集會,理應關心警方公告內容,其「漠不關心」與他供詞是「背道而馳、自相矛盾」。

男生亦承認片段顯示,他曾協助他人拆除及搬動鐵欄,並將鐵欄放在馬路上堵路,最後在搬鐵欄時被警員制伏,他解釋需要阻隔車流,設置和平集會的地方保護集會人士免被車撞倒,認為不是壞事。鄭紀航指拆鐵欄本身已是刑事行為,男生目睹人組成傘陣遮掩,不可能仍認為是光明正大的合法行為;而案發時無迫切性要拆鐵欄隔阻車流,「集會人士只是自把自為地把自己的意見凌駕於法律之上」,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免受干擾使用道路的權利,行為已相當可能導致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鄭又指,當時現場不時呼叫「光時」口號或侮辱警方的說話,男生稱不覺得不安全和不和平「絕對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批評男生證供「自相矛盾、似是而非、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本末倒置、砌詞狡辯」,「絕不可信也極不可靠」,認為他深知行為違法,才戴上口罩及帽子掩飾身份。

辯方稱男生被捕時面被噴胡椒 官拒納

就男生稱頭上有疤痕,不想別人對他有不良印象而戴上連衛衣的帽子,鄭紀航不接納,指是「因果顛倒的偽命題」,男生不想人誤會便根本不應把頭髮剪太短以致露出疤痕。男生亦稱因有哮喘病而當日天氣轉涼,應母親要求戴上口罩,惟鄭指,男生2010年後醫院無為他處方治療哮喘藥物,其哮喘必定輕微,加上他搬動鐵欄時奔跑亦無不適,質疑他「砌詞狡辯」,不接納他因有生理需要而戴上口罩。

而對大律師郭憬憲指男生被捕過程曾被警方噴射胡椒噴霧,鄭紀航不接納,指已裁定男生非誠實可靠證人,而兩名警員證供亦無相關證據,拘捕男生的警員僅指男生稱面部有灼痛感,為他洗面,但見不到他面上有被噴胡椒噴劑的痕跡。

官裁非法集結發生 批辯方稱有理配合道路使用者是「顛倒是非」

鄭紀航終指,案發時逾200人聚集,大部分穿黑衣和戴口罩,有人向大興行動基地照射鐳射光束,並叫「死黑警」和「光時」等口號,亦有人拆鐵欄設路障,作出擾亂秩序及帶威嚇、挑撥或侮辱性的行為,裁定屬非法集結。就大律師郭憬憲爭議集會人士堵路並非破壞社會安寧,是有理地配合其他道路使用者並與他們溝通,鄭紀航批評是「顛倒是非」,強調警方發出未經批准集結的警告是合情合理。

鄭續指,吳顥筠承認曾聽到鐵欄被拖行的聲音,14歲男生亦指目睹示威者與政府支持者互相指罵,3人必然意識到現場發生非法集結。而憑藉3人一身裝束裝備,包括穿黑衣、戴手套、攜生理鹽水和泳鏡等,於現場出現逗留,不可抗拒推論是他們意圖成為非法集結一分子,並藉身處現場促進、協助或鼓勵他人,當中14歲男生搬動鐵欄堵路,更是確實做出受禁行為,因此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至於3人均被控的蒙面罪,鄭紀航拒絕接納被告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有12人受審,惟9人開審前認罪,包括彭國豪(現26歲,辦公室傢私銷售員)、張家俊(現23歲,無業)、鄧泓祥(現21歲,理大機械工程系學生)、伍栢衝(現24歲,侍應)、關善瑜(現22歲,大學四年級生)、吳筠怡(現24歲,大學四年級生)、17歲中六男學生(案發時13歲)、王靜儀(現26歲,工商管理副學士畢業生) 及18歲職訓局男學生(案發時14歲)。其中兩名當時年僅13及14歲的男生被判入更生中心,至於餘下7名男女一律判監13.5個月。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757/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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