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家長車」案17人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成 囚20至70月 官斥漠視警籲勿入理大 須為惡行負刑責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有人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19人涉在理大外駕駛和乘坐「家長車」,當場被捕,全部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14人另遭加控暴動罪。5人開審前認罪,另14人否認控罪,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其中兩名案發時15及16歲的女生,早前判入教導所,其餘17人今(1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其中被指為接載者的5名被告,判監20至24個月;至於另外12名涉暴動的乘客被告,認罪4人判監44個月,不認罪8人則判監60至70個月。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極之嚴重、「具殺傷力」,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理大一帶烽煙四起如戰場,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行為令人憤慨和震驚。而被告漠視警方呼籲,執意進入理大,明知有被捕風險仍以身試法,他們「不能懇求輕判,須為自己的惡行負上刑責」;又批評部分被告於理大就讀,「有份摧毀自己的校園」。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被告駕車接載犯暴動者離開理大,若非警方截停,被告早已成功離開,嚴重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另外,辯方指被告2021年4月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後,2022年11月控方始提出加控暴動罪,屬延誤,惟法官不接納為減刑因素。
認暴動囚44月、不認罪囚60至70月 接載者囚20至24月
本案19人中,其中5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包括林斌(20歲學生)、陳俊鋒(20歲,理財顧問)、利文熙(20歲學生)、陳宇晴(17歲,學生)及麥韜(25歲,文員),他們面對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獲存檔法庭。陳宇晴早前判入教導所,另4人今判囚3年8個月。
不認罪14人為:何英傑(35歲,船務主任) 、伍偉楠(22歲,學生)、冼宏俊(32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歲,秘書)、梁卓鋒(23歲,地盤工人)、黃筠喬(17歲,學生)、張頌熙(41歲,商人)、梁穎欣(30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6歲,網頁設計員)、黃琪峰(22歲,學生)、林鑫濤(21歲,外賣員)、卓琬宜(18歲,學生)、黎靖言(24歲,項目助理)。
其中5人被指為接載者,何英傑、冼宏俊、張頌熙、林施雅4人僅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年8個月。陳鎮洋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另承認一項危駕罪,判監2年。
其餘9人為乘客,均妨礙司法公正罪及暴動罪成,其中黃筠喬早前獲判入教導所,就另外8人,除卓琬宜因年輕獲減刑至5年,其餘7人均判監5年10個月。
官:理大暴動具殺傷力 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
就暴動罪,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理大暴動令尖東和紅磡多天紛亂,自11月11日有人呼籲全港三罷,校園內充斥黑衣人進行大肆破壞,並於11月17至18日分工進行暴力行為,有人肆無忌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射箭,有人則製作武器和協調。至18日多人聚集新橋,以破壞社會安寧的手法游繩逃離,暴動「明顯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有策略、有分工」。
法官續指,暴徒將物件從天橋抛下馬路,堵塞紅隧,完全妄顧道路使用者安危,令公眾秩序完全失序;他們與警方連番作戰對峙,投擲多枚汽油彈,理大外圍「火光紅紅,烽煙四起,儼如戰場」;暴徒全方位衝擊警方,行為無間斷。法官續指,當天有多達600多人逃離現場,加上有多人留守,暴動參與人數必然過千,批評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暴力行為令人憤慨和震驚」,被告參與這場規模十分龐大、人數眾多、具殺傷力的暴動,當中有部分案發時是理大生,或曾就讀理大,有份摧毀自己的校園。
官:被告願與暴徒為伍 須為惡行負上刑責 暴動罪起點6年
法官指,理大和警方事前均多次呼籲示威者立即離開,又籲公眾不要前往理大,但被告完全漠視,並對警方呼籲置之不理,實在是「冥頑不靈」。雖無證據被告何時進入理大,但法官指警方17日下午7時已設立封鎖線,被告至少此前已入內,而他們途中必然看到周遭的紛亂不堪和交通癱瘓;加上當時出入口有黑衣人把持,被告必然與黑衣人是「同路人」才會被放行入內,辯方現時強調被告無用暴力,但實情是他們眼見暴徒連番暴力仍執意入內,是認同使用暴力的暴徒,「願與他們為伍」。
法官指,理大暴動造成校園內大批設施和公物嚴重破壞,全港市民受到極大滋擾,警員需冒險執勤,有3名警員受傷需留院醫治,其中一人永久失去1.5%賺取收入的能力。法官指,本案案情極之嚴重,而警方力勸公眾不要進入理大,表明任何留守及協助行為都可能犯暴動,被告明知有被捕風險仍「以身試法」,故「不能懇求輕判,他們須為自己的惡行負上刑責」。考慮到暴動規模、參與人數、造成的傷害、各人的角色,終以72個月、即6年為量刑起點。
妨礙司法公正罪 接載者起點兩年、登車者起點9個月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負責駕車的被告盡量接走從理大逃走、干犯嚴重罪行暴動的人,若非警方截停,被告早已被接載離開現場;接受接載的被告亦意圖干犯暴動後盡快逃走,逃避起訴,嚴重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考慮接載者伙同犯案、接載多人逃離,罪責相對較重,以24個月為起點;至於登車的8人,逃離時無協助他人登車,以9個月為起點。
危駕罪以15個月為起點
被控危險駕駛的陳鎮洋,案情指其車上有6名乘客,警方指示停車時沒有理會,並倒車致警員後退至護欄處,再撞到另一輛車。法官指被告案發時超載,毫無疑問自私魯莽,批評他妄顧警員、乘客及他人安全,無人受傷純屬僥倖。考慮案發過程少於2分鐘,法官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10個月,兼停牌3年。陳同時面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將危駕罪的4個月分期執行,陳鎮样總刑期28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 部分分期執行
刑期扣減方面,4名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獲三分一扣減,判監48個月。對有被告本人或家人患病、身世堪坷,法官深表同情,但指與被告無案底一樣,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
至於另外8人妨礙司法公正罪及暴動罪成,法官指兩者性質不同,理應全數分期執行,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將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兩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74個月。
考慮候審壓力等額外減4個月 拒因延誤減刑
辯方另指被告2019年被捕後,於2021年4月始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至2022年11月加控暴動罪,出現延誤。法官認為理大暴動案多人被捕,警方需投入大量資源調查,調查需時無可避免;而法庭於2023年1月批准加控暴動罪後,審訊無因而延誤,不認為案件出現無故延誤的情況,不會就此減刑。
法官又指,誠然各被告由拘捕至審訊,承受數年的等候壓力,考慮他們犯案前後對家庭有所付出,及參與義工等,酌情扣減4個月。
案發時16歲女被告 酌情減10個月
另就案發時16歲11個月,受審時20歲的卓琬宜,法官指她如選擇認罪,有機會如同案黃筠喬般判入教導所。考慮她相較其他被告年輕,酌情扣減10個月至60個月監禁。
至於案發時18歲的利文熙,辯方指控方加控暴動罪時,利已過21歲時,他立即認罪可見悔意,惟法庭已不能考慮索取教導所等報告。法官指,利犯案時已18歲11個月,並非特別年輕,判監理應無可避免,不會因此減刑。
首被告未能見證子女出生、次被告消防員夢想幻滅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引述各被告求情,首被告何英傑於2022年結婚,妻子指他體貼、樂於助人,並懷有一對龍鳳胎,預產期為6月中。辯方指,被告未能見證子女出生已是人生一大遺憾,望能輕判。其前僱主亦願在他出獄後聘請他,助他重回正軌。
次被告林斌,中三開始任餐廳兼職侍應幫補家計,畢業後立志當消防員,但修讀的消防及急救課程因本案還柙而未能完成。林承認受社會輿論影響做出衝動錯誤的行為,深感後悔並向社會各界道歉。辯方指其消防員夢想已幻滅,上了人生重要一課,望能輕判。
求情指年少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
第三被告伍偉楠修讀理大高級文憑後,2019年升讀同校學士課程,於2021年畢業,任屋宇設備助理工程師,2023年成為樓宇消防安全特使,是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就犯下過失對家人造成傷害深感羞愧懊悔,盼出獄貢獻社會和照顧父母安享晚年。其代表大律師提到,案發時社會動盪,暴力事件萌生,有影響力人物慫恿以暴力解決問題,年輕人受不良風氣影響入獄;而被告案發時年少衝動,易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微。
第四被告冼宏俊及第五被告林施雅為情侶,於2010年認識,2022年6月結婚,冼任職地盤及洗衣店,照顧患病家人,上司讚其工作表現良好,出獄後會繼續聘請;林則於15歲赴美留學,其後半工讀酒店管理課程,在美國酒店工作5年後於2015年返港任文職,2023年獲晉升,其前僱主和同事均讚她十分能幹、深受愛戴。辯方又指,案發時二人非停下接應,而是有人突然登車,登車者亦只有一人穿反光衣,無其他裝備,無證據被告協助激進示威者。
第六被告梁卓鋒生於破碎家庭,自小在內地寄宿學校就讀,15歲來港與祖父母同住。梁2020年5月任職紮鐵,求情指案發時受熾熱社會氣氛影響,並考慮到理大人需要幫助而到場,但到達後與期望很大落差。其未婚妻稱讚他勤奮和有責任感。
求情指一時心軟犯案 13歲兒子望盡快出獄陪成長
第七被告陳俊鋒曾任職西餐廳廚師,並考獲基金保險牌照,案發時任全職理財顧問,供養患癌父親,對不能陪伴他深感自責後悔,他還柙後報讀遙距討程,望出獄後回饋社會。
第八被告麥韜於1999年從廣州來港定居,2020年8月獲公開大學理學士學位,其後獲私人健身教練證書,是家中經濟支柱。他還柙期間修讀神學課程,又進修健身相關知識,求情指自己痛定思痛、決意洗心革面,牧師朋友等也讚他積極向上、熱心助人。
第九被告利文熙於2021年完成理大專上學院副學士課程,並升讀城大,志願成為工程師。他求情信指對香港造成的影響百辭莫辯、深感後悔,願承擔責任。其心理報告指他因候審和加控,情緒大受困擾,願出獄後接受「蛻變計劃」為期一年的支援。辯方亦指他被捕時身上無任何武器或裝備。
第十一被告張頌熙已婚,有一名13歲兒子,20多年前白手興家創立工程公司,為天主教徒,2022年12月患嚴重冠心病,做手術後得以保命,現時仍需服藥覆診。張於求情信指自己一時心軟衝動犯案,深感後悔;其兒子表示,望父親盡快出獄陪他成長,其妻子稱讚他是好爸爸、好丈夫。辯方指,張案發時塞車,遇到途人求助遂同意讓他們上車,過程非常短暫,無仔細考慮其行為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
有被告審訊期間修讀國安課程
第十二被告梁穎欣修畢國際商業學系後投身金融界,曾任職中銀和東亞銀行,並於2018年和2021年獲選季度員工。梁於開審前請辭,審結後一度於另一銀行任助理副總裁,她知道罪成後無法在金融界發展,但沒有放棄,並學習花藝和考獲的士牌,後於2023年3月結婚。梁於2017年曾獲主管賞識成為其助理,其主管稱讚她善良、機智、富責任感。
第十三被告陳鎮洋於2021年結婚,2021年修畢建造管理學高級文憑,任安全顧問,看管多個地盤安全。陳對危駕十分後悔,並於審訊期間修讀國安課程,望多了解國家、關懷社會。
第十四被告劉淑華任職電腦程式管理,其上司讚她工作表現良好。劉過去數年承接政府部門的電腦系統維修管理工作,此後不能承接相關工作,對其收入有影響。劉於求情信指了解行為對社會和國家造成傷害,她亦因本案受打擊,與前男友關係告吹。
理大生因本案無法海外進修、讀中醫被告失往中國升學機會
第十五被告黃琪峰2021年畢業於理大電機及電子工程系,其求情信指畢業後因本案審訊,只找到兼職工作,望繼續進修重投社會。其大學講師讚他表現出色,為科技領域人才,本案令他無法到海外進修,對其職涯有嚴重影響。黃亦曾開發自然語言處理程式,供港大和臺北醫學大學作數據分析。
第十六被告林鑫濤2019年6月修讀中醫學副學士,求情信指因本案失去往中國升學機會,未能成為中醫師,對令家人擔憂感後悔。辯方指他不是激進年輕人,本性不壞,望能服刑完畢,盡快追尋中醫夢。
第十七被告卓琬宜自幼父母離異,16歲起每天放學任兼職負擔生活費,DSE後因經濟問題及本案無繼續升學,候審期間做多份兼職工作。卓求情信指15歲後開始打工,對令家人擔憂十分內疚,會繼續進修完成學業。其中學老師均讚她品格良好,不像其他女孩愛打扮娛樂,克制自己。
第十八被告黎靖言2018年於樹仁大學英文系畢業,2021至2024年任科技項目執行人員,知道自己行為連累家人操心。
案件編號:DCCC 313、573/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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