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前提供免費書法班 歐頌賢涉舞弊上訴得直 高院指提升知名度不等於誘使投票
【獨媒報導】2019年區議會選舉,報稱獨立的候選人歐頌賢出選中西區大學選區,她被揭發涉在選舉期間以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誘使他人投票,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選舉舞弊行為罪成,判囚4個半月。她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今頒下判詞,稱單是提供利益並不足夠,要考慮利益的目的「是否必然為誘因,致使選民投票給她」,又指提升知名度的動機,法律上不等於可被視為誘使投票。法官認為只有在「明顯事件中」,才會構成控罪。姚官最終指活動的價值、程度和時間,難以推斷定罪意圖,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但稱歐頌賢自招賄選之嫌,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報稱機械工程師的被告歐頌賢(44歲),被控於前年10月10日在區議會選舉中作出為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即提供歌唱表演;以及於同月16日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即提供書法班。
控方:聘表演者 義工派傳單呼籲「到時支持」
根據控方案情,上訴人以1,200元聘請兩名證人當日於港鐵西營盤站C出口做業餘街頭表演,現場放置載有上訴人名字、肖像、聯絡電話號碼,以及「中西區大學社區幹事」職銜的易拉架。10月16日晚的「書法班」,有同樣的配置,上訴手並手持傳單, 邀請途人參加書法班。有調查員證人趨近義工,義工呼籲調查員「到時支持吓」。
上訴人在原審時自辯作供,稱2019年欲「幫香港做一些事」,加入「反自動當選活動」,至同年8月至9月,同區有任嘉兒出選,她被勸退後感到不快和被出賣,與該組織決裂並自行遞表參選。
她稱案發兩項活動是與競選團隊一同構思,認為選民並不會純因為一首歌或一張揮春,而投票予某一名候選人,又稱若為賄選,她大可以派「蛇齋餅粽」,或找知名人士助選。她盤問下雖然同意傳單可以宣傳自己,但稱當時沒有想過要介紹自己。
原審拒納自辯 直幡顯示上訴人搞活動「功勞」
原審裁判官梁嘉琪拒絕接納上訴人說法,不認為表演只希望紓緩居民情緒,梁官指上訴人有提供娛樂,即舉辦街頭歌唱表演,表演亦接上訴人公開宣布參選後,並選擇在鄰近地鐵站人流多的位置,活動後亦在選舉臉書帳戶上載活動相片和片段。
而放置有自己肖象直幡的易拉架,梁官認為用意是分辨她與另一候選人任嘉兒,目的是讓選民知道歌唱表演是上訴人舉辦予居民的活動,不是由任嘉兒舉辦的,顯示是上訴人的功勞,增加居民對上訴人的好感,於選舉中得到支持。因此原審裁定她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方:無證據上訴人知悉、容許、驅使接票
不過到了上訴階段,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提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充分考慮案中關鍵證據,而裁定舉行該歌唱表演和該書法班唯一及無可抗拒推論的造意是向選民提供誘因,在選舉中投票給她。舉例說,許表示原審官一直忽略書法家並無為她拉票的說法,上訴人的構思只是教小朋友「寫大字」和送出書法作品。上訴方又特別指出,根本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知道、容許或驅使」義工向其他人呼籲投票給她,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知悉義工向活動參加者鼓勵投訴予上訴人。
上訴方又指有案例提及,「動機並不構成犯罪意圖,僅僅只憑想藉活動討好選民的動機並不足以把一名被告人定罪。」
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按終審法院新案例「許麗琪案」,重新審視案中證據有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姚官指,留意到歌手在表演結尾時,提及「希望帶來快樂給大家」,並沒有提及任何選舉或投票事宜。隨後上訴人的臉書提及活動時,只表示透過歌聲「帶點正能量畀大家,多謝各位街坊支持」,同樣沒有任何拉票。
法官:政客為增加知名度提供服務 不等於誘使投票
姚官雖然同意易拉架展示上訴人的資料和職銜,或確實可予居民對上訴人產生好感,但他指出,「但最關鍵的是,其意圖是否必然是以此誘使選民投票給她呢?」他續指,「只是提供利益並不足夠,關鍵的是提供這些利益的目的是否必然為誘因,致使選民投票給她」,政客可能有動機去增加或維持其知名度,而向選民提供服務,但「動機在法律上並不等於可被視為誘因而投票給該人」。他總結道,「只是在明顯事件中,候選人其意圖是提供服務而誘使選民投票予他,這才會構成控罪。」
姚官最後指,兩項活動發生時間距離11月24日選舉日只有一個多月,上訴人確實是自招賄選之嫌疑,但他亦指必須從環境證供考慮。他舉例稱,街頭音樂表演與邀請知名歌星獻唱,或室內音樂會免費招待市民有所不同,街上人來人往,上訴人不能限制人群逗留或離開。
姚官又稱,整個活動中,看不見有任何拉票活動,即使確實有直幡在附近,可藉此提高其知名度,但與唯一目的為誘使投票給她「確實是兩回事」。他認為活動的相關價值、程度及時間,實在難以作出唯一的推斷,指上訴人的意圖「必然是以此誘使選民投票予她」。在此方面,他坦言從證據上的看法,與原審裁判官的看法有所不同。
案件編號:HCMA31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