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制令案 鄒幸彤不被視為訴訟一方 申上訴許可遭拒
【獨媒報導】律政司去年申請禁制令要求禁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堅稱自己是訴訟方之一,並欲參與上訴程序,遭法官陳健強拒絕,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今(18日)頒下書面判決,指鄒幸彤不承認自己是入稟狀所描述的「被告」之一,亦表明沒有意圖干犯任何一類的受禁行為,明顯地不是禁制令所針對的「被告」,鄒亦沒有向法庭申請加入或介入訴訟,因此看不到陳官早前拒絕認可鄒是「訴訟一方」的決定有任何錯誤,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鄒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及梁麗幗代表。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張天任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審理。
上訴庭:鄒不承認是「被告」之一
上訴庭指,律政司在入稟狀中列出符合「被告」描述的的4項行為,包括意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或侮辱國歌而傳播《願榮光》。鄒幸彤則不承認自己是入稟狀所描述的「被告」之一,亦表明沒有意圖干犯任何一類的受禁行為。上訴庭指,明顯地鄒幸彤不是律政司禁制令所針對的「被告」,鄒亦沒有向法庭申請加入或介入訴訟。
鄒幸彤一方上訴指,鄒於2023年6月23日獲送達傳訊令狀,其後於7月14日提交「擬抗辯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根據《高院條例》第2條,訴訟一方(party)包括「每一名就任何法律程序獲送達通知書或出席法律程序的人,即使其姓名或名稱並非列於有關紀錄之上」,因此鄒堅稱她自6月23日獲送達傳訊令狀起,便已經是「訴訟一方」,也是除了作出4類受禁行為的「被告」以外的「新增被告(additional defendant)」。
不過,上訴庭認為鄒幸彤一方的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明顯地律政司起初基於相信鄒在「擬抗辯通知書」中自稱是「被告」之一,所以於6月23日向她送遞傳訊令狀;鄒的代表律師行於6月26日去信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文件,並在信中稱呼鄒為「有意抗辯者(Intended Defendant)」。律政司於6月27日回信,查問鄒何以符合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鄒是否如信件所稱是「有意抗辯者(Intended Defendant)」。鄒的代表律師行於6月29日作出回覆,指鄒不承認是入稟狀所述的「被告」之一,而早前她在信中自稱是「有意抗辯者(Intended Defendant)」,意思是作為「被告」以外的參與訴訟一方。
上訴庭認為,鄒不承認是「被告」之一,卻依賴自己獲律政司送遞傳訊令狀,因而符合《高院條例》第2條對「一方(party)」和「被告人(defendant)」的定義,是錯置的。
上訴庭:鄒幸彤沒有申請加入訴訟 但其反對禁制令理據會被法庭考慮
鄒幸彤一方又指,是次禁制令申請涉及律政司為協助刑事法律而申請一個針對全世界(contra mundum)的禁制令,惟上訴庭指,非「被告」而又可能受影響的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加入或介入訴訟,或者在法庭批出禁制令之後申請修改。事實上,法官陳健強曾指示,如果鄒想參與禁制令的訴訟程序,應該申請加入訴訟(apply for joinder),惟鄒並沒有作出相關申請。不論如何,鄒已經向法庭提交反對禁制令的理據,該些理據已分別交給法官和「法庭之友」,當中的合理論據會被法庭考慮。
上訴庭:鄒幸彤曾提到「寒蟬效應」 但是次上訴只涉及程序議題
鄒幸彤一方又指,法官陳健強在原審時拒絕批出禁制令,他在書面決定理由中並沒有明顯地引述鄒的反對理據,有可能造成不公,不單只對鄒本人,也可能對所有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士。可是上訴庭指,鄒並沒有詳述其論據相比起「法庭之友」提及過的論據,有什麼過人之處。
上訴庭又指,鄒幸彤提到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但是次申請上訴許可只是關於程序方面的議題,即她是否參與訴訟人士之一。
上訴庭指,看不到法官陳健強早前拒絕認可鄒是「訴訟一方」的決定有任何錯誤,而鄒的上訴沒有任何勝算,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鄒向律政司支付訟費,但不需要按懲罰性的彌償基準來評定訟費。上訴庭指,根據律政司一方提交的訟費詳情,估算相關訟費大約為10萬元。
律政司於2023年6月5日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法官陳健強於同年7月28日頒布決定,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上訴,指法庭在國安議題上需遵從行政機關的評估,又指陳官錯誤地判斷禁制令沒有效用。上訴庭於今年5月8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頒下臨時禁制令,「被告」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在原審和上訴的程序中,「被告」一方沒有任何代表出席聆訊,只有「法庭之友」代表以中立身位協助法庭。
案件編號:CAMP38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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