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批評陳慶偉法官錯用民事上訴標準審刑事 導致明顯嚴重不公
【獨媒報導】一宗涉及648.7元的店舖盜竊罪,在上訴至終審法院後,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點名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偏離「重審」的一貫標準,在上訴聆訊錯誤採用民事上訴標準,沒有考慮控罪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獲證明,未有妥當進行重審職責,導致案件出現明顯和嚴重不公。
案件源於一名41歲家庭主婦許麗琪,於2021年7月12日接種首針新冠疫情後感到不適,翌日得悉9歲女兒因成績差須留班一年,母親同日入院接受腸道手術。許在7月14日接送母親出院後前往銅鑼灣 SOGO 超市購物,因為未付款而離開被截停,她立即表示因為心事重重、注意力被分散而忘記付款。
被告許麗琪的辯解於原審時遭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朱文瀚拒絕,最終判處感化令12個月。上訴方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13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由法官陳慶偉處理,陳官駁回上訴,並指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依賴的事項,並指裁判官拒絕接受上訴人忘記付款的解釋,「是可以達致的結論」,陳官又表明除非裁斷「明顯出錯、不合邏輯或内含不可能性」,否則不會干預。
錯用民事標準 未盡「得出自己結論」職責
終審法院5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郝廉思勳爵今日頒下判詞, 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在判詞詳細解釋陳慶偉法官如何錯用「重審」標準,5名法官指出審理上訴的法院未能享有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進行重審時須有限制,但上訴法院仍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5名法官續指,陳官錯誤採用民事上訴的標準,致認為只有在「明顯出錯」時才可作出偏離原審法庭對事實或證人可信性的裁斷。而在《裁判官條例》113條的上訴程序中,法官不應採用民事上訴的標準,大法官明言,該標準有違刑事法官須自行裁定控罪是否在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獲證明的職責。
家人狀況列「雙方承認事實」 從未被質疑
判詞續指,陳官未有妥當地進行「重審」程序,法官應衡量相關證據,並就盜竊意圖是否毫無合理疑點得出自己的結論,但陳官只簡單地稱裁判官的決定是「可以達致的結論」。
上訴人在2021年7月12至14日的家庭經歷,控方未有質疑,獲列入「雙方承認事實」中,在裁決盜竊意圖時應予考慮。雖然控方證人保安員稱上訴人舉止緊張,但5名大法官表示在閉露電視未見狀況,她沒有左顧右盼。上訴人被帶入保安室後,已表示自己心事重重,注意力被分散而忘記付款,原審裁判官質疑為何上訴人未有即時提及家人情況,不過5名大法官指出,當刻並無任何人向她提及偷竊的指控。
警誡會面激動喊 無辜者正常反應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在警誡會面時無提及家庭狀況,推論上訴人不誠實而拒絕接納辯解,五法官指出不同意該推斷,上訴人在被捕後情緒激動並哭泣,可以理解為一個人被無辜指控店舖盜竊後的反應。她在警誡會面無提及家人狀況,不但沒有不一致,反而進一步解釋她心神不定、心事重重的說法。原審裁判官並無詳細交代為何不相信上訴人,5名法官一致認為,控方未有足夠證據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上訴人的盜竊意圖,亦即她的犯罪意圖存有疑點,撤銷盜竊定罪和判刑。
案件編號:FACC1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