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鄒家成及女律師不認罪 質疑懲教無權搜查信件及阻撓寄出
【獨媒報導】因初選47人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柙的鄒家成,早前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但疑在懲教阻撓下無法送達投訴信,於是透過律師寄出。其後鄒與一名女律師被指在未獲懲教許可下,將一份文件攜離監獄,被國安處拘捕。兩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一級懲教助理供稱,他派發投訴表格給鄒時,曾提醒鄒不要自行寄出,懲教會就信件做保安檢查,之後方可寄出。辯方質疑,根據《監獄規則》,懲教署沒有權去阻止一名囚犯填寫及發出投訴表格給申訴專員,而且也沒有權開啟和搜查該信件。至於懲教職員所稱「保安檢查」是「工作指引」,辯方質疑並無法律效力。
被告為鄒家成(26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鄒由大律師譚俊傑和董皓哲代表;胡由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代表。二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二人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一級懲教助理稱申署投訴表格不能自行寄出 須經署方保安檢查
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供稱,2023年4月28日他在荔枝角收押所當值,下午4時05分,他連同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向鄒家成派發「私飯」期間,鄒表示想索取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當時陳問鄒:「咩事要攞呢份表格。」然而鄒未有回答。
二人派飯完畢後,便到工作檯附近拿表格,並且在投訴表格派發紀錄冊作出紀錄,包括在囚人士姓名、派發表格時間、派發職員的姓名和職級,以及雙方簽署。
林稱,他派發投訴表格給鄒家成,簽署紀錄冊之後,便開始向鄒講述使用投訴表格的規則:「你填完呢份表格之後呢,就唔好自己自行寄出,一定要通知我哋當值嘅職員,我哋會做一個保安嘅檢查,但係唔會睇你裡面嘅內容嘅。」林又指,如果囚犯寫錯表格內容,也不能自己丟掉表格,一定要交還給懲教職員;另外,表格亦不能轉交別人。林稱鄒當時聽畢後,表示:「清楚,明白。」
一級懲教助理:若想經其他人寄出投訴信 須向懲教申請
林指,保安檢查通常由一名高級懲教主任負責,但強調不會閱讀投訴表格內容,檢查完畢之後,懲教職員會在囚犯面前用膠水將信封口,待高級懲教主任簽署之後,便會開倉門讓囚犯出來,並親自將投訴信放進設於樓層的信箱。
林供稱,當時鄒並沒有提出要求其他人替他寄出投訴信;假設鄒有這個要求,林表示他會叫鄒向懲教申請。
辯方指監獄內告示沒有提及投訴信須保安檢查及經懲教寄出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董皓哲盤問時,質疑林向鄒述說的投訴信規則是否有明文規定。林堅稱有明文規定,懲教署的工作指引有提及,「但係咩 number、咩條例,我就唔清楚喇。」不過他不肯定工作指引是否屬於香港法例,但是每個職員都會知道這些工作指引。
辯方續指,懲教會在監獄入面張貼很多告示,而有關申訴專員公署的告示指:「申訴專員是一名獨立人士,專責對指稱公營部門行政失當的投訴,展開調查。你有權直接向申訴專員投訴。如欲提出投訴,只需向當值職員索取免郵費的投訴表格,填妥後將密封表格放入郵件收集箱便可。所有投訴內容均會絕對保密。 」辯方指,上述告示並沒有提及投訴信必須要保安檢查、沒有提及要交由懲教職員寄出,也沒有提及要約未填寫的表格交還懲教職員。林同意。
一級懲教助理否認派表格後說「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
辯方向林指出,林派發投訴表格給鄒時,並無告訴鄒,該投訴信須透過懲教職員寄出,也沒有講到必須將未填表格交還。林不同意。辯方續指,林並沒有說過投訴表格不能自行寄出或者交給其他人。林則堅稱他有說過。
辯方又指,事實上林曾問鄒投訴內容是關於什麼,而鄒當時回答,家人嘗試把《希望·新生》和《希望·新生2:心之勇士》交給鄒,但遭懲教禁止,家人取回書本時,不知為何書皮被撕掉。辯方指,當林派發投訴表格之後,林向鄒說:「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因為林知道當懲教保安組得悉鄒作出投訴後,會搜查他的監倉。惟林否認。
辯方指懲教無權阻止囚犯寄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
代表第二被告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宇正指,根據《監獄規則》第47(4)條,「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而「指明的人」包括特首、議員、太平紳士和申訴專員等;換言之懲教署沒有權去阻止一名囚犯填寫及發出投訴表格給申訴專員,而且囚犯事先不需通知懲教,或獲得懲教批准。林同意條例字面意思。
資深大律師 王正宇(左)
辯方指,當一名囚犯想寫投訴表格的時候,懲教署「一定要畀佢寫,一定要畀佢寄」。林說:「我哋有畀佢寫呀,我哋有畀佢寄呀,我哋冇阻止過佢寄呀。」
辯方指懲教無權開啟和搜查投訴信件 一級懲教助理:僅保安檢查而不會閱內容
在盤問下,林解釋懲教的「保安檢查」即是由高級懲教主任檢查投訴信件,以確保信件沒有刀片、淫褻性圖畫等。辯方則指,根據《監獄規則》第47C條,對於囚犯寄給「指明的人」的信,懲教是沒有權開啟和搜查該信件,因此他們沒有權對寄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件進行「保安檢查」。林表示:「喺字面法律上,係同意嘅」,但同時強調該投訴表格只是一封信箋,懲教只是檢查入面有沒有違禁品,之後才封口,「完全唔會睇佢嘅內容。」
林又指,如果囚犯未經保安檢查便自行寄出投訴信,該信「可能會彈回頭」,因為若果沒有高級懲教主任的簽署,投訴信便不能夠寄出。辯方質疑:「呢啲規則喺邊度嚟?」林則回應,這個問題律師應該問他的上司。
高級懲教主任稱沒有權力閱讀囚犯寄給申訴專員公署的信
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供稱,於2023年4月28日派飯時,鄒家成要求索取一份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他問鄒「咩事」,但鄒沒有回答。陳遂吩咐下屬林振昌派發表格給鄒時,提醒鄒不要自行寄出或把表格交給其他人。
高級懲教主任 陳育麟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指,在2022年11月16日,鄒曾經向懲教署投訴委員會作出投訴,是關於懲教阻撓他寄出兩封信件給陳、陳律師行和何謝韋律師行,後來懲教署調查組裁定投訴不成立及無法證實。陳說:「印象中係有件咁嘅事。」
辯方問,如果懲教有合理懷疑,囚犯寫給申訴專員的投訴信有,懲教職員還會否閱讀。陳表示不會,他稱:「我記得我係冇權去睇申訴專員公署嘅信」、「我記得我係冇咁嘅權力。」
高級懲教主任指對投訴信做保安檢查是部門要求、基於「工作指引」
辯方亦向陳展示張貼於監房內的告示,並指告示上沒有提到投訴表格一定要經懲教職員才能寄出,也沒有提及要做特別保安檢查。陳同意。辯方遂質疑,懲教有什麼基礎去做保安檢查。陳則回答,懲教的做法是要做保安檢查,而且是部門要求,「我哋部門係有指引講呢樣嘢。」辯方質疑這些懲教的工作指引,在囚人士是看不到和不知情。陳同意,但是如果囚犯要求交代的話,他亦會向囚犯解釋「點解要咁做」。
辯方向陳指出,其實張貼在監房的告示,就是正確處理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的做法,而不需交給懲教職員做保安檢查。陳不同意。辯方續指,投訴表格不需透過懲教職員寄出。陳則指,囚犯可以把投訴表格交出去給律師,或者交給親朋戚友,但是均須事先申請。陳確認以上是基於部門一貫做法,以及工作指引。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問陳,若然囚犯想把投訴表格交給律師或者親友,然而他不向懲教申請,或者申請不獲批准,是否便不能夠寄出投訴信。陳確認:「我理解咁就唔可以拎出去㗎喇。」他確認《監獄規則》並無相關規定,但是這個做法是按照部門指引,而負責審批申請的人是總懲教主任。
閉路電視影片拍得鄒透過空隙把投訴表格交予律師 沒有經懲教檢查
二級懲教助理陳嘉運供稱,2023年5月2日中午約12時50左右,他接獲指示到荔枝角收押所的律師會見室工作。約5分鐘後,他進入會見室,處理鄒家成的法律文件交收事宜。律師一方有一份12頁的文件交給鄒;而鄒則有一份3頁紙的文件要交給律師一方,經保安組同事檢查過,確認當中沒有違禁品之後,便要求鄒簽名,然後把相關文件交給律師。
控方在庭上播放會見室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鄒家成當時會見兩名法律代表,其中一人為次被告胡詠斯,雙方之間相隔一塊玻璃。在陳嘉運離開之後,鄒家成透過玻璃與枱面之間的空隙,將投訴表格交給律師一方,律師一方離開會見室時,把該投訴表格一併拿走。
陳確認,鄒要求交收的法律文件中,並不包括該投訴表格,陳未有就該投訴表格進行保安檢查,也沒有作出任何記錄。被問到會否容許鄒如此做,陳稱:「唔會。」
總懲教主任:任何從監獄交付出去的物品均須懲教批准 惟批核準則無明文規定
總懲教主任李子康供稱,他於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訴專員公署的訊息,希望懲教署作出調查。他其後翻查「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中央登記冊」,發現職員曾經向鄒家成派發表格,但是沒有寄出的紀錄。同日,李就事件聯絡鄒家成,而鄒其後撰寫了一份書面解釋。
李指,在他任職總懲教主任的期間,從未有在囚人士向他提出申請,要求不透過懲教而自行寄出投訴表格。他續指,假設有人提出申請,他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他會問在囚人士有什麼目的和擔憂,如果向對方解釋了懲教的郵寄政策之後,能夠釋除誤會的話,他會建議對方還是經懲教院所寄出信件;如果對方依然堅持把投訴信交給探訪者的話,他會考慮探訪者是否能夠「好確實、準確咁」將投訴信交給申訴專員公署。
在辯方盤問下,李指任何從在囚人士交付出去的物品,都要得到懲教批准,但是批核準則並沒有明文規定。辯方質疑,懲教這個做法有什麼基礎。李指懲教必須做保安檢查,確保交付出去的物品中沒有違禁品,而且這是懲教署總部發出的指引,所有職員都要遵守。
辯方質疑懲教工作指引沒有法律效力 投訴表格可被視為「已經授權的物品」
控方表示舉證完畢。鄒家成一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胡詠斯一方則有中段陳詞。
資深大律師王正宇稱,根據《監獄規則》,一封寫給申訴專員的信件,懲教一定要讓囚犯填寫及寄出,換言之懲教無權阻止囚犯填寫及寄出投訴表格。根據《監獄規則》第47(4)條,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可被視為等如「已經授權的物品」,而且不受其他條件或規則所限制。
王指,庭上作供的懲教人員提及的「工作指引」,並「唔係法律嚟」,只是監房入面的指引,是沒有法律效力;若然懲教以這些「指引」來限制《監獄規則》第47(4)條,「係完全錯嘅。」
就涉案的投訴表格,王指它屬於「已經係授權嘅物品」,要交給申訴專員的話,郵寄是其中一個方法,交給其他人都是一個方法。《監獄規則》亦沒有提及要經懲教搜查才能發出投訴信,證人所稱的「保安檢查」程序,只是監房入面「佢哋自己嘅守則,佢哋自己嘅指引」,然而法律上完全沒有講過這些程序。
王指,這些「指引」不能將法律扭曲,或者向法律施加條件,「如果唔跟佢做呢,就係犯法」的立場並不合理。王要求法庭裁定胡詠斯就控罪毋須答辯,「因為呢個控罪嘅法理係錯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回應指,懲教署有法定權力作出搜查。對於寄給申訴專員公署的信件,法例上已經規定懲教不准閱讀,如果不能做保安檢查的話,「就違背了《監獄條例》要控制囚犯嘅主旨。」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押後至明天宣布表證是否成立。胡詠斯獲准繼續保釋;鄒家成則繼續還柙。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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