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7歲無業男子涉在6.12五週年當天,穿著印有「光時」的衣物和戴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遭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及遊蕩罪等,今(14日)押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8月7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被告的手機和電腦,及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男子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柙候訊。蘇官一度問辯方是否保留8天申請保釋覆核的權利,惟辯方指新例下似乎沒有關於保釋覆核的條文,控方亦表示:「記得係無咗。」

被告諸啓邦(27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他亦被控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以及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本案所涉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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