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號召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一度闖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搜查。3人否認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受審,被暫委法官鄭紀航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柙至今(27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鄭紀航指,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司法覆核聆訊前一晚,集結人士叫喊侮辱說話、設路障、照鐳射光等,演變成暴力事件風險甚高;而3人早有預謀,不僅在場吶喊助威,更是積極參與其中,判處當時年僅14歲的男生判入教導所,其餘兩男女則判囚17個月15日。

3名被告為:吳顥筠(案發時20歲,現24歲)、陳樂期(案發時24歲,現28歲)及19歲男學生(案發時14歲),他們均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另吳顥筠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指她管有一支噴漆。3人全部罪名成立。

官:案發為《禁蒙面法》司法覆核前一晚、演變暴力事件風險甚高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涉案集結人數達200人,他們此起彼落向警方叫喊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又以污穢淫褻說話侮辱警員及家人,極具挑釁性,並重複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無視警方警告要求移除蒙面物品和離開。集結人士其後拆除鐵欄,以欄杆和雪糕筒等堵路,雖涉案地點非繁忙交通要道,但駕車人士要示威人士移開路障才能離開;集結者干擾交通燈,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滋擾。

鄭又指,警方當時只有30人佈防,遠比集結人數少,即使警方晚上約9時半驅散,但仍有人包括19歲男生參與拆欄杆和設路障;而集結者有計劃及有預謀參與,大多身穿相似衣着裝備,戴手套是預計使用暴力時保護雙手免受傷,並有備而來攜鐳射裝置照射警方。鄭續指,案發當晚是高院審理《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的前一晚,加上集結者裝備和行為,對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威脅和迫近程度甚高,演變成暴力事件風險亦甚高。

官:從被告衣着裝備 可見有預謀、積極參與

鄭紀航續指,3名被告均非居於案發地點附近,加上其衣着裝備,認為他們早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其中吳顥筠被問為何於現場出現時回答「保護手足」,而她以T裇蒙面、戴手套,又手持防毒面罩,背包有噴漆、泳鏡和生理鹽水,供她做破壞行為時保護雙手,及在發放催淚煙時保護雙眼;陳樂期亦戴手套、攜泳鏡,背包亦覆蓋防水雨套,以防被警方藍色水劑噴中,認為毫無任何疑點他們不僅在現場為其他非法集結者吶喊助威給予鼓勵,更是「積極參與其中」。至於19歲男生被拍到拆除和搬動欄杆,亦是積極參與集結。

拒納集結時間短、規模細

鄭紀航判刑時引述3人求情,辯方指吳顥筠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飛機維修高級文憑,2022年入讀理大航空工程學士課程,因本案延期畢業;她熱心貢獻社會,教會牧師撰求情信指她多年來服侍該區少數族裔社群,為南亞家庭義補中文。就陳樂期,辯方指無實質證據證明其參與程度,其罪責應較其他人低,19歲男學生則曾任職餐廳,獲前僱主和老師等撰求情信。

就代表19歲男生的大律師郭憬憲指,本案集結規模較細,持續情況短暫,由被告搬動欄杆起計不多於15分鐘,鄭紀航拒接納,指已裁定集結歷時至少45分鐘,而警方驅散後被告仍在拆和搬欄杆,亦有人集結。鄭亦不接納重犯機會微為減刑因素。

18個月為起點 考慮務實承認發生非法集結再減刑

考慮到案情及首兩名被告的參與程度,鄭紀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以收懲罰和阻嚇目的。就吳顥筠求情稱參與義工服務,有正面良好品格,鄭指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減刑,但非必須,又指辯方無道出其義工維時多久和付出比例,故不會進一步扣減。

但考慮到兩人均務實承認當晚發生非法集結,減省審訊爭議事項,故下調半個月至17.5個月。另就蒙面罪及管有噴漆均判監4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案發時14歲男生判入教導所

至於案發時14歲、現時19歲男學生,鄭紀航指他積極參與拆除和搬動欄杆堵路,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拘留期太短,不足以反映其罪責,故只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指他適宜判入教導所。鄭指判刑應以懲罰和阻嚇為主要目的,考慮到其年紀、經審訊後定罪、無承認案發日及地點發生非法集結、及案中參與程度和報告建議,判他入教導所。

此外,大律師郭憬憲開庭時一度望為男生再索更生中心報告,遭鄭紀航拒絕,指如被告不認罪都可索取,對可索更生中心報告的同案認罪被告不公平。

散庭時,被告向旁聽席揮手,有旁聽人士高喊:「撐住!」

同案認罪9人 7男女判監13.5月 2青年判入更生中心

本案原有12人受審,惟9人開審前認罪,包括彭國豪(現26歲,辦公室傢私銷售員)、張家俊(現23歲,無業)、鄧泓祥(現21歲,理大機械工程系學生)、伍栢衝(現24歲,侍應)、關善瑜(現22歲,大學四年級生)、吳筠怡(現24歲,大學四年級生)、17歲中六男學生(案發時13歲)、王靜儀(現26歲,工商管理副學士畢業生) 及18歲職訓局男學生(案發時14歲)。其中兩名當時年僅13及14歲的男生被判入更生中心,至於餘下7名男女一律判監13個月15日。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757/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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