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今早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全長212頁。《草案建議》叛亂罪、叛國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判囚14年。間諜活動罪可判監20年,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即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政府可判囚7年,如涉境外勢力就判囚10年。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囚10年,非法獲取則囚5年,非法管有就囚3年,離境時非法管有就大幅升至囚7年,條例加入免責辯護條款。

就「國家秘密」的定義,《條例草案》指明,行政長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證明書可在不論是否已有法律程序展開的情況下由特首主動發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早在立法會首讀法案時表示,今日是「重要一步」,體現行政立法機關盡一切努力盡快立法,他又希望立法會全速進行審議。鄧炳強又強調《條例草案》對罪行有清晰界定,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最重的刑罰是終身監禁,罪行包括叛亂罪、叛國罪。叛亂罪針對象包括藉武裝力量「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政府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香港作出暴力行為」。而叛國罪針對的5類行為,包括向中國發動戰爭,鼓勵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另外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判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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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叛國囚14年

至於「隱匿叛國」罪,即任何人明知某人即將叛國,除非該事是公眾已可知,否則應盡快向警方舉報;任何人有違反,最高可囚14年。就「非法操練」罪,提供非法操練的人士最高囚7年,接受操練的人可處3年監禁;如果是在外國組織策劃下為其也人提供,可囚10年,接受操練者則可囚5年。「非法操練」罪定出約干不適用者,持外國藉的居民或人士,按照該國法例向該國武裝部隊服務。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定義是指,令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特區效忠,任何人干犯可被囚最高7年,若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囚10年。如有人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作出煽惑離叛行為,罰則相同。如果有人管有具以上煽惑離叛意圖的刊物,可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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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意圖大幅加辣至囚7年 涉外國勢力囚10年

至於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政府定出6項意圖,罰則由現時囚3年,大幅增加至7年,若涉勾結外國勢力,更可囚10年。任合人無合理理由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最高可囚3年。《條例草案》又指出,煽惑意圖罪的法律程序,無需證明該人出於煽惑他人作出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不過《草案》為部分行為作出豁免,包括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消除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條例草案》定出的6項煽惑意圖包括:

1)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國家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2)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3)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4)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
間的憎恨或敵意;
5)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6)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
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至於間諜活動,《條例草案》訂明間諜活動可處監禁20年,有關作為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以無人工具作出相關行為、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資料。禁地所指包括位於特區的軍事或國防設施,特區駐軍法宣布為軍事禁區的地方,有關當局佔用作軍事或國防用途的多類處所或航運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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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外國發佈虛假誤導陳述囚10年

另外同樣被歸類為「間諜活動」的還有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的行為。政府指,任何人若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作出該誤導性陳述,即屬犯罪,可判監10年。

另外《條例草案》亦針對破壞行為,例如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破壞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的人,一經定罪可判禁20年。

境外干預罪的範圍大致與諮詢文件分別不大,達至干預效果的意思,包括影響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影響官員執行職能,影響立法會、法院執行職能,干預任何選舉,干預任何選舉、選委會及區議會,以及損害中國與任可外國的關係委會及區議會,以及損害中國與任可外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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