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明報》撰寫題為「追溯效力」的文章,質疑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改假釋規定,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範圍,新準則更或涉及違反追溯力原則。懲教署深夜發聲明,強烈不滿並譴責陳文敏,斥文章內容失實、誤導。署方重申,香港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在囚人士理應要服滿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獄,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

本身是名譽資深大律師的陳文敏,他昨日在《明報》以「追溯效力」為題撰文,指《基本法》第23條立法,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修改了假釋的規定。陳文敏質疑,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引用新準則可能涉及違反追溯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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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陳文敏(資料圖片)

懲教署深夜發聲明 強調從沒必然獲得提早釋放權利

懲教署昨晚深夜透過政府新聞處發聲明,譴責陳文敏在《明報》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誤導評論文章。在聲明中,懲教署表明強烈不滿並譴責陳文敏的文章內容,強調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

署方解釋稱,在囚人士理應要服滿法庭所判的刑期才可出獄,而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至於懲教署署長准予在囚人士提早釋放的酌情權,或將個案轉介予相關委員會以考慮提早釋放在囚人士。署方就重申,必須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或處理。

23條立法後加入「署長信納」條款

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前,《監管釋囚條例》第6條中列明,如監管釋囚委員會認為,如任何囚犯因其工作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應提早獲釋,如認為該囚犯在獲釋後應在一段期間內接受監管,便可命令將該囚犯在接受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管的條件下提早釋放。

不過,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後,就加入了「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條款,否則不得按上述條款,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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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據了解馬俊文、古思堯受「押後」出獄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監禁5年,據了解其原定在今年3月底出獄,但在新修訂的《監獄規則》下不獲減刑,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的首例,馬俊文已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亦不獲扣減,「坐足」整個刑期。據了解,今年2月因企圖煽動罪罪成的古思堯,亦在新例下未獲減刑,出獄日期要「押後」至原定的9月。

懲教署強調,新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既沒有增加法庭所判處的刑期,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絕對不涉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關於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署方斥責《明報》刊登陳文敏的文章當中,提到的兩個所謂「爭議」地方與事實不符。

懲教署:按照法律執行職責 公平公正處理每宗個案

署方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已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不存在文中所述「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案例確立原則是法院在判刑時,不得考慮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根據法例獲得減刑或提早釋放。
   
此外,懲教署亦斥陳文敏的評論透過不實的觀點,引導讀者誤以為一名在囚人士若根據法例不獲減刑或提早釋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罰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懲教署再三重申,署長一如既往嚴格按照法律執行有關的職責,公平公正處理每一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