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前檢槍械案8人認罪 19歲青年認串謀殺警 3人認《反恐條例》爆炸罪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民宿及貨倉檢獲槍械武器,共14人被起訴。其中9人被控「串謀謀殺」警察,亦遭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此例為2002年通過以來首次用作檢控。8名被告在高等法院認罪,案發時19歲的青年承認「串謀謀殺」罪;3人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當中一人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4人則承認管有槍械、彈藥及爆炸品等罪。認罪被告押後判刑。
案件共14名被告,其中9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控罪所指的對象為警務人員。8名被告承認控罪,詳情如下:
3人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黃振強(22歲,無業):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串謀謀殺」及「管有爆炸品」罪獲存檔法庭
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串謀謀殺」罪獲存檔法庭
彭軍壕(33歲):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1人承認「串謀謀殺」罪
蘇緯軒(19歲):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
4人承認管槍械及爆炸品等罪
張俊富(22歲,學生):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
鍾雪瑩(29歲):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蔡凱明(20歲):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罪
陳玉龍(27歲):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本案法官為張慧玲;控方代表為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指黃振強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串謀謀殺罪」則指,蘇緯軒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連同鍾雪瑩,管有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共211發彈藥、2個手槍彈匣共30發彈藥,意圖用以或使他人用以危害生命。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指,蘇緯軒同日於大埔翠屏商場地下,使用一支手槍連載有彈藥的彈匣,意圖抗拒或阻止對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管有爆炸品」罪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3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內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兩盒煙花。
「無牌管有槍械」罪指,張俊富於2019年12月8日,在同地無牌管有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即胡椒噴劑)。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鍾雪瑩於或約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連同蘇緯軒,無牌管有一支長槍、6個步槍彈匣共211發彈藥、2個手槍彈匣共30發彈藥。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罪指,蔡凱明於2019年10月1日及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協助和教唆吳智鴻及其他人製造兩個引爆裝置。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陳玉龍於2019年7月1日及2020年1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陳玉龍於2020年1月17日,於沙田廣源邨一單位無牌管有一支手槍、4個彈匣及92發彈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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