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警頭盔囚4個月 上訴指欲歸還 官質疑交予陌生人而非警方:好市民唔做到底?
【獨媒報導】2020年8.31太子站事件半週年,示威者於旺角堵路,期間「落單」便衣警被追打並一度擎槍。39歲物理治療助理被指偷取該便衣警遺漏地上的頭盔,受審後盜竊罪成,判囚4個月。被告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案件今(9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人指當時打算交還頭盔予警方,並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其他證據。暫委法官郭啟安卻質疑,上訴人任意將頭盔交予不明人士:「憑咩覺得佢會咁好心交畀警察?」、「你(辯方)話佢咁熱心咁主動,有嘗試歸還但唔成功⋯⋯佢應該拎好市民獎喎!」、「佢咁勇敢英勇保護香港警察財物,令受傷警員嘅裝備冇畀人拎走,點解好市民唔做到足做到底?點解行為好似唔係咁一致?」郭官稍後將頒下判決結果,期間上訴人繼續保釋。
上訴人為物理治療助理方智勇(39歲),他涉偷取警察頭盔而盜竊罪成,被原審裁判官施祖堯判囚4個月。
上訴方:本案證據與招認時的貪心說法不一致
審訊時透露,上訴人於警誡下承認貪心拾起頭盔,並想據為己有,其後更撕下頭盔內的警察徽章。他又指害怕警方以為自己盜竊,因此將頭盔丟棄。上訴人庭上供稱,他只是撕去違反《國安法》的貼紙。
上訴方的理據為,本案的證據與上訴人的招認並不一致。第一,警員作供時指頭盔內根本沒有警察徽章。第二,閉路電視顯示上訴人曾將頭盔交予一名白色衫男子。因此,法庭不應在招認方面給予比重。上訴方亦重申,上訴人嘗試將頭盔交還警方,但因附近有示威者擲物故不成功。
官質疑上訴人作供時無澄清
暫委法官郭啟安質疑,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並無指出自己的說法有錯,而且他沒有正面澄清當時無撕下徽章。
上訴人指將頭盔交男子 官質疑為何不交警方
上訴方又指出,上訴人錯誤理解警方問題,混淆了自己與警察的頭盔,導致答案出錯,說成將警察頭盔丟棄。但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有關問題。而片段正顯示,上訴人是將頭盔交予白衫男子。郭官質疑,未能證實上訴人將頭盔交白衫男之目的,是著他交還警方。他問:「又要執頭盔,又要交畀人,係咪好怪呀?」、「唔知點解佢要執?放喺地下咪算,關佢咩事?佢又唔係警察。」、「如果佢係良好市民,咪交畀警察囉,佢又唔交。」
郭官續指,上訴人任意將頭盔交予不明人士:「憑咩覺得(白衫男)會咁好心交畀警察?」。他又問:「你(辯方)話佢咁熱心咁主動,有嘗試歸還但唔成功⋯⋯佢應該拎好市民獎喎!」、「佢咁勇敢英勇保護香港警察財物,令受傷警員嘅裝備冇畀人拎走,點解好市民唔做到足做到底?點解行為好似唔係咁一致?」
郭官認為,上訴人大可暫時保管頭盔,然後交予附近的太子警署,並質疑:「點解唔咁做?」辯方承認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是愚蠢,但仍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意永久剝奪警方的頭盔。
律政司:1至2秒內交頭盔予陌生人
為答辯方的律政司指,上訴人在1至2秒內將頭盔交予一個不認識的人,亦無條件相信他,這並不合理。因此法庭有足夠理據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
原審官:上訴人行為有違常理
原審裁判官施祖堯早前裁決指,上訴人的供詞不合常理及自相矛盾,質疑他多此一舉將頭盔內的貼紙撕除。施官又質疑上訴人將頭盔交予陌生人、貿然相信對方,若他真的想交還頭盔,可放在原位或報警處理,因此其行為有違常理。上訴人意圖將頭盔視為的自己的東西,並有意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因此罪成。
官批被告提供資料不坦誠 要求律政司跟進
另外,施官曾批評上訴人提供背景資料時並不坦誠,他在宣誓下稱自2008年起受聘於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助理。但背景報告顯示,感化官向醫管局核實後未能找到相關工作紀錄。上訴人亦稱自2015年起領取綜援,但沒有申報工作收入的紀錄。施官正式要求律政司轉介相關部門跟進,並會調查是否潛在進一步刑事罪行,包括宣誓下作假口供及欺詐。
盜竊罪指方智勇於同日同地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同案被告升降機技工張家培(25歲),則意圖襲警罪成,判囚5個月。另一被告許俊偉(25歲)早前承認襲警罪,被判囚8個月。
案件編號:HCMA2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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