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康城單位拆主力牆 業主、工程承建商及室內設計師被檢控
【獨媒報導】去年5月,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一個單位拆毁部分主力牆,屋宇署下令業主還原。屋宇署今日回覆《獨媒》查詢時表示,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按照《建築物條例》向單位業主、工程承建商和室內設計師提出共6項檢控。
在去年5月,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一個單位被揭發拆毁主力牆,根據網上影片可見,主力牆被改建為主人房房門,事件惹來社會熱議。屋宇署曾派員到涉事單位視察,指單位拆去一幅200毫米厚結構牆,但整體樓宇結構就沒有危險。署方已要求,涉事業主在15天內展開復修,30天內完成完成工程,並提交報告交代拆牆的結構影響、復修工程的施工方法,及被拆除的物料。
在事隔一年,屋宇署今日回覆傳媒查詢時稱已完成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按照《建築物條例》第40(1AA)及40(2B)(b)條,向有關單位業主、有關工程承建商和室內設計師提出合共6項檢控。署方表示,觀塘裁判法院已發出傳票,聆訊定於2025年2月進行。
屋宇署表示,凡未經署方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改動及加建,均屬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此外,屋宇署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與任何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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