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海關當「人肉路障」釀奪命車禍 大律師:或涉誤殺 休班關員當人肉路障致他人死亡,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是否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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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休班海關關員上周五(3日)在九龍灣衝出馬路做「人肉路障」,企圖攔截一架被警方追捕的電單車,最終電單車失控撼防撞柱,27歲鐵騎士傷重死亡。事件引起市民關注及憤怒,有大律師指出關員或涉誤殺罪,而「人肉攔車」前提要先清楚涉可逮捕罪行,否則並無權利協助拘捕。目前,該名關員被以「干預汽車」罪拘捕並獲准保釋。

從行車記錄儀可見,鐵騎士正高速行駛,後方有交通警追截。其後一名休班海關關員衝出馬路做「人肉路障」企圖攔車,至電單車駛近一刻,關員張開雙手觸碰電單車,疑因衝力過大,自轉一圈後倒地再起身;另一角度的行車記錄儀可見電單車失控撞向防撞柱,鐵騎士與車凌空飛起,零件碎滿一地;最終鐵騎士傷重死亡,現場至少有兩個目擊者。

據報,交通警原先只因電單車懷疑因車牌未安裝妥當,而尾隨響號要求電單車停車,惟鐵騎士未有理會並繼續行駛。車禍後,發現電單車行車證及保險亦已過期。

市民質疑休班關員揮拳打鐵騎士頭部

事件引起社會熱議,關員的舉動罔顧鐵騎士甚或自身安危,最終導致悲劇,是否涉刑事責任。有市民甚至質疑休班關員有揮拳打鐵騎士頭部,有否構成謀殺或誤殺。

大律師陸偉雄向本台指,是否控告誤殺要考慮多方面因素,例如關員伸手時有否碰到鐵騎士或車身:「當時他並非當值,亦沒有穿制服,亦沒有身處路障。我不知道他的目的是甚麼,但最終令司機『炒車』,然後死亡。如果警方調查後發覺海關關員有刑責,最嚴重可以控告誤殺。」

法例容許任何人在乎合條件下協助拘捕疑犯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101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懷疑犯罪的人;但陸偉雄強調,前提是有「合理懷疑」該人犯了有機會被判入獄超過12個月的「可逮捕罪行」:「關員究竟是否知道這個涉案司機、死者,被警察追捕是因為甚麼原因。因為警察追捕人好多原因,未必干犯可以逮捕的罪行,如果他沒有干犯可逮捕罪行,不論你多好人或有正義感,在法律上你沒有權拘捕。」

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正跟進調查案件;據報,警方案發當日已經以涉嫌干預汽車罪拘捕該名關員,獲准保釋候查。但由於案情複雜,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警方正搜集所有適用的證據,並會再徵詢律政司意見 。《干預汽車》條例訂明,若無合法權限下干預車輛任何部分,可判二級罰款、或判監12個月。

09年港警以市民座駕攔截飛車終道歉

陸偉雄指出,用手嘗試「人肉攔車」這類情節在電影常有出現,但現實上非常危險:「你的動作不單止令那個人受傷或有交通意外,甚至自己也受傷。他的出發點是好,很祟高,但同時有否顧及那個人及自己安全呢?如果當時顧及不了,這就是魯莽。」

類似事件過去亦有發生,2009年警方於東區走廊,截停市民的車作為人肉路障,截停非法賽車,最終部分車輛損毀。即使警方執勤中,最終時任警務處長鄧竟成也要公開道歉指此舉非常危險。

美國有嚴格指引追截疑犯

澳洲執業律師許智峯同意關員或涉魯莽誤殺或嚴重疏忽誤殺。許智峯說:「魯莽誤殺是看當事人事發時有否預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或死亡,但仍不理會。嚴重疏忽誤殺則看休班海關有否客觀義務要顧及電單車手安危。」他續指,除了刑事責任,死者家屬並可循「過失致死」,尋求民事索償。

其實美國就警車追截疑犯都有嚴格指引,例如部分州份執法人員須接受「精準制動技術」訓練(Precision Immobilization TechniquePIT),以攔截高速車輛或非法逃逸者,例如以撞擊方式使逃跑車輛突然轉向,導致司機失去車輛控制,警員並截停車輛,但這或導致致命後果。但並非任何時候也能使用PIT,因為會對公眾、司機和警員構成危險。以洛杉磯為例,並不允許以超過 35 英里/小時的速度進行PIT,且警察不得追趕或追蹤逃避輕微交通違規的車輛,僅限於追捕危險重罪犯或醉酒駕駛者。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