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指國安法下有政治犯「不信有法治自由」 官反駁黎涉刑事非政治 黎供稱若然一個地方有政治犯,法治和自由便無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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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周三(8日)續審,就其在節目中提到,港人需續為法治和自由戰鬥,辯方指兩者皆受國安法保障,黎供稱若然一個地方有政治犯,法治和自由便無可能存在,又指自己當時已被捕。法官杜麗冰聞言反駁,指黎是因涉干犯刑事罪行被捕,「不是因為政治」,黎就以「OKOK,我理解」作回應。

稱沒在節目前擬定主題或問題

辯方周三展示黎於20201112日在其直播節目中,稱港府不斷拘捕泛民主派人士,捏造(trump up)罪名作檢控,並解釋其意思是政府動用以往不會用的控罪作檢控。法官李素蘭關注黎是否知道「trump up」意思,另一法官杜麗冰就指該字意指「捏造」,黎回應自己當時用字有錯。

同月的「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直播節目就由前港督彭定康任嘉賓,對方強調中共是對民主社會的威脅,認為必須阻止中國改變西方國家的價值,又指認同特朗普直面中國,肯定當時的新總統拜登也會聯合其他國家約束中國,同時提及香港的司法獨立已受攻擊及損害。黎之後回應辯方提問時指,從來沒有在節目前擬定主題或問題,所有發言均屬即興,當時也沒有想過如何確保嘉賓不會利用節目作犯罪平台。

以「戰鬥」比喻上街示威非使用暴力

黎又在節目提及,因有200萬人上街令中共害怕,才立國安法打壓和威嚇港人,並指港人需繼續為法治和自由戰鬥,但同時認為如今已沒有戰鬥的空間;黎解釋,「戰鬥」只是比喻上街示威而非使用暴力。

就辯方問他是否知道國安法有保障人權自由的條文時,黎即失笑回應道:「我不懂怎樣答你⋯⋯若然這裏有一個政治犯,我不信仍有法治,我不信仍有自由。」辯方再問他在202011月時,香港是否已有政治犯?黎就回答:「我認定將會有,而我當時已經被捕了。」法官杜麗冰聞言即反駁並反問:「你說你是政治犯,但你理解自己是因香港的刑事罪行被拘捕嗎?你不是因政治被捕,你是因涉嫌干犯刑事罪行被捕,你理解嗎?」黎於是回答:「OKOK,我理解。

稱自己答不到台灣是否中國一部分

黎又回應在節目指西方國家應同化中國,以人權為基礎與中國交涉,否認是鼓吹針對中國的敵對行為,解釋是以人權和價值觀交涉,不具任何敵意,更屬非常溫和的方式。

另黎曾在直播節目中指,自己身處的危險越大,就能為香港帶來越多關注,黎解釋「危險」指「被迫害的危險⋯⋯檢控就是迫害」,又回應節目中說「這是我一生最好的時刻,如果入獄就更好」,指因人們會討論,惟否認是刻意犯法求判監,笑言自己「我不是瘋子」。

此外,黎在節目中引述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曾稱「台灣從來不是中國一部分」,就有關內容,黎回應指台灣是否中國一部分,「我相信只有歷史學家才能夠回答,我答不到。」

指港人在國安法下會被以言入罪

辯方又展示同年1120日黎的英文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之謄本,該集嘉賓為以色列前副總理兼前蘇聯人權運動者Natan Sharansky黎在節目指港人面對受迫害的高壓,法治和自由受打壓,又指自己身處危險越大,越能獲世界關注。

他解釋,「迫害」是指港人在國安法下會被以言入罪,無法像以往般暢所欲言、直抒胸臆,「我們連示威、說官員不喜歡的事,都不被容許」;又指「危險」是因自己一向敢言、身在自由運動前線,故當時認為自己隨時會入獄。

就黎在節目表示自己與外國嘉賓對談會惹上大禍,因勾結外國勢力在香港是重罪,但同時強調因為不少人的期許故自己必須繼續堅持。法官李運騰就指,勾結外國勢力罪有特定定義,純粹對話不構成勾結;黎同意,同時也同意辯方指,即使有機會被詮釋為勾結外國勢力,他仍會繼續做本來在做的事,仍要為香港爭取關注。

強調中共害怕香港價值會影響國內人民

此外,黎曾在節目中強調,英國賦予香港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等,建立自由制度,令香港與西方有同一套價值,有關價值對身在中國的中國人「非常危險」,中共對此感害怕故打壓香港。黎解釋,其意思是中國害怕國民受香港自由價值影響,同時表示知道這些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惟即被法官質疑及追問,是否意指中國政府後悔將這些權利放入《基本法》,黎就重申他沒有說後悔,而是說中共害怕香港價值會影響國內人民。法官再質疑問:「若是這樣,中國最初為甚麼要將權利放入基本法?」黎回應「你去問中國政府,不要問我」,同時反問法官是否認為國內有言論自由。法官就指自己在說香港而非中國,黎就重申他是說國內人民會受影響。

辯方另展示黎20201124日的Twitter帖文,內容指參與六四晚會是危險,但同時指危險越大,越能引起世界關注,而「國際關注是我們的救贖」。辯方就問及黎當時他已曾因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拘捕,該案正是有關六四晚會,黎指其意思是若然不害怕,人們可隨心去參與包括晚會在內的示威,因危險越大,成效越大,惟否則法官指他是鼓勵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強調他無意鼓勵他人犯法。

案件編號:HCCC51/2022

編輯:潘加晴 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