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2021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5個月。3人定罪及刑期上訴均被高院駁回,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亦被拒,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網站顯示,3人終極上訴許可聆訊將於7月31日開庭處理,預計需時60分鐘,負責法官「容後通知」,鄒幸彤繼續沒有律師代表。3人現時已服刑完畢,鄒幸彤今(24日)另於高院處理支聯會煽動顛覆案的換官申請,徐漢光及鄧岳君亦有到庭旁聽。據悉二人受23條影響,未能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扣減,服畢4個半月的刑期後,於6月13日獲釋。

鄧岳君、徐漢光未獲減刑 6月中獲釋

徐漢光和鄧岳君2021年9月首提堂後申保釋遭拒,還柙42天後獲准保釋。二人去年罪成後准保釋候上訴,至今年3月14日上訴遭拒,須即時入獄。據了解,二人受23條下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提早獲釋的新安排影響,未能獲行為良好三分一扣減,最終須服畢4個半月的刑期,於6月13日獲釋。

徐漢光
徐漢光

鄧岳君
鄧岳君

根據《監獄規則》,若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得最多三分一減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年3月23日生效後,《監獄規則》作出修訂,因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的囚犯除非懲教署長信納,獲得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否則不得獲相關減刑。其中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為首名因23條未能提早獲釋的被告,他今入稟要求推翻懲教署決定。

3人原審罪成 各判囚4.5個月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國安處2021年8月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成員和活動等資料,但遭拒絕。鄒幸彤、徐漢光及鄧岳君不認罪受審,2023年3月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囚4.5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幸彤拒絕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加上另涉支聯會煽動顛覆案須繼續還柙。

鄒幸彤
鄒幸彤

法官黎婉姬今年3月駁回全部上訴,裁定辯方不能於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並同意原審裁判官指,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指實施細則原意明顯賦權警務處長廣泛權力作調查,要求須先證明組織身分是不合理。法官亦認為,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的資料、及控方證人拒答問題,均沒有令審訊不公。

黎婉姬
高院原訟庭法官 黎婉姬

同年4月,3人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同被駁回,法官黎婉姬認為上訴方的議題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只是重複早前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鄧岳君及徐漢光另申請保釋候上訴亦遭拒,法官指未能信納二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的行為。

案件編號:FAMC13/2024、FAMC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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