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名劏房業主認違法例規定 被判罰款共86900元 Feb 21, 2025 32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上星期五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86900元。 該32名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種類的款項。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590宗個案,共涉及505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139萬多元。