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換官申請遭駁回 官:對被告能獲公平審訊有十足信心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主審法官黎婉姬曾處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並單方面閱覽辯方無法得悉、涉公眾利益被遮蓋的警方調查資料,鄒幸彤認為造成偏頗,要求換官。鄒幸彤申請今(5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判詞指,拒交資料案和煽動顛覆案性質不同,看不到前者證據與本案有何關聯;而黎官也同意被遮蓋的資料與支聯會或鄒幸彤無關、其判詞亦無任何針對鄒,若鄒單憑黎曾閱讀相關材料,跳到她有「表面偏頗」的結論是「完全缺乏理據和不能成立」。
判詞又指,作為專業法官,黎官參與本案審訊時,自然會提醒自己將PII材料拋諸腦後,不被它影響,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更是如此。3名法官並強調,對被告能獲公平審訊有十足信心,必定恪守及履行司法誓言,單憑法理與證據判斷本案,不會受任何試圖干預法庭裁斷的內部或外部壓力所影響。
主審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今頒下判詞。
判詞:法官曾參與案件作不利裁決 不足以成換官理由
判詞提到,就法官應否迴避,較被廣泛接受的測試,是一名「公正和知情的旁觀者」在考慮相關情況後,會否得出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real possibility)。而根據《法官行為指引2022》,法官面對基於他知悉保密材料而作的迴避申請時,需考慮會否主觀認為其不能繼續公平處理案件;或引用表面偏頗測試下,觀感上確實有可能造成不公。指引同時列明,取消審理資格可能使審訊大為延誤及造成訟費影響,不應輕易作出。
判詞認為,《指引》雖非法律條文或案例,但屬實務性指引,對本案具重要參考價值;並引案例指,通常相當特殊情況下法官才需迴避,而且法官曾參與涉及某方的案件並作出不利的裁決,本身並不足以成為尋求迴避的充分理由。
判詞:兩案性質不同 不認同證據多有重疊
就鄒幸彤爭議,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可視作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前奏,兩案的證據和材料多有重疊,法庭明言「不敢苟同」。判詞指,雖然兩案有一定程度重疊的背景,但涉不同控罪,其控罪性質或罪行元素均截然不同,「看不到前案的證據,事實裁斷或定罪與本案有什麼關聯」,亦無法看到前案證據或定罪,如何幫助控方本案的舉證。
而就黎婉姫曾看過拒交資料上訴案的PII材料,法庭認為她是按上訴方,包括鄒幸彤要求而查看;而她只是考慮裁判官下令遮蔽的內容是否妥當及有否損害公平審訊,沒有視PII材料為針對鄒幸彤的證據之一。
法官 黎婉姫
判詞又指,留意到鄒在上訴申請是由一位資深大律師和兩位大律師代表,有理由相信他們均認為黎官不會被PII材料內容影響,而作出對鄒不利的裁決,否則難以理解為何他們主動要求黎官查看相關材料。
判詞:PII材料與支聯會無關 鄒幸彤指控偏頗「流於臆測」
判詞又指,申請涉案通知書門檻是「合理地相信」,而非已有足夠證據證明犯法;而黎官閱覽PII材料後,亦同意被遮蔽部分與支聯會或鄒幸彤無關。
判詞認為,黎官作為專業法官,自然可以分辨何謂道聽途說、控方指稱、可接受為證據的材料、及根據證據而得的結論,亦會明白「合理地相信」和「肯定」不可同日而語,更何況無論黎官還是原審裁判官,均未就PII材料內容的真確性作出任何裁定,認為任何公正的旁觀者考慮過裁判官及黎官的解說,「不會杞人憂天地認為『偏頗』仍然『實在可能』存在。」
考慮雙方陳詞及證據後,一致認為就鄒幸彤稱PII材料極不可能是對支聯會及被告的正面描述,且極可能是本案檢控基礎、影射被告干犯其他罪行等,「不但是言過其實,而且如控方所說,都是流於臆測,並無事實基礎。」
判詞:黎官判詞用語平和、無針對支聯會
針對鄒幸彤提出,黎婉姬作為盡責法官,必曾詳閱PII材料,即使黎官主觀認為她能不受影響,實際上偏袒仍可能出現。法庭同樣認為是「出於臆測及缺乏基礎」。
判詞指,拒交資料案上訴環繞法律觀點爭議,黎官判詞「用語平和」,無任何針對支聯會或鄒幸彤的嚴厲批評,若鄒單憑黎官曾閱讀PII材料,而跳到她有「表面偏頗」的結論,是「完全缺乏理據和不能成立」。
判詞:專業法官能將有害材料抛腦後、3人審判庭「更是如此」
判詞指眾所周知,處理被告保釋申請的法官有機會成為其案件的主審法官,不時有機會閱覽對被告相當不利、但最終不能呈堂的材料,但一般不會令法官喪失審理該案的資格;而專業法官能把對被告有害、無正面證據價值或不利公平審訊的材料抛諸腦後,黎官參與本案審訊,「自然會提醒自己,在審視本案時必須謹慎,將PII材料拋諸腦後,不被它影響。」
判詞又指,既然單一法官處理可能具損害性的證據所面對的影響,遠較陪審團審理案件為少,「推而廣之」,本案由3名法官審理,「就更是如此。」判詞續指,法官一般力求達到司法誓言的嚴謹規定,一名思想公正的旁觀者會期望黎官以開放態度審理本案,並會受控辯雙方及另兩名法官說服下,小心評估案中證據。再者另外兩名法官組成大多數,也可推翻單一法官決定。
判詞:對被告能獲公平審訊有十足信心
考慮上述因素,法庭不認為黎官實在可能有任何「表面(包括潛意識)偏頗」,亦不存在任何令黎官應避席的正當理由,遂駁回申請。
判詞又總結,3位法官對鄒幸彤及同案其他被告能夠獲得公平審訊「有十足的信心」,「本法庭的成員必定恪守及履行司法誓言,單憑法理與證據判斷本案,不會受任何試圖干預法庭裁斷的內部或外部壓力所影響。」
鄒指法官黎婉姬曾閱被遮蓋警文件 憂偏頗申換官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涉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的文件,包括搜查令、提交物料令、調查報告、涉案通知書的警方內部通訊,及律政司提供的法律意見。鄒幸彤早前爭議,警方調查報告涉及對支聯會極具傷害性的嚴重指稱,亦涉警方收到的法律意見,法官在本案開審前看到屬「非常不理想」、或造成偏頗,「唔可能話法官係專業,控方可以畀法庭睇都冇問題」,為維護公眾對審訊公正的信心,法官應避席。
控方則強調,專業法官會將不相關材料摒棄,換官要在非常例外的情況才成立;而且相關調查報告的指稱門檻僅屬「合理懷疑」,法官完全可將相關指稱抛諸腦後。
官料今年內無法開審
支聯會煽動顛覆案於2022年9月交付高院審訊,並於今年2月及4月進行兩次案件管理聆訊,審期待定。法官李運騰曾表示,審訊日期需視乎換官申請的結果,但「我諗無論邊三位法官審,呢單案今年之內都唔會聽得到」。
案件編號: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