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財務秘書姚希縉,涉嫌於去年兩度向學生會行政助理訛稱需要資金作活動開支,騙取學生會合共80萬元,警方調查下發現大部份款項被轉入姚的「富途證劵」投資戶口,因而起訴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姚早前承認控罪,今(1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考慮姚認罪及已向浸大學生會賠償22萬元,就兩罪合共判監25個月。

被告姚希縉(23歲,大學四年級生)承認於2023年2月20日及4月28日,在香港浸會大學教學及行政大樓6樓615室以欺騙手段,即向浸大學生會的行政助理莊佩賢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分別訛稱浸大學生會需要30萬元及50萬元港幣作活動開支,目的為取得兩張金額分別為30萬元及50萬元的支票,而不誠實地取得浸大學生會合共80萬元港幣,意圖永久地剝奪該財產。

判刑前,代表姚的律師指姚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又承認自己貪心而挪用涉案款項。辯方另指,被告的母親準備了22萬元,用以歸還給浸大學生會,但是由於被告的「富途證劵」戶口只可以動用數萬元款項,所以無法支取全數款項來還款,然而母親向親友籌措款項,故此今天可以歸還22萬元。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判刑時指,考慮被告在審前覆核階段認罪,以及已向浸大學生會賠償22萬元,辯方求情時亦透露被告透過其家人落力籌措資金還款,求情信顯示身邊人對被告的整體評價正面。鍾官提到被告案發時是家庭經濟支柱,母親患重病,但是這些不能合理化被告的行為;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大好前途因為本案而留有污點,然而本案中被竊金額不菲,被告行為涉及違反誠信,上訴庭案例指出相類案件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至3年。

第一項盜竊罪涉款30萬元,鍾官以監禁24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一,加上被告已歸還款項,獲進一步扣減1個月,判監17個月。第二項盜竊罪涉款50萬元,鍾官以監禁28個月為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及已歸還款項,扣減至21個月。控罪二其中7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5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7月起出任浸大學生會的財務秘書,上屆學生會委員會成員於2023年5月請辭,同月姓林的內務秘書暫代主席。

核數期間,暫代主席發現,浸大學生會戶口有兩筆不得悉且未有妥為記錄的支票存款,涉款合共80萬元。浸大學生會行政助理莊佩賢向被告查問下,發現被告曾就兩筆開支作出虛假陳述,即聲稱自己先後獲得浸大學生會批出合共80萬元款項舉辦活動。至2023年6月,行政助理向浸大學生會主席和副主席查詢,二人皆表示並不知情。警方其後接獲舉報。

警方於2023年7月6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屋無果。在警方進一步調查下,發現大部份涉案款項被轉入被告名下一個「富途證劵」的投資戶口,即一筆22萬元和一筆38萬元分別在2023年2月及5月被轉入該戶口。

案件編號:KCCC177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