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受審,當中僅劉偉聰、李予信2人罪名不成立,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罪脫被告。律政司即日表示擬上訴,要求二人須繼續遵守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律政司今回覆《獨媒》查詢,表示今日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A條,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沒有就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就李予信的保釋安排,律政司表示會依法及按法庭的指示處理案件,不會對案件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律政司提擬上訴 要求續須遵守保釋條件

本案於5月30日裁決,不認罪16人中,只有劉偉聰及李予信獲裁無罪。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即日表示,擬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B條,就兩名無罪被告上訴,並望維持二人原有的保釋條件,獲法官批准,但被告往警署報到次數減至每月一次。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B條,針對高院原訟庭沒有陪審團、由指定法官審理的國安案件,律政司可就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而該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法例又列明,申請只可在裁決後14天內,或上訴庭在14天屆滿前或後,延展的期間所作出。

辯方曾反對 指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成功機會微

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當天曾反對控方要求維持保釋條件,指相關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惟根據判詞,法庭裁定李予信無罪是因接納他大部分證供,若控方要上訴,便須將之包裝(dress up)成法律議題,並說服法庭該決定有悖常理,惟關大狀認為成功機會很微。

李予信
李予信

關大狀又指,李被裁定無罪,是「自由的人」,除非法庭認為控方上訴有可能成功,否則李應自由做他想做的事。

翻查資料,李予信須遵守的保釋條件,包括10萬元保釋金,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發放或作出任何可被視為違反《國安法》的言論及行為,不得組織、安排或參與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聯絡外國官員和議員,及每月向警署報到一次等。就李予信的保釋安排,律政司表示會依法及按法庭的指示處理案件,不會對案件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45名罪成被告6.25起分6批求情

至於餘下45名經審訊後罪成或認罪的被告,則將於6月25日起分成6批求情

本案所有被告於2022年7月完成交付至高院的程序,先後共31人認罪。認罪被告同年9至11月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只有區諾軒和鍾錦麟望審訊後判刑,趙家賢則與控方達成協議將在裁決後判刑,另有17名被告望審前判刑。不過法官最終拒絕被告申請,決定所有認罪被告於審後才一併判刑。

至於16名不認罪被告,案件去年2月開審,12月完成結案陳詞,審訊歷時118日。案件今年5月30日裁決,當中除劉偉聰、李予信2人外,其餘14人被裁定罪成,原獲保釋的8人亦須即時還柙。法庭裁決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屬違反《基本法》及濫權,構成控罪中的非法手段,而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的共識;惟法庭未能肯定劉偉聰及李予信有參與串謀、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16人不認罪 31人認罪

本案16名不認罪被告為: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及吳政亨。

認罪的31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伍健偉及林景楠。

當中僅呂智恆、林景楠和黃子悅獲保釋,惟黃另涉理大衝突案,承認暴動判囚37個月。其餘被告均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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