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1年六四晚會遭警方禁止,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和《明報》發文煽惑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原審罪成判囚15個月。她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律政司再提上訴,被終院裁定上訴得直,恢復鄒的定罪,刑期上訴發還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今駁回鄒幸彤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判,指終院已裁定警方因疫情嚴重而對集會發出禁令屬「必要及相稱」,鄒不能指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由要求批准刑期上訴;又接納律政司一方引黃之鋒案,指被告被判有罪後方以行使憲法權利來求情是軟弱無力,指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上訴理由。張官又指,鄒「無視法紀、重覆犯案」,原審加刑3個月無不當之處,無理由干預。鄒聞判後笑着聳肩,並向旁聽席揮手,旁聽人士高喊:「保重!」

原審指鄒「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理」 判監15個月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警方已因疫情嚴重而禁止集會,鄒幸彤仍執意鼓勵煽惑他人,蓄意和有預謀犯案,認為集會自由比公共衞生更重要,是「自以為是,完全漠視法紀」,「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理」,情況嚴重,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她在等候2020年六四煽惑案審訊時干犯本案,加監3個月至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六四案分期執行。

上訴方指原審無充分考慮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

鄒幸彤一方上訴時爭議,判刑明顯過重,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案情嚴重,且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上訴方引用歐洲人權法庭案例,強調組織和平集會即使違法,一般不應判監,以免對參與和平示威人士造成寒蟬效應;又指案發時疫情影響放緩,政府逐步放寬防疫措施,原審稱鄒「置市民生命安全於不理」與實際情況不符,而證據亦顯示其煽惑行為無起什麼效果或對公共衛生造成負面影響。

鄒一方又強調,鄒極其量只是煽惑和平集會,而六四集會在港已辦超過30年,是一國兩制中標誌香港獨立法制的象徵活動,檢控此集會有別於一般集會,會令相關組織及公眾不敢行使其自由,但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鄒一方又指,2020年六四集會案為傳票案,鄒於等候審訊期間犯案,不涉任何保釋或向法院的承諾,裁判官無理由因此加重刑罰。

律政司引黃之鋒案 指罪成方稱行使憲法權利屬軟弱無力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本案涉多個嚴重情節,判刑須側重懲戒和阻嚇。其中鄒幸彤作為公眾人物,有預謀及計劃地選擇在特別日子,即六四前夕及當日,於網上及無論印刷或網上均流量極高的主流報章《明報》發文,公開煽惑他人犯法,覆蓋人數眾多,有極大鼓動效果。而當時香港防疫級別仍屬「緊急」,大量人群受煽惑到維園集會,會帶來極高公共衞生風險,鄒無安排任何防疫措施是完全妄顧參與者安全。加上鄒等候2020年六四集會案審訊期間犯下本案,是一名「慣犯」,屬加刑因素,而她身為大律師「明知故犯,知法犯法」,「視制度與法律如無物」。

就上訴方指案件關乎言論和集會自由,並引歐洲案例指應避免帶來寒蟬效應,律政司一方引用黃之鋒案終院判詞,指如被告被判有罪,「則證明她已超越法律界線作出違法行為,此時方以行使憲法權利來求情,是軟弱無力」。加上煽惑罪要旨在預犯防罪,即使行為無造成疫情爆發,亦不會減輕罪責或視為有力求情理由;而上訴方稱六四集會多年均和平和有特殊意義,但此前均無新冠病毒威脅,法庭判刑要衡量犯案時處境及行為帶來的風險。

律政司一方又強調,即使鄒並非在法庭保釋期間犯案,但考慮到她同樣涉六四集會的「煽惑」控罪,是無視法紀、重覆犯案,裁判官有充足理由加刑3個月,部分分期執行已屬「寬大處理」。

官:終院已裁警禁令屬必要及相稱 不能以疫情不嚴重作上訴理由

法官張慧玲指,考慮雙方陳詞後,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的論據。就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無考慮上訴人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張官引述終院就本案上訴的判詞,提及當時預計有4至6萬人參與集會數小時,警務處處長未能信服主辦方能確保其措施可在疫情中維持可接受水平的公眾安全,是完全可以理解,警方亦有寬闊酌情權。張官指,終院已裁定警方於本案因疫情嚴重而發出禁令屬「必要及相稱」,上訴人不能指當時疫情不嚴重為由,要求法庭批准其刑期上訴。而正如律政司一方引黃之鋒案指出,上訴人亦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上訴理由。

而就上訴方引用歐洲案例,張官引818流水式集會案上訴庭判詞,提及上訴人依賴一些歐洲法院案例,但該些案例不像香港涉警方的遊行通知制度,而當局考慮集會及遊行申請時,已平衡了風險與個人的基本權利,故此一個違抗警方決定的集會或遊行,已經是違法,張官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上訴人「無視法紀、重覆犯案」 加刑3個月無不當

張官續指,不接納上訴方指鄒的另一宗案件是以傳票方式進行,不觸及任何保釋或向法院的承諾,因此無理由加重刑罰。張官指,以上訴人「無視法紀、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干犯相同罪行行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無理據干預其判刑,故駁回鄒的刑期上訴。

張官無於庭上讀出判詞,聆訊不足1分鐘結束,鄒聞判後笑着聳肩,並向旁聽席揮手,旁聽人士高喊:「保重!」

警禁2021年六四集會 鄒被控煽惑他人參與

2021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六四前在Facebook及Twitter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及六四當天在《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煽惑他人參與集會。鄒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受審,2022年1月被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成,判監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2020年六四案分期執行,總刑期22個月。

鄒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於2022年12月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不服提出終極上訴,至1月25日終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的定罪,刑期上訴則發還高院原訟庭法官處理。換言之,原本正就支聯會涉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柙的鄒,因恢復定罪裁決,須服畢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餘下的刑期。

案件編號:HCMA51/2022

相關報導:
煽惑六四集會恢復定罪 鄒幸彤申保釋候刑期上訴結果遭拒
律政司上訴得直 鄒幸彤煽惑六四集會恢復定罪 終院:警方禁令平衡集會權利與疫情
鄒幸彤煽惑集會脫罪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刑事審訊不容挑戰警方禁令 若有爭議應申司法覆核
鄒幸彤上訴得直 官指警方沒認真主動考慮防疫措施 裁禁止六四集會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