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2021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5個月。3人上訴被高院駁回,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亦被拒,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今(31日)批出上訴許可,案件將於2025年1月8日審理。獲批准上訴的4項議題,包括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如無就通知書提出司法覆核,能否於審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實施前已存在的資料;以及部分文件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是否造成審訊不公。

傳媒僅准在中銀外拍攝囚車

案件由終院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審理。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鄒幸彤自行代表,鄧及徐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正因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柙的鄒幸彤,今早由囚車押送至終院,懲教人員一如以往在囚車出入口設置充氣隧道,及使用布簾遮蓋隧道與囚車之間的空隙。警方亦如早前8.18流水式集會終院上訴聆訊一樣,只容許記者在與終院相隔一條馬路的地方拍攝,但今次僅准許於中銀大廈外拍攝,並不准在另一邊的和平紀念碑拍攝。

綁馬尾的鄒幸彤身穿黃色上衣、軍綠色外套,手捧文件,獲安排坐在律師席,進出法庭時均向旁聽席微笑揮手,小休時則與律師交談。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的妻子鄧燕娥亦有旁聽。

爭議須否證屬外國代理人、PII遮文件是否不公

終院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先總結上訴方提出的5個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包括:

1. 就無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的控罪元素,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抑或只須合理懷疑是外國代理人?
2. 終院在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中提及的「同一人」原則(same person principle)(編按:若有人是某行政命令針對的對象,但無就命令提出上訴或司法覆核,或上訴失敗仍違反該命令,則不能於事後的刑事審訊挑戰命令的合法性),是否適用於本案?
3. 通知書要求提供「文件」,是否超越條文提交「資料」的要求?
4.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個人資料的原則,是否不適用於「實施細則」附表5?
5. 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實施前已存在的資料?

上訴方亦爭議,控方獲准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遮蓋部分文件,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李義指,法庭傾向就第一、第二及第五條問題批出上訴許可,着上訴方就其餘論點作陳詞。

鄒幸彤:不能預見規管外國代理人法律會涵蓋非代理人

就案件有實質及嚴重不公的情況,鄒幸彤表示,即使已服畢刑期仍上訴,是因為支聯會作為一個本地組織,卻被標籤為外國代理人,並因此被懲罰。她指,直至現在仍不知道支聯會被指控為誰的代理人,而整個審訊過程中,辯方從無公平機會挑戰外國代理人的分類,警方只是憑主觀基礎標籤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且毋須接受任何審視(immune from scrutiny)。

鄒幸彤
鄒幸彤

鄒指,「如果這個情況能發生在我們身上,就可以發生在任何人身上」,並指作為普通市民,他們從來不能預見一條規管外國代理人的法律,會突然涵蓋並非代理人的組織,「如果因為我們未能預見不可預見的(fail to forsee the unforseeable)而被定罪和判刑,是對我們不公。」

彭耀鴻:由處理PII裁判官審案屬不恰當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亦就不公提出兩個論點。他指被告幾乎自第一天已提出審訊不公的問題,指涉案文件因PII被遮蓋,只有裁判官和控方看過,被告無法得知內容,無從得知控方指控,包括被指控作誰的代理人,亦因此無法作出抗辯,只能沒有根據的瞎猜(shooting in the dark)。

彭亦爭議,由同一名裁判官處理PII申請並閱覽被遮蓋的文件後,再審理案件,是對審訊不公。李義指,原審裁判官曾表明被遮蓋文件並非證據,是按控方案情作出裁決;林文瀚亦指,裁判官作為專業法官,經常會處理招認證供呈堂性的問題,會排除與案無關的證據。彭回應,「已經看過的不能當沒看過,已經聽過的不能當沒聽過」;又指爭議呈堂性時,相關證據是控辯雙方都有看過,但本案被遮蓋的文件只有裁判官和控方單方面看過,辯方不知道被指控的案情,根本不能作出回應。

彭耀鴻
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

李義續指,上訴法院和終院也會閱覽被遮蓋的文件。彭回應,上訴法院是審視遮蓋文件會否造成審訊不公,與裁判法院須作出事實裁定不同。李則指,上訴方提出的問題是PII眾所周知的問題,亦因此就如何減輕相關不公設有完備的程序。彭重申,由處理PII的裁判官審理案件是不恰當;至於其餘的法律論點,彭沒有再作陳詞。

律政司指須有效防範危國安罪行 官:不能因此無視法律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回應,即使是由兩個不同的法庭處理PII申請以及審理案件,被告仍然無法閱覽被遮蓋的文件,形容是「制度本身的不完美(imperfections of the system)」,認為彭耀鴻一方提出的兩個論點,只有第一個是真正的問題,而他不認同會導致審訊不公。

萬德豪續指,在詮釋「實施細則」時,最重要是考慮《國安法》立法原意,其首要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罪行。李義即插口,指當局行動「要根據法律(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並非單因涉國安事宜便作懲罰,而是要準確地應用法律。萬指他完全同意,並強調相關措施要有效,便必須果斷、及時和堅決。

李義再強調亦須合法,並指因此上訴方第一條問題便是望釐清法律要求,即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不是單說要有效,有效來做什麼?」,「永遠要按法律行事,你不能說要有效維護國安而無視(法律),事情不是這樣運作的。(“... that’s not how it works.”)」

官指若望以「合理懷疑」作門檻 可使用其他條文

萬德豪再指,若控方須證明是外國代理人,則會妨礙法例的有效性。李義即指,若控方望以「合理懷疑」為索取資料的門檻,則應該使用實施細則的「附表7」(提交物料令),向原訟庭提出申請,說服法庭批出;而若任何人不想向法庭申請便發出通知書,便須證明該組織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強調「你有選擇(“You had a choice.”)」。

萬德豪指,眾所周知,提交資料通知書關乎警方調查的權力,只須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便能發出。惟李義指,條文列明「合理相信」的不是該組織是外國代理人,而是合理相信發出通知書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這是不同的『合理相信』。」

林文瀚也指,「附表7」也是用作調查的條文,並內建了機制,在需要有效措施作調查和受查人的基本人權間取得平衡,與「附表5」有所不同。林補充,現時當然是處理論點可爭辯之處的問題,李義續反問,「那不正正顯示這問題需要被釐清嗎?」萬續沒有作陳詞。

官准就4項爭議上訴

法官聽畢陳詞,退庭商議5分鐘後,宣布就第一、第二及第五項法律爭議,以及涉案文件因PII被遮蓋是否造成審訊不公批出上訴許可,並押後至2025年1月8日進行聆訊審理,稍後頒布書面理由。

3人服刑完畢 徐漢光、鄧岳君未獲三分一扣減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國安處2021年8月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成員和活動等資料,但遭拒絕。鄒幸彤、徐漢光及鄧岳君不認罪受審,2023年3月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囚4.5個月。

3人提出定罪和刑期上訴,但今年3月遭法官黎婉姬駁回,裁定辯方不能於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指實施細則原意明顯賦權警方廣泛權力作調查,要求須先證明組織身分是不合理。法官亦認為,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的資料、及控方證人拒答問題,均沒有令審訊不公。同年4月,3人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同被駁回,遂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3人已服刑完畢,其中徐漢光和鄧岳君自2021年9月首提堂後還柙42天始獲保釋,至上訴遭拒須即時入獄,據悉二人受23條影響,未能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扣減,服畢4個半月的刑期後,於今年6月13日獲釋。

鄧岳君 徐漢光
鄧岳君(左)、徐漢光(右)

案件編號:FAMC13/2024、FAMC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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