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立法會下午繼續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所有關於主體罪行、執法權、法庭程序和保障國安人員辦案的條文已審議完畢,委員會明日將進入最後直路,審議餘下法例技術修訂。在法庭程序方面,政府建議削減被告人部分申請聆訊的機會,包括8日覆核保釋和初級偵訊,政府指現時有人濫用8日程序,又稱頻繁押送至法院亦造成「國安風險」;當局又稱初級偵訊或對其他不認罪被告構成「不公」,但強調被告仍然可以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程序仍然是「整體公平」。

現時除非被告人主動放棄8日覆核保釋,否則裁判官對不准保釋被告的扣留期只得8日,被告就要帶往法庭再檢視其保釋。當局在《條例草案》建議取消8日安排,並解釋在現時做法中,即使被告的情況和保釋條件未有改變,被告仍要押解至法院,有人會濫用相關程序,頻繁押解被告至法庭,亦會引起國安風險。

無削弱申請保釋權利

政府署理首席律師梁文豐表示,即使「免除」被告人8日覆核保釋申請,被告人每次被帶到法庭時,仍可申請保釋,他強調並無削弱被告申請保釋的權利。

另兩項政府強調沒有削弱被告權利的措施,是「省免」初級偵訊,以及在頒布沒有陪審團的案中,被告不能申請未經聆訊釋放。政府當局指,現時在裁判法院提出初級偵訊,對法庭程序構成「一定負擔」。梁文豐再指,初級偵訊或需傳召多名證人,藉以讓裁判官裁定案件是否構成表面證供成立。他指初級偵訊等同「小型審訊」,舉例有被告若要求進行初級偵訊,有機會對同案被告構成不公,因有證據會「過早披露」。

無標題梁文豐

稱不交陪審團案件 應盡快開審

另外,梁文豐認為若國安法案件不交由陪審團處理,「我哋認為最適合做法,係盡快開始審訊,盡快聽審」,讓法官判斷證據是否不足。他強調被告仍然可以進行「中段陳詞」,指明控方表面證據不足要求釋放,或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強調《條例草案》的程序可達至「整體公平」。

選委界議員簡慧敏問及,為何交由3名國安法官處理的審訊,被告就不可提出「未經聆訊釋放」。梁文豐表示,陪審團處理的裁決不用交代理據,但法官審案須交代詳盡書面理由。「未經聆訊釋放」的原意,是避免陪審團即使證據薄弱仍照樣定罪的可能,在交予陪審團前先由法官審視證據。他指國安法官的安排,可以讓被告人清楚自己為何有罪,而提出上訴。

騷擾披露辦案人員可囚7年 有心妨礙囚10年

《條例草案》訂明的非法披露國安案件工作人員個人和家人資料,是犯法行為,披露舉發者和協助調查人士資料同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囚7年;若被證明意圖是妨礙或阻嚇人員執行職能或提供協助,更可被囚10年。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及,若有人持刀作出騷擾行為,會否加控其他罪名,當局指如果被捕人士涉及多種罪名,會根據《檢控守則》決定最合適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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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劉淑儀

經民聯林健鋒指,部份人會向執法人員爆粗,或用「負面稱呼」辱罵,若旁觀者做出侮辱行為,是否會觸犯《條例草案》的罪行。保安局局長鄧炳長表示「阻差辦工」罪有機會適用。梁文豐指若被捕人情緒激動,有案例指出有人因激動而「鬧幾句」,未必有恐嚇意圖,要視乎其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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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健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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