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灣仔暴動 10人判囚2年8個月至4年 1人認管六角匙判社服令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多處有堵路及縱火,11人事隔2年半遭控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其中7人認罪,4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今(2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指,本案暴動規模大、暴力程度高,高峰時逾千人於金鐘灣仔一帶聚集,投擲汽油彈、縱火和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但考慮各被告非帶領或主動破壞,被捕至今逾4年已受重大影響和教訓,故判不認罪4人囚4年,認罪6人判囚2年8個月,承認管有六角匙的被告則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中有被告獲大學助理教授撰寫求情信,指作為老師會持續同行和指導;有被告則於結婚兩天後突然重新被捕,辯方求情指延誤兩年半檢控,對被告更生和工作造成極大打擊。散庭時,被告與旁聽人士互相揮手,有親友說:「照顧自己呀!」、「頂住呀!」,亦有親友相擁拭淚。
認罪及不認罪被告 各囚2年8個月及4年
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的6名被告,均判監2年8個月,分別為:地盤工人譚旭輝(現31歲)、時裝設計師高俊(現28歲)、學生司徒澤朗(現22歲)、科技資訊工程師盧梓泓(現33歲)、售貨員袁碩(現24歲)、客戶服務主任梁光宗(現26歲)。他們已還柙逾13至18個月。
至於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的4名被告,均判監4年,分別為:文員梁家樂(現26歲)、法援署文書助理蘇亮燊(現26歲)、運輸工人李良圖(現43歲)及學生胡景皓(現22歲)。
被告獲都大助理教授求情 指會持續同行指導
各被告今於區域法院求情。第三被告蘇亮燊正修讀都會大學高齡社會與服務研究榮譽社會科學學士課程,辯方呈上都大社會科學院助理教授陳慧燕的求情信,形容蘇輕鬆開朗,一直無向學校任何人提及本案,反映他體貼照顧別人、不想別人擔憂,而老師和同學近日才得知此事,無不感到震驚和憂傷,擔心他候審期間失去工作又兼顧學業,定必承受很大壓力。
陳又指,蘇父母年紀較大、患有長期病患,而蘇本性善良,美好前途毀於一旦,她身為老師必定會持續擔當同行和指導角色,望法官從輕發落,令他早日重投社會,承擔兒子和哥哥的責任。蘇就讀初小的弟弟亦撰求情信指蘇心地善良,經常照顧他。
第四被告高俊任職設計師,辯方指他是家中經濟支柱,被捕前於公司工作逾5年,僱主讚他有天分和才華。而高參與義工服務多年,亦連續多年任母校的校友導師,努力貢獻社會,望法庭考慮他最早認罪,獄中亦有進修關於會展與項目管理的課程。
第六被告因本案被解僱、第八被告正修讀學士
第六被告司徒澤朗案發時18歲,曾受僱於機電工程署任學徒,但因本案被解僱,辯方指他工作積極、有上進心,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重犯機會不大。
第八被告胡景皓於內地出生,案發時同樣18歲,辯方指他2023年副學士畢業,現時修讀城大社會科學學士,預計2025年畢業,但因本案未能繼續,如刑期不超過兩年方可完成學位。辯方指他獲老師、同學等支持,讚他踴躍參與課堂、關心社會,而被告有作出反省、積極改進,望考慮其參與程度相對低,裝備全屬保護而輕判。
第九被告袁碩案發時19歲,幼年被診斷過度活躍,現時仍有覆診,感化官指其薄弱守犯觀念和易受朋輩影響均與其病症有關;而袁曾有管有攻擊性武器案底,但獲判感化,有助改善其衝動魯莽行為。辯方又指,袁並非很熱衷政治,2019年時受網上媒體和朋友影響,有不成熟觀念以為可保障香港自由,案發時只是他第二次參加類似非法集會。他現對行為十分後悔,而他曾任消防技工,僱主稱讚他勇於承擔,願在他出獄後繼續聘請他。
有被告完婚兩天後被捕 望考慮延誤檢控造成打擊
就第七被告盧梓泓,辯方求情指他工作和學業表現良好,其求情信指已徹底反省,承諾不會再犯。辯方又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被捕,至兩年半後的2022年3月29日才被起訴,而延誤非被告造成,他結婚後兩天突然重新被捕,對他的更生和工作以及幾年間的努力帶來極大衝擊和打擊,亦對家人特別是太太帶來極大壓力。
首被告譚旭輝完成土木工程高級文憑課程,辯方指他孝順、樂於助人,案發時僅以紅色水桶撲滅催淚彈,望考慮他非領導角色。次被告梁家樂曾任職香港電台和「光影作坊」,辯方呈上逾20封求情信,指他愛護家庭、熱心工作,其背景非常良好。
第五被告李良圖於污水廠任職,因本案而辭職,辯方指他非常顧家、孝順,曾於加拿大留學,返港後努力工作照顧家中老人,無證據顯示他使用暴力或任帶領角色。就第十被告梁光宗,辯方指他性格善良、有責任心,受社會氣氛影響,已深感悔意和盡早認罪。
僅被控管有六角匙的第十一被告蔡天龍,辯方指他於預審時已認罪,其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望法官能採納。
官指暴動規模大、暴力程度高 以4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姚動智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大,參與人數眾多,高峰時金鐘和灣仔一帶有逾千人聚集,暴力程度高,示威者霸佔道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向警方照鐳射光束,又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警告也不予理會。法官指雖無人受傷,但造成財物損傷和公共開支損失,亦對公眾造成嚴重不便和威脅,認為情節嚴重,以4年半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到除了第九被告外,各被告均無任何案底,亦非帶領或主動破壞社會安寧的人,重犯機會低,而他們審訊中亦承認不少辯方案情,節省審訊時間;加上各被告被捕至今逾4年,已受重大影響和教訓,減至4年為量刑起點,但重申本案案情複雜、被捕人士眾多,控方顯然無刻意延誤。
就4名經審訊後罪成的被告,法官判監4年。至於6名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則減刑至32個月。
認管六角匙被告判社服令160小時
就承認管有六角匙的第十一被告蔡天龍,法官指情節嚴重,但考慮他承罪節省法庭時間,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法官向他解釋社服令條件後,他表示:「清楚明白,多謝法官閣下。」
7人開審前認罪、4人受審後罪成
本案10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土參與暴動。
其中6人開審前認罪,包括:譚旭輝(30歲,地盤工人)、高俊(26歲,時裝設計師)、司徒澤朗(20歲,學生)、盧梓泓(31歲,科技資訊工程師)、袁碩(22歲,售貨員)、梁光宗(24歲,客戶服務主任)。4人不認罪受審罪成,包括:梁家樂(24歲,文員)、蘇亮燊(24歲,法律援助署文書助理)、李良圖(41歲,運輸工人)及胡景皓(20歲,學生)。
另外蔡天龍(33歲,地盤工人)只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管有一條六角匙,他早前同承認控罪。
案件編號:DCCC 5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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